1、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坪山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设立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设立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推动坪山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作,构建循环型经济体系,推进资
2、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发展,促进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绿色化,倡导低碳生活,形成覆盖全区的低碳生态环境。第 3 条 资金来源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第四条 管理职责和分工成立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和决定机构。组长由主管电力与工业节能的区政府领导担任,组员由区发改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建局、环水局、财政局的主要领导担任。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涉及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建局、环水局、财政局等多个主管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其主管的申报项目作资金申报的前期资格预审。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
3、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并组织项目申报。受理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并进行文件审查,对通过文件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对通过专项评审的项目进行资金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将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公示。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审核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第五条 使用范围(一)节能方面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锅炉系统节能、照明系统节能、炉具节气、节约和替代石油、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
4、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支持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对已获得市级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项目配套补贴,主要包括新购置或更换高效电机和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二)节水方面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产业化项目。(三)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园区、低碳示范园区、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 “城市 矿产” 示范基地建 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电子废弃物、塑料废弃物、包装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建筑和道路废物、物林业剩余物、废
5、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五)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废水、废气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6 支持绿色制造项目。对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资助。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及相关评价工作、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七)支持绿色建筑及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八)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九)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
6、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等项目。(十)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循环经济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在辖区开展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展会、推广等活动等。(十一)支持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十二)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第六条 申请条件(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
7、址在坪山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区内实施。(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三)申报项目必须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 2 年时间。(四)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第七条 补助方式(一)对节能率10% 且节能量100 吨标准煤(需提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竣
8、工后实际年节能量奖励 500 元/吨标准煤,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二)对电机能效提升项目给予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金额 100%配套 补贴。(三)对节水率10% 的节水技改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节水量审核报告),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四)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与补 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低碳示范园区,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 50 万元、省级 30 万元、市级 20 万元奖励。(五)对污染防治项目,按实际投资
9、额的 10%给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六)对已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补助资金的 10%给予配套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给予每个项目 10 万元奖励。(七)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三星级、二星级或深圳铂金级、金级的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 20 元、10 元的配套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对获得省级近零碳排放建筑项目,给予 20
10、 万元奖励。(八)对获得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在坪山实施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项目进行配套奖励,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 元/千瓦,交流充 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 元/千瓦。(九)对辖区企业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等,按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 10 万元。其中同一单位 5 年内只能享受 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十)对循环经济与节能低碳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为辖区各行业提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
11、效对标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等技术服务,或者在辖区开展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宣传、培训、科普、展会、推广等活动,按已完成的项目数量给予费用支持,每一事项支持 2 万元,当年累计不超过 50万元。(十一)对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建设费用支持。对能源管理中心平台、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 100 万元。(十二)对辖区内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新能源、节能减排或循环经济资助的项目,原则上按 11 配套资助,单项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精神执行。第八条 解释条款(一)本办法所称循环
12、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二)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三)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的、并经专家组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节能量按等价值计算,以标准煤为单位。(四)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第九条 申报程序及时间本办法
13、第五条所列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相关活动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全年接受申请。第 10 条 申报材料(一)深圳市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三)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技术方案(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方案、循环化改造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节水量
14、审核报告(限节能/ 节水技术改造 项目) 。(五)电机能效提升项目需要提供深圳市坪山区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 2)(加盖公章),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电机能效提升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深圳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平台的申请表二(加盖公章)。(六)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需提供对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示文件;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需要提供国家工信部立项批复文件及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和深圳市财委、经信委的对企业资金拨付等文件;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需提供资质证明、服务合同、发票、过程文件等资料。(七)绿色建筑项目需要提供国家住建部三星评价标识及相关认证文件或深圳住
15、建部铂金级、金级的评价标识及相关认证文件。(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提供市发改委、财政委下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资助计划通知文件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九)企事业单位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碳核查、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平台等项目需要提供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十)行业组织费用支持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证明、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评审意见、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资料。(十一)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16、证明、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审核与审批(一)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符合审查的申请项目汇总整理,列出申请项目清单。采取“分期核准、分期批复” 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处理,本年度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下一年度拨付上一年度审批资金。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2 审核流程资格预审。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文件审查。专项审核。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聘请长期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经验丰富、有社会责
17、任感的专家或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通过资格初审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核。专家评审小组需由 3 名以上(含3 名,人数为奇数)专家组成,如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利益关系的需回避。专家评审小组在实地考查后 5 个工作日内需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报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将意见书面告知申报单位。资金审定。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格初审、专项审核结果确定拟资助计划方案,并报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结果公示。资助项目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助方式等。资助计划。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联合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预算申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区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资金。合同签订。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申请对象签订专项资金合同。资金拨付。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二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3 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