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处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
2、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行政处罚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诉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条执法数据归集及监督要求 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实时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过
3、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实时归集的,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立案、调查、审核、送达、决定和执行等每个行政执法环节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归集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2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并依托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依据: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管辖第六条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管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七条级别管辖规定
4、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发生在本市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复杂案件。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稽查机构、纤检所、市场监管所管辖规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名义查办重大、复杂案件,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自己名义查办违法案件。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大队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名义
5、查办违法案件。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赋予的权限范围内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名义查办违法案件,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 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3.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4.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5.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条谁发证谁负责的规定 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照或者批准机关决定。参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3第十条对广告违法处罚管辖规定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
6、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一条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管辖争议解决 两个以上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7、,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参考: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报请上一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权的,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参考: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为五个工作日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为十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指定管辖的,可以指定管辖。上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
8、下级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本系统内移送管辖的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4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指定管辖权委托实施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需要市市场和质量监
9、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具体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稽查总队进行指定。第十六条协查要求 收到其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函的,应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机关。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工商、质监处罚程序规定均未规定协查完成时间第十七条系统外移送管辖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
10、五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立案第十八条案件来源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立案核查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获得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11、定第十七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立案审批规定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5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对不予立案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规定 对举报和涉及违法行为举报内容的投诉不予立案的,办案机构应当自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及告知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依据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参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对证据收集的规定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对执法人员数量和表明身
13、份规定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委托调查规定 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调查的,应向受委托单位出具协助调查函。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证据的种类规定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6(六)当事人陈述;(七)检验、检测、检定结果或者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4、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调查询问的规定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纹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
15、条第二十七条 要求当事人、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规定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原始证据收集要求的规定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原始证明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办案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
16、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对境外证据收集要求的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要求规定 对
17、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检查要求的规定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找不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载明情况。现场笔录应当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涉及清点涉案财物的,清点情况一并记入现场笔录。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不到场的,
18、办案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2.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3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抽样取证要求的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对
19、委托检验要求的规定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论应有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机构公章。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的权利。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8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条件的规定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
20、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进行清点的规定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21、 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要求和时限的规定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包括封存、扣留,下同)的,决定查封、扣押;(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2.食品
22、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对查封、扣押条件和批准要求的规定 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9第三十八条 对紧急情况查封、扣押要求的规定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 24 小时内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
23、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对查封、扣押时限的规定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 30日;情况复杂,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期间。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财物进行清点的规定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保管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依照法定程序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财物清单。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对托运扣押财物的规定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
24、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对家存或寄存的违法物品扣押的规定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保管和对容腐烂、变质的物品的处置的规定 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
25、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盖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印章的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解封的规定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保管人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10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对自然人的人身或住所检查的规定 必须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者住
26、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配合。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对当事人暂停销售的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对当事人拒绝确认的处理规定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
27、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文书补充或者修改的规定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以及其他现场填写的文书如有差错、遗漏,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按指纹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依据: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规定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