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一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序 号违 法 行为处 罚 依 据裁 量 因 素( 施 工 对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裁 量 幅 度 备 注未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处 罚 豁 免造 成 一 定 影 响 1%-3% 环 评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报 批 建 设 项 目 环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重 新 报 批 或 者 报 请 重 新 审 核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擅 自开 工
2、 建 设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设 , 根 据 违 法 情 节 和 危 害 后 果 , 处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百 分 之一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可 以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对 建 设 单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行 政处 分 。造 成 不 可 逆 影 响 3%-5%此 款 是 对 违 法建 设 行 为 的 责任 追 究 , 重 点考 虑 建 设 过 程对 生 态 破 坏 、扬 尘 、 废 水 、噪 声 污 染
3、等 情节 。引 发 有 效 信 访 或 不 及 时 改 正 2-5 万1-1未 批 先建 ( 或未 备 案 ) 环 评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备 案 建 设 项 目 环境 影 响 登 记 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备案 ,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未 引 发 有 效 信 访 或 及 时 改 正 2 万 ( 含 ) 以 下未 造 成 影 响 1 倍造 成 信 访 等 一 般 性 影 响 2 倍1-2环 评 机构 弄 虚作 假 环 评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
4、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 成 群 体 性 事 件 或 败 诉 3 倍建 设 项 目 条 例24 条 25 条 参照 执 行 。(二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三 同 时 ”制 度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幅 度 备 注大型重污染项目 15-20 万 元其它报告书 10-15 万 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告表 5-10 万 元大型重污染项目 50-100 万 元其它报告书 30-50 万 元2-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环保措施以及投资概算,未将环保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告表 20-30 万 元大型重污染项目 50-100 万 元其它报告书 30-50 万 元2-2项目建设过程中
6、未同时组织环评文件中要求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报告表 20-30 万 元此 款 原则 上 以用 于 已获 行 政许 可 的项 目 为宜 。裁 量 幅 度 ( 环 保 设 施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超标排放序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达标排放 50% 50%未 建 成 备注大型重污染项目
7、 20-40 40-60 60-80 80-100其他报告书 20-30 25-40 30-60 35-8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告表20-25 23-30 26-35 30-50大型重污染项目 100-140 140-160 160-180 180-200其他报告书 100-130 125-140 130-160 135-180第二十三条 逾期不改正的,
8、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告表 100-125 125-130 130-135 130-150大型重污染项目 5-15 5-20 10-20 10-20其他报告书 5-15 5-20 10-20 10-202-3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三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报告表 5-10 5-15 10-15 10-15原则上对企业
9、排污口都必须监测,按监测结果选取裁量幅度,无法监测的,原则上从“达标排放”栏中取值。大型重污染项目 15-20 万 元其它报告书 10-15 万 元2-4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报告表 5-10 万 元(三 )违 反 现 场 检 查 制 度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裁 量 幅 度 备 注情 节 轻 微 2-10 万 元 罚 款3-1违 反 水 污染 防 治 规定 , 拒 绝现 场 检
10、 查或 检 查 时弄 虚 作 假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一 条 以 拖 延 、 围 堵 、 滞 留 执 法 人员 等 方 式 拒 绝 、 阻 挠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管理 权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管 理 权 的 部 门责 令 改 正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11、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10-20 万 元 罚 款情 节 轻 微 2-10 万 元 罚 款3-2违 反 大 气污 染 防 治规 定 , 拒绝 现 场 检查 或 检 查时 弄 虚 作假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以 拒绝 进 入 现 场 等 方 式 拒 不 接 受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察 机 构 或者 其 他 负 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或 者 在 接 受 监督 检 查 时 弄 虚 作 假 的 , 由
1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负有 大 气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10-20 万 元 罚 款暴 力 抗 法的 , 移 交公 安 机 关处 理 , 甚至 追 究 刑事 责 任 。(四 )违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制 度裁 量 因 素 裁 量 幅 度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日 排 水 量 超 标 3 倍 以
