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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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太 原 市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办 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1第 二 章 生 产 和 经 营 .3第 三 章 采 购 和 招 标 .5第 四 章 使 用 管 理 .5第 五 章 维 护 保 养 .9第 六 章 检 验 检 测 和 安 全 技 术 评 价 .11第七章 报废、改造和加装 .13第 八 章 监 督 管 理 .15第 九 章 应 急 管 理 .16第 十 章 法 律 责 任 .18第 十 一 章 附 则 .190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电 梯 安 全 运 行 , 预 防 和 减 少 电 梯 事 故 发生 , 保 障 人

2、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不 断 提 升 电 梯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满 足 人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生 活 需 要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备 安 全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电 梯 生 产 (含 制 造 、 安 装 、改 造 和 修 理 )、 经 营 、 采 购 、 招 标 、 使 用 、 维 护 保 养 、 检 验 检测 、 报 废 、 改 造 和 加 装 、 监 督 管 理 及 应 急 管 理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

3、本 办 法 所 称 电 梯 包 括 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 、 液 压 驱 动 电 梯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 其 他 类 型 电 梯 ,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国 家 规定 的 特 种 设 备 目 录 确 定 。个 人 或 单 个 家 庭 自 用 电 梯 改 为 公 共 使 用 的 , 按 照 本 办 法 执行 。第 三 条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是 本 市 电 梯 安 全 监督 管 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办 法 的 组 织 实 施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4、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列 为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考 核 内 容 ; 将 特 种设 备 安 全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 为 电 梯 安 全 工 作 提 供 保障 。 建 立 综 合 协 调 机 制 , 综 合 治 理 没 有 物 业 管 理 、 维 护 保 养 和维 修 资 金 的 “三 无 电 梯 ”。1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工作 , 将 电 梯 安 全 纳 入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范 围 , 协 助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有关

5、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电 梯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新 建 建 筑 物 中 电 梯 井 道 、 机房 、 底 坑 等 的 建 筑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监 督 相 关 建 设 单 位 安 装 与 建筑 结 构 和 使 用 需 求 相 适 应 、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标 准 的 电 梯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相 关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履行 电 梯 管 理 职 责 , 监 督 用 于 电 梯 更 新 、 改 造 、 修 理 的 房 屋 专 项维 修 资 金 的 使

6、 用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基 础 电 信 企 业 完 善 电 梯 内 通 信 网 络覆 盖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共 同 做 好 电 梯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政 府 支 持 推 广 使 用 电 梯 先 进 管 理 模 式 和 物 联 网 技术 , 采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提 升 电 梯 的 安 全 管 理 水 平 和 应 急 管 理 能力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 车 站 、 机 场 、 商 场 、 餐 饮 场 所 、 体育 场 馆 、 展 览 馆 、 公 园 、 宾 馆 、 影

7、剧 院 、 图 书 馆 、 儿 童 活 动 中心 、 养 老 机 构 等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的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 励 电 梯 的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单 位 和 检 验 、 检 测机 构 , 投 保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电 梯 行 业 协 会 应 当 对 电 梯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定2期 开 展 电 梯 生 产 、 维 护 保 养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评 价 活 动 , 每 年 将 评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

8、 促 进 行 业 有 序 竞 争 和 规 范 运 作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开 展 电 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知 识 的 公 益 宣传 , 对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第 二 章 生 产 和 经 营第 五 条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安 全 技术 规 范 制 造 电 梯 , 并 对 其 制 造 的 电 梯 质 量 以 及 安 全 运 行 涉 及 的质 量 问 题 负 责 。第 六 条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向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提 供 下 列 技术 指 导 和 服 务 , 并 承

9、 担 相 应 的 安 全 义 务 :(一 )直 接 开 展 电 梯 的 日 常 维 保 , 并 对 其 委 托 的 维 保 单 位 进行 质 量 监 督 和 专 业 技 术 培 训 , 不 得 设 置 技 术 屏 障 ;(二 )提 供 同 质 均 价 的 易 损 零 配 件 ;(三 )定 期 开 展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 应 急 救 援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 四 ) 因 设 计 、 制 造 等 原 因 造 成 电 梯 存 在 危 及 安 全 的 同 一性 缺 陷 的 ,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主 动 召 回 , 及 时 告 知 使 用 单 位 ,并 向 特 种 设

