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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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 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2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食品经

3、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可受上级委托,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四)海河教育园区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园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3 -第九条 食

4、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为许可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核准、发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权限,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形式审查)由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现场核查由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核准原则上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分管食品经营监管领导负责;发证由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的流转、许可审批材料的归档管理由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实际作出规定。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以在线注册登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5、证的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换证、撤回等相关事项。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 4 -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一)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

6、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药店、食品贸易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7、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 5 -(二)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禁止制作产生压力的饮品)、半成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或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逐级上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

8、、生、固态、液态等多种形式,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三)中央厨房进行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时,需采取冷链方式运输。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原则上不得进行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四)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五)市市场监管委可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6 -的要求,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食品

9、经营许可事项包括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申请食品销售的,其经营方式分别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等方式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主体业态备注栏中进行备注。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10、(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7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

11、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明确的分区销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外设仓库的,应当提交外设仓库租赁合同和出租人营业执照或自有外设仓库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设备设施布局图。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其网站、网页或网店等相关资料。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

12、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人指定或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 8 -“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13、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六)区县市场监管局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

14、定予以受理的,应- 9 -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许可申请材料移交食品经营监管相关业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后至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办理。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区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许可权限可以委托市场监管所,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现场

15、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二十条 核查人员应在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认真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表),制作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表一式两份,现场核查记录一式三份,经申请人核- 10 -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现场核查表和现场核查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现场核查表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现场核查记录一份提交许可机关,一份由核查部门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16、因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进行的,可中止现场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核查。中止期限超过10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后上报许可机关。中止时间不计入现场核查时间。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内完成整改的,待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后依申请人申请再次启动现场核查程序,现场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现场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合格意见;申请人的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在10日内完成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员应签署不合格意见。初次现场核查时间、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意见不一致时,应在现场核查表中注明情况,提交指派任务的负责人决定。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经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记录录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核查人员实施现场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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