13、下 超 标 3-10 倍 超 标 10 倍 以 上 50 吨 10-15 万 元 15-25 万 元 20-30 万 元50-500 吨 15-20 万 元 20-30 万 元 30-50 万 元4-1超 过 水 污染 物 排 放标 准 或 者超 过 重 点水 污 染 物排 放 总 量控 制 指 标排 放 水 污染 物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制 生产 、 停 产 整 治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14、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二 )超 过 水 污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排 放 水 污染 物 的 ; 500 吨 20-30 万 元 30-50 万 元 50-100 万 元备 注第 一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2-5 万 元第 二 次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5-10 万 元4-2违 反 水 污染 物 监 测规 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15、行 为 之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处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责 令 停 产 整 治 :(一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所 排 放 的 水 污 染 物 自 行 监 测 , 或 者 未 保 存原 始 监 测 记 录 的 ;(二 )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未 按 照 规定 与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控 设 备 联 网 , 或 者 未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常 运 行 的 ;
16、(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有 毒 有 害 水 污 染 物 的 排 污 口 和 周 边 环 境 进行 监 测 , 或 者 未 公 开 有 毒 有 害 水 污 染 物 信 息 的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3 次 ( 含 )以 上 10-20 万 元24 个 月 内 多 次违 法 , 违 法 行 为无 需 同 一 类 型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罚 款 幅 度 备 注排 放 未 超 标 10 万 元4-3 无 证 排 污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17、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责 令 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并 处 十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一 )未 依 法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的 ; 排 放 超 标 按 4-1 方 法 裁 量4-4逃 避 监 管的 方 式 排放 水 污 染物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三 ) 利 用 渗 井 、 渗 坑 、 裂 隙 、 溶 洞 , 私 设 暗管 , 篡 改 、 伪 造
18、监 测 数 据 , 或 者 不 正 常 运 行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式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的 ;在 “4-1”裁量 的 基 础 上 增加+20%影 响 轻 微 10-30 万 元造 成 一 定 影 响 30-70 万 元4-5未 按 照 规定 进 行 预处 理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四 )未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预 处 理 , 向 污 水 集 中 处 理设 施 排 放 不 符 合 处 理 工 艺 要 求 的 工 业 废 水 的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50-100 万 元造 成 污 水处 理 厂 排放 超 标 的 ,属 于
19、严 重影 响情 节 轻 微 ( 无从 重 情 节 ) 2-4 万 元情 节 较 重 ( 有1 项 情 节 ) 4-7 万 元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除 前 款 规 定 外 ,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环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设 置 排 污 口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拆 除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 有2 项 及 以 上 情节 )7-10 万 元情 节 轻 微 ( 无从 重 情 节 ) 10-20
20、 万 元情 节 较 重 ( 有1 项 情 节 ) 20-30 万 元4-6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国务 院 环 境保 护 主 管部 门 的 规定 设 置 排污 口 的逾 期 不 拆 除 的 , 强 制 拆 除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责 令 停 产 整 治 。 情 节 严 重 ( 有2 项 及 以 上 情节 )30-50 万 元综 合 考 虑 :排 污 口 的敏 感 性 、超 标 排 放 、社 会 影 响 、违 法 次 数 、企 业 整 改自 觉 性 等情 节 。序
21、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罚 款 幅 度 备 注情 节 轻 微 10-30 万 元情 节 较 重 30-60 万 元4-7其 他 违 法排 放 行 为( 一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消 除 污 染 , 处 以 十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的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以 指 定 有 治
22、理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治 理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一 ) 向 水 体 排放 油 类 、 酸 液 、 碱 液 的 ; (二 ) 向 水 体 排 放 剧 毒 废 液 , 或 者 将 含 有 汞 、 镉 、 砷 、铬 、 铅 、 氰 化 物 、 黄 磷 等 的 可 溶 性 剧 毒 废 渣 向 水 体 排 放 、 倾 倒 或 者 直 接 埋 入 地下 的 ; (五 ) 向 水 体 排 放 、 倾 倒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含 有 高 放 射 性 、 中 放 射 性物 质 的 废 水 的 ; (九 )未 按 照 规 定 采 取 防 护 性 措 施 ,
23、 或 者 利 用 无 防 渗 漏 措 施 的 沟渠 、 坑 塘 等 输 送 或 者 存 贮 含 有 毒 污 染 物 的 废 水 、 含 病 原 体 的 污 水 或 者 其 他 废 弃物 的 。情 节 严 重 60-100 万 元综 合 考 虑 :污 染 物 毒性 强 度 、环 境 危 害性 、 排 污口 敏 感 性 、超 标 排 放 、社 会 影 响 、违 法 次 数 、企 业 整 改自 觉 性 等情 节 。情 节 轻 微 2-8 万 元情 节 较 重 8-15 万 元4-8其 他 违 法排 放 行 为( 二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八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24、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限 期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消 除 污 染 , 处 以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逾 期 不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的 ,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门 可 以 指 定 有 治 理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治 理 ,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三 ) 在 水体 清 洗 装 贮 过 油 类 、 有 毒 污 染 物 的 车 辆 或 者 容 器 的 ; (四 ) 向 水 体 排 放 、 倾 倒工 业 废 渣 、 城 镇 垃 圾