10、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五 ) 法 律 、 法 规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七 条 电 梯 销 售 者 应 当 建 立 电 梯 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 和 销售 台 账 。 不 得 销 售 下 列 电 梯 及 相 关 产 品 :(一 )未 附 有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 产 品 质 量3检 验 合 格 证 明 、 安 装 及 使 用 维 护 保 养 说 明 、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等 文件 的 ;(二 )国 家 已 经 明 令 淘 汰 、 报 废 的 ;(三 )零 部 件 以 假

11、 充 真 、 以 次 充 好 、 以 旧 充 新 的 ;(四 )未 取 得 制 造 许 可 单 位 生 产 的 电 梯 和 非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拼装 的 电 梯 ;(五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销 售 的 其 他 电 梯 及 相 关 产 品 。 第 八 条 电 梯 因 产 品 质 量 缺 陷 需 进 行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及造 成 人 身 伤 害 、 财 产 损 失 的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可 以 向 制 造 单 位或 者 销 售 者 要 求 免 费 修 理 、 更 换 、 退 货 及 赔 偿 。第 九 条 从 事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12、 修 理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于 施工 前 将 拟 进 行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情 况 告 知 市 特 种 设 备 安 全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并 向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申 请 监 督 检 验 。未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电 梯 ,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第 十 条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修 理 单 位 在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修 理 后 经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 验 收 后 , 方 可 将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及 电梯 使 用 标 志 等 资 料 移 交 给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 并 办 理

13、 书 面 交 接手 续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 重 大 修 理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 电 梯 施 工 单 位将 钥 匙 移 交 给 电 梯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即 为交 付 使 用 。 电 梯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交 付 使 用 前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电 梯被 他 人 使 用 。4第 三 章 采 购 和 招 标第 十 一 条 采 购 电 梯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的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关 规 定 执 行 。招 标 采 购 电 梯 应 当 作 为 政 府 采 购 的 主 要 方 式 。 鼓 励 非 财

14、 政性 资 金 采 购 电 梯 使 用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充 分 评 估 预 安 装 电 梯 的 使 用 频 率 、使 用 环 境 等 因 素 , 按 照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选 型 配 置 电 梯 , 将 电 梯 制造 单 位 的 资 质 条 件 、 售 后 服 务 能 力 、 市 场 反 响 情 况 、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电 梯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 以 及 其 产 品 性 能 、质 量 保 证 承 诺 等 作 为 采 购 和 招 标 电 梯 的 竞 争 条 件 。鼓 励 建 设 单 位 优

15、先 选 配 具 有 远 程 监 测 功 能 的 电 梯 。第 十 三 条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电 梯 使 用质 量 安 全 状 况 跟 踪 处 理 机 制 ,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经 采 购 和 招 标 电梯 的 产 品 及 零 部 件 质 量 安 全 状 况 达 不 到 合 同 或 者 标 书 承 诺 的 投标 单 位 进 行 追 责 , 并 建 立 产 品 质 量 信 用 信 誉 发 布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发 展 和 改 革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的 专 家 , 建

16、立 评 审 信 誉 记 录 , 实 施 责 任 倒 查 机制 。第 四 章 使 用 管 理第 十 五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 是 指 具 有 电 梯 管 理 权 利 、 义5务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一 )新 安 装 电 梯 未 移 交 业 主 的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为 电 梯 使 用管 理 者 ;(二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管 理 的 , 受 委 托 物 业服 务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为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三 )未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17、 企 业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管 理 的 , 电 梯 属 于单 一 所 有 权 人 的 , 所 有 权 人 为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 共 有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人 应 当 通 过 书 面 协 议 确 定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四 )出 租 配 有 电 梯 的 场 所 , 应 当 在 租 赁 合 同 中 约 定 电 梯 使用 管 理 者 。 未 约 定 的 , 比 照 第 (三 )项 处 理 。 未 明 确 使 用 管 理 者的 电 梯 不 得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保 证 在 用 电 梯 处 于 正 常 运行 状 态 ,

18、并 履 行 下 列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一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度 , 建 立 完 整 的 电 梯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二 )保 持 电 梯 紧 急 报 警 装 置 能 够 与 值 班 人 员 实 现 有 效 联 系 ;(三 )监 督 并 配 合 电 梯 的 更 换 、 改 造 、 修 理 、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四 )在 电 梯 轿 厢 内 或 者 出 入 口 的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电 梯 使 用 安全 注 意 事 项 、 警 示 标 志 ;6(五 )使 用 电 梯 标 识 管 理

19、牌 , 采 用 二 维 码 、 电 子 标 签 等 信 息化 手 段 对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六 )制 定 电 梯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事 故 的 应 急 措 施 与 救 援 预 案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电 梯 使 用 单 位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救 援 演 练 ;(七 )在 电 梯 安 全 检 验 合 格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一 个 月 内 向 特 种 设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提 出 定 期 检 验 申 请 ;(八 )发 现 或 者 被 监 察 、 检 验 单 位 告 知 电 梯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时 ,应 当 立

