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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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是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委托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第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第三条 检验机构遴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符合承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应当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工具、设备等条件。(一)合法性要求1、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2、拥有

2、运行良好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承担的食品抽检监测任务的食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3、具备承检的食品品种的检验资质。(二)技术性要求1、技术管理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 5 年以上,应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检验人员具有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 3 年以上,应熟悉承检食品品种的检验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检验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需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被分包方应当是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的食品检验机构。4、每年出具食品相关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少于 1000 个。承检机构应当具有与检

3、验项目及检验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并保证运行良好,有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5、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检验项目的需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及使用管理并有记录。6、具有确保使用最新有效标准的措施。7、具有独立的食品样品管理设备、设施及符合要求的检测环境。第四条 检验机构按基本条件提供申请材料,并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材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开展遴选评审。遴选方式包括材料审查、现场答辩、实验室比对试验、现场核查等,见附表 18,可任意组合进行考核评价。第五条 经遴选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

4、测工作需要,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原则,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委托承担指定的抽检监测任务。第六条 承检机构必须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协议年度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拒绝样品接收及检验。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组织结构、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样品采集、交接、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工作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照计划安排和进度要求完成抽检监测任务。(二)依据计划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在完成检验工作并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后,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信息。(

5、三)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定格式出具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并发送相关部门。(四)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应当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 24 小时内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按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省局相关部门,并留存报告反馈记录备查,确保对方收悉报告内容。(五)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六)如果同时承担抽样任务,应当按照计划安排和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工作,不得提前告知被抽样单位,不得随意

6、变更抽样样品信息。完成抽样后应当及时报送抽样信息。第九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第六十 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得分包抽检监测任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抽检监测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第十二条 承检机构不得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规范资金的管理,严格按预算开支范围列支,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

7、的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一)核查承检机构用于承担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相关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管理体系、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条件以及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二)核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总结报告等材料;(三)抽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四)必要时,采用盲样测试或留样复测等方式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五)核查相关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六)同时承担抽样任务的,抽查原始抽样记录、样品流转信息等材料;(七)检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八)与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8、第十五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立即终止承担抽检监测工作任务:(一)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二)擅自对外发布或泄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和分析研判结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有偿活动的;(三)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五)在抽样、检验过程中接受被抽检监测单位馈赠的;(六)擅自将抽检监测任务转交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检监测项目进行分包的;(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的。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终止承担抽检监测工作任务:(一)不

9、能持续满足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遴选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二)漏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三)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或者一年内监督抽检复检结论发生变化的记录超过 2 次(含)以上的;(四)未按要求报送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样品、问题样品报告以及结果分析报告的;(五)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六)违反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七)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第十七条 考核 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抽检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第十九条 本

10、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表 1: 承检机构遴选现场核查表(实验室样品管理考核)机构名称 评价项目 评价结果专门样品受理 有 无样品受理单 有 无样品受理单内容齐全 是 否样品检验流转单 有 无样品检验过程确认 是 否样品保管室 有 无保管室符合要求 是 否样品处置要求 有 无综合评价:核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表 2: 承检机构遴选现场核查表(实验室原始记录考核)机构名称 原始记录受控编号 有 无1.样品信息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下同)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2.环境条件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3.仪器设备记录(不用也应有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4. 检验方法、试验条件和操作的关键过程记录 符合

11、 有缺陷 不符合5.检验日期记录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6.检验、校核人员签名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7. 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化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8. 原始记录更改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9.原始记录的可溯源性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10.原始记录计量单位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11.原始数据计算、有效位数、有效数字修约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12.文字表达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13.整体质量 符合 有缺陷 不符合综合评价核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表 3: 承检机构遴选现场核查表(检验报告考核)机构名称 报告编号 样品名称 样品规格 检验类别1. 数据表述是否准确清楚 准确清楚 不符合2. 是否符合检测方

12、法规定、 是否与原始记录相一致符合一致不符合不一致3.机构名称地址 正确 不正确4.报告唯一性标识、每页标识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认证标志有 无5.委托方、客户信息 有 无6.样品的状态描述及标识 有 无7.检验类别 有 无8.检验依据 有 无9.检验人员、报告批准人员签字或等效标识 有 无10.对抽样的检测报告应有抽样日期、有关的标准或规范、抽样人、抽样位置、对结果有影响的环境条件有 无11.对报告的修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 不符合综合评价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表 4: 承检机构遴选现场核查表(现场提问考核)机构名称 人员 提问内容 回答情况摘要 评价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检验人员其他综合评价核查人员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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