25、 或 者 其 他 废 弃 物 , 或 者 在 江 河 、 湖 泊 、 运 河 、 渠 道 、 水库 最 高 水 位 线 以 下 的 滩 地 、 岸 坡 堆 放 、 存 贮 固 体 废 弃 物 或 者 其 他 污 染 物 的 ;(六 )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标 准 , 向 水 体 排 放 含 低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废 水 、 热 废水 或 者 含 病 原 体 的 污 水 的 ; (七 ) 未 采 取 防 渗 漏 等 措 施 , 或 者 未 建 设 地 下 水 水质 监 测 井 进 行 监 测 的 ; (八 ) 加 油 站 等 的 地 下 油 罐 未 使 用 双 层 罐
26、或 者 采 取 建 造情 节 严 重 15-20 万 元情 节 考 虑同 上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罚 款 幅 度 备 注防 渗 池 等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 或 者 未 进 行 防 渗 漏 监 测 的 ;登 记表报 告表报 告书一 级 保 护 区 15-20万 元 20-30万 元 30-50万 元二 级 保 护 区 10-15万 元 15-20万 元 20-30万 元4-9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内新 建 改 建扩 建 违 法建 设 项 目第 九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27、护 主 管 部 门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拆 除 或 者 关 闭 : ( 一 )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改 建 、 扩 建 与 供 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无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 ( 二 ) 在 饮 用 水 水 源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的 ; ( 三 ) 在 饮 用 水水 源 准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 扩 建 对 水 体
28、 污 染 严 重 的 建 设 项 目 , 或 者 改 建 建 设 项 目增 加 排 污 量 的 。 准 保 护 区 10万 元15万 元20万 元综 合 考 虑 :环 境 危 害性 、 社 会影 响 、 违法 次 数 、整 改 自 觉性 等 情 节 。情 节 轻 微 2-3 万 元情 节 较 重 3-5 万 元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从 事 网 箱 养 殖 或 者 组 织 进 行 旅 游 、 垂 钓 或 者 其 他可 能 污 染 饮 用 水 水 体 的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29、为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5-10 万 元情 节 轻 微 100 元情 节 较 重 300 元4-10饮 用 水 源保 护 区 其他 违 法 行为 个 人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游 泳 、 垂 钓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饮 用 水 水体 的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处 五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500 元情 节 考 虑同 上未 造 成 后 果 2 万 元已 造 成
30、 一 般 性后 果 2-5 万 元4-11环 境 应 急违 法 行 为第 九 十 三 条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不 按 照 规 定 制 定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方 案 的 ;( 二 ) 水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后 , 未 及 时 启 动 水 污 染 事 故 的 应 急 方 案 , 采 取 有 关 应急 措 施 的 。 已 造 成 严 重 后果 5-10 万 元(五
31、 )违 反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制 度序 号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依 据 裁 量 因 素 罚 款 幅 度 备 注4 吨 以 下 燃 煤 锅 炉 ; 10-15 万 元 /台4-10 吨 燃 煤 锅 炉 ; 15-20 万 元 /台10-35 吨 燃 煤 锅 炉 ; 20-30 万 元 /台35-65 吨 燃 煤 锅 炉 ; 30-50 万 元 /台5-1无 证 排 污 、超 标 超 总 量排 污 ( 常 见类 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 有 下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32、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或 者限 制 生 产 、 停 产 整 治 , 并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重 的 , 报 经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责 令 停 业 、 关 闭 :( 一 ) 未 依 法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 二 ) 超 过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制 指 标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 宁 波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一 )违
33、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或 者 违 反 排 污 许 可证 的 要 求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二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超 过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和 控 制 标 准 排 放大 气 污 染 物 的 ;65 吨 以 上 燃 煤 锅 炉 ; 50-100 万 元 /台普 通 酸 ( 碱 ) 喷 淋塔 10+3( 台 套 数 -1)喷 塑 喷 漆 废 气 及 恶臭 处 理 装 置 10+3( 台 套 数 -1)普 通 除 尘 装 置 10+3( 台 套 数 -1)火 电 热 电 、 钢 铁 脱硫 脱
34、 硝 20+20( 台 套 数 -1)5-2逃 避 监 管 方式 排 污 ( 常见 类 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十 九 条 ( 三 ) 通 过 逃 避 监 管的 方 式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宁 波 市 大 气 污 染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三 )通 过偷 排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 以 逃 避 现 场 检 查 为 目 的 的 临 时 停 产 、非 紧 急 情 况 下 开 启 烟 道 旁 路 、 不 正 常 运 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等 逃 避 监管 的 方 式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钢 铁 、 万 吨 码 头 、重 金 属 除 尘 20+20( 台 套 数 -1)1、 无 证 排污 , 但 达标 排 放 ,处 10 万 元处 罚 ; 2、非 燃 煤 锅炉 超 标 排放 以 低 于同 档 次 燃煤 锅 炉 处罚 额 5 万元 罚 款 ,但 不 能 低于 低 限 ;3、 除 5-1以 外 的 其他 废 气 超标 每 个 排污 口 按 序号 5-2 公式 计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