20、 即 暂 停 使 用 隐 患 电 梯 , 并 会 同 维 保 单 位 立 即 采 取 整 改 措施 消 除 隐 患 , 及 时 做 好 隐 患 消 除 记 录 ;(九 )发 生 电 梯 困 人 故 障 时 , 迅 速 采 取 措 施 对 被 困 人 员 进 行抚 慰 , 并 通 知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处 置 ;(十 )未 经 定 期 检 验 或 者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电 梯 , 不 得 继 续 使 用 ;(十 一 ) 加 强 对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等 重 要 区 域 的 监 管 , 确 保 重大 活 动 的 安 全 ;( 十 二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安 全

21、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的 其 他 安全 管 理 职 责 。第 十 七 条 电 梯 出 现 故 障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安 全 隐 患 时 , 电 梯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停 用 ,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张 贴 电 梯 隐 患 警 示 告 知 乘客 , 消 除 电 梯 安 全 隐 患 后 方 可 重 新 使 用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消 除 电 梯 安 全 隐 患 , 需 停 运 时 间 超 过24 小 时 以 上 的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及 时 通 告 。7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在 电 梯 加 装 电 子 或 纸 质 广 告 , 应 当

22、符 合 国家 有 关 规 定 , 不 得 遮 挡 和 涂 改 电 梯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不 能 影 响 电梯 的 安 全 运 行 。第 十 八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向 县 ( 市 、 区 ) 特 种 设 备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手 续 , 领 取 并 张 贴 电 梯 使 用标 志 后 方 可 将 电 梯 投 入 使 用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和 新 建 小 区 的 建 设 单 位 , 应当 为 电 梯 配 备 视 频 监 控 设 施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保 证 视 频 监控 设

23、施 正 常 运 行 。 视 频 监 控 影 像 资 料 的 采 集 、 保 管 、 调 取 和 使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鼓 励 既 有 住 宅 的 在 用 电 梯 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设 施 。第 十 九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委 托 电 梯 制 造 单 位 或 者 具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负 责 电 梯 维 保 , 并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在 电 梯 重新 投 入 使 用 前 申 请 检 验 ,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24、可 继 续 使 用 :(一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的 ;(二 )发 生 事 故 的 ;(三 )停 止 使 用 1 年 以 上 的 ;(四 )停 用 期 超 过 定 期 检 验 有 效 期 限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电 梯 产 权 转 让 , 原 产 权 单 位 应 当 在 转 让 前 到所 在 地 县 (市 、 区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变更 手 续 。8第 二 十 二 条 电 梯 使 用 管 理 者 发 生 变 更 , 原 使 用 管 理 者 应当 自 电 梯 移 交 或 者 合 同 生 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新 使

25、用 管 理 者 移交 完 整 的 安 全 技 术 档 案 、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等 材 料 , 新 使 用 管理 者 在 15 日 内 , 向 原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使 用 登 记 变 更 手 续 。在 电 梯 有 效 期 内 变 更 使 用 单 位 、 维 保 单 位 或 者 应 急 救 援 电话 等 信 息 的 , 新 使 用 管 理 者 应 当 在 移 交 手 续 完 成 后 或 者 维 保 合同 、 应 急 电 话 生 效 后 15 日 内 , 持 原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 维 保合 同 原 件 等 材 料 到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更 换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26、。第 五 章 维 护 保 养第 二 十 三 条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不 得 将 电 梯 日 常 维 护 保 养业 务 分 包 、 转 包 或 者 以 授 权 、 委 托 、 挂 靠 等 方 式 变 相 分 包 、 转包 。禁 止 以 恶 意 低 价 、 商 业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手 段 获 取 维 护 保养 业 务 , 降 低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 影 响 电 梯 安 全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不 得 采 取 更 改 软 件 程 序 、 变 动 硬 件 设 施等 方 式 设 置 技 术 屏 障 , 影 响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应 当 采 用 二 维 码 、 电 子 标 签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进行 , 加 强 对 人 员 和 工 作 过 程 的 管 理 , 对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质 量 和 维护 保 养 行 为 实 施 监 控 。 推 行 无 纸 化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记 录 , 提 高 维护 保 养 工 作 效 率 和 管 理 水 平 。 电 梯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当 在 本 市 首 份 维 护 保 养 合 同 前 拟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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