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以下简称“ 核心港区”)VTS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 )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核心港区船舶交通管理工作。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统称“ 宁
2、波舟山 VTS”)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2(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300 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 VHF),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第五条 在 VTS 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 VHF 频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1#管理分区内,08 频道;(二)2#管理分区内,28 频道;(三)3#管理分区内,14 频道;(四)4#管理分区内,7
3、1 频道;(五)5#管理分区内,13 频道;(六)6#管理分区内,06 频道;(七)7#管理分区内,11 频道。第六条 驶入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的船舶,通过 VTS 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第七条 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具体位置。第八条 驶离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的船舶,通过 VTS 报告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从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离泊的船舶 应提前报告船名和离泊计划; 因故未能按时 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3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计划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 1 号警戒区、7 号警戒区前 15 分
4、钟分别通过 VHF14、28 频道 报告船舶动态。第九条 计划通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应根据预计通过桥梁时间提前 30 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载重吨。第十条 船舶与宁波舟山 VTS 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禁止船舶使用 VHF06、08、11、13、14、28、71 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宁波舟山 VTS 将通 过 VHF26 频道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第十一条 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并说明原因
5、及拟对被引船舶作出的安排。第十二条 驶入、驶出、穿越通航分道以及穿越双向航路的船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第十三条 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以及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并服从宁波舟山 VTS 的指令;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报告结束时间和本船位置。4第十四条 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他有效手段及时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员或
6、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六条 在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服从宁波舟山 VTS 的交通组织指令和交通监督管理。配备 AIS 的船舶,应确保 AIS 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准确。第十七条 通过虾峙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并沿深水航槽北侧驶入航道;通过虾峙门航道的出口船,应沿深水航槽南侧行驶至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通过条帚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的北侧进港(使用条帚门支线航路的超大型船舶除外);
7、通过条帚门航道的出口船,可在 5#警戒区以东水5域转向南下或沿着推荐航线南侧驶过虾峙门大型灯浮后转向。第十八条 宁波舟山 VTS 在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设置交通组织区域,除虾峙门南锚地外,禁止船舶在交通组织区域内锚泊。第十九条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双向航路航行时禁止追越。2 万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避免在下栏山灯桩、黄礁头灯桩各前后 500 米航段与他船交会。第二十条 能见度小于 1000 米时,禁止所有船舶从虾峙门航道东口、条帚门航道东口及双屿门航道南口进入;禁止所有船舶驶入金塘大桥桥区航道和西堠门大桥桥区航道。能见度下降到 500 米至 1000 米时,确需从东口驶入虾峙门航道的船舶,按照宁波海事局
8、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管理规定(浙海法规2012 251 号)的 规定执行。能见度小于 500 米时,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航行船舶须择地抛锚。第二十一条 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内的航行船舶不得穿越锚地。第二十二条 船舶通过正在进行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的区域时,应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三条 在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公布的锚地、锚泊点,以及在 1#管理分区内锚泊或起锚的船舶,应提前 30 分钟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并服从指令。航行船与锚泊船之间,锚泊船于锚泊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6全距离。第二十四条 除船舶遭遇恶劣气象海况影响或发生事故险情等紧急情况
9、外,船舶不得在交通组织区、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泊。船舶在紧急情况下锚泊时,应立即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大潮汛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大型船舶需备车、值航行班。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锚泊期间检修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重要部件和属具时,应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第二十七条 发现 船舶走锚时,宁波舟山 VTS 有权指令走锚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第二十八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宁波舟山 VTS 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宁波舟山 VTS 接收到关于船舶碰撞、触礁、搁浅、船舶失控等事
10、故或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海上人命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宁波舟山 VTS指挥。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三十条 应船舶请求,宁波舟山 VTS 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宁波舟山 VTS。7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宁波舟山VTS 可向船舶、 设施提出建 议、劝告或警告。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的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由以下 7 个管理分区组成:(一)1#管理分区:由虾峙门航道小老虎礁灯桩与桃花岛东南侧(2947.50N/12216.30E)连线
11、以东以及由以下几点连线组成的区域:(a)2946.51N/12219.32E;(b)2946.51N/12234.90E;(c) 2934.50N/12234.90E;(d)2934.50N/12218.47E;(e)2937.54N/12213.97E;(f)六横岛外礁灯桩;(g) 虾峙岛东 挑嘴(2944.68N/12218.22E)。其中,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交通组织区由以下几点连线组成:(h)2945.13N/12220.22E;(i)2945.33N/12220.30E;(j)2942.00N/12233.01E;(k)2940.23N/12233.01E;(l)2940.23N/1
12、2218.43E;(m)2941.23N/12218.43E。(二)2#管理分区:东白莲岛新牙咀与升螺圆山岛连线、L2 报告线、L3 报告线组 成的水域。(三)3#管理分区:虾峙门航道小老虎礁灯桩与桃花岛东南侧(2947.50N/12216.30E)连线、东白莲山新牙咀与升螺圆山岛连线、2956.00N/12205.95E 与涨水潮岛连线、2956.00N/12205.95E 与 2956.00N/12210.00E连线 、2956.00N/12210.00E8与桃花岛桃花咀连线组成的水域。(四)4#管理分区:2956.00N/12210.00E 与桃花岛桃花咀连线以东马峙 1 号、2 号锚地
13、及岙山联检锚地组成的水域。(五)5#管理分区:2956.00N/12205.95E 与涨水潮岛连线、2956.00N/12205.95E 与螺头角灯桩连线、金塘岛宫山灯桩与螺头角灯桩连线、大浦口咀(2959.50N/12150.30E)与杨公山咀(2958.08N/12147.70E)连线组成的水域。(六)6#管理分区:由大浦口咀(2959.50N/12150.30E)与杨公山咀(2958.08N/12147.70E)连线、L4 、L5 报告线组成的水域。(七)7#管理分区:为下述各点连线及舟山岛、外钓山岛、册子岛、金塘岛、大猫岛沿岸围成的水域:舟山岛西端(3010.00N /12156.00
14、E)、小菜花灯桩(3007.09N /12152.09E)、金塘岛北端(3005.20N /12152.40E)、金塘岛宫山灯桩(3000.00N /12155.80E)、螺头角灯桩(2955.96N /12202.07E)、大猫 岛西端(2957.20N /12201.40E)、螺头(3000.00N /12201.40E)、老塘山(3003.07N /12159.07E )、外钓山南端(3003.13N /12157.90E)、外钓山北端(3003.93N /12158.03E)、册子 岛东侧 (3005.43N /12156.83E)、册子西灯桩(3005.42N /12154.40E)
15、。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核心港区 VTS 报告线包含以下 6条报告线:(一)L1 报 告线:桃花 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2944.68N/122918.22E)连线(二)L2 报 告线:东挑咀( 2944.68N/12218.22E)与六横岛外礁灯桩连线(三)L3 报 告线:梅山 岛小担山(2946.11N/12159.34E )、汀子山灯桩、温州峙灯桩、鸦鹊礁灯桩与六横岛郭巨山西侧(2942.47N/12204.17E)连线(四)L4 报 告线:甬江口北 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五)L5 报 告线:3005.20N/12135.90E 与 3007.05N/12149.25E连线(六)L6 报 告线:小菜花灯 桩与舟山岛西端(3010.00N/12156.00E)连线 。第三十四条 大型船舶是指 8 万载重吨或总长 250 米及以上的船舶。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浙海法规 20058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