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院字201457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与监控机制,减少以至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等由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损坏教学仪器设备、伤及人身安全等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教学管理部门、保障服务部门和教学单位及其管理、服务、教学人员等。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等级及界定教
2、学事故依据情节、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1.授课教师因故临时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院(系、部)同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或补办手续的。2.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下的,或未按要求及时打开教室,延误上课时间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下的。3.教师酒后上课,言行着装不文明,上课过程中在教室抽烟、接打电话的。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任课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布 2 置作业量不足规定次数二分之一的,或教师批改作业次数不足布置次数二分之一的;遗失学生作业影响学生成绩的。5.准备不充分,未备
3、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致使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按时进行影响教学的。6.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下,但不影响正常考试的;或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下的。7.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违反考试规定而给考试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监考教师履行职责不到位,巡考发现同一场次五分之一以上考生违纪或作弊的。8.教师不按规定提交学生成绩、教学进度表、业务考核表等材料或错报、漏报学生成绩,经告知仍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或改正的。9.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而影响教学的。10.遇有重大活动调整教学时间,但未及时通知教师、学生,
4、导致多数班级误课的。11.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考试、课程安排等冲突而给考试或上课造成较大影响的。12.不按规定使用教学设备或仪器等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教学设备、仪器损坏不及时报修而影响教学的。13.各类教学检查中,故意瞒报、错报有关信息,或对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1.教师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或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32.教师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或未按要求及时打开教室,延误上课时间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3.未经教务处和院(系、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确定的主讲教师,或私自
5、找人代课的。4.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布置的作业不批改的;遗失半数以上学生作业严重影响学生成绩的。5.准备不充分,未备齐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材料及各种物品,致使实验实训教学无法按时进行而严重影响教学的。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价值 10002000元仪器设备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教学设备、仪器等损坏不及时报修而严重影响教学的。7.未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的要求,擅自删减学期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三分之一以上,或因主观原因延滞(提前)教学进度二分之一以上的;不按实践教学管理规定,随意删减实践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8.监考教师无正当理
6、由缺席或迟到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下而延误考试的,或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 10 分钟以上 20 分钟以下的;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 5 分钟以上 10 分钟以下的。9.阅卷教师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阅完试卷,或因试卷批改错误、统分错误等,在成绩报送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 5 位以上学生成绩进行修改的。10.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 4 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痕迹,造成不良影响的。11.未经学校批准,教师擅自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诸如论文指
7、导费、复习辅导费等费用的。12.未按规定及时向教材科报送教材征订信息,导致开课一周后一个班级仍缺供教材 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的。13.不按规定审核,致使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学生相应证书的,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的。14.在各类教学检查中,故意瞒报、错报有关信息或对发现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进行整改,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或学校声誉的。第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思想以及淫秽内容,道德品质败坏,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院(系、部)分配的教学任
8、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不遵守基本教学规范,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造成恶劣影响的。3.教师未经院(系、部)和教务处同意或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停课、缺课(迟到或早退 20 分钟以上,即按缺课对待)或取消有关教学活动的;教学时间允许,但擅自停课未按计划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4.教师备课敷衍,教学效果不好并不听取授课班级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导致课堂讲授多次出现概念性错误,造成学生罢课等严重不良影响的。5.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价值 2000 元以上仪器设备损失或人身伤害致残的。56.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或命题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失效的。7.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分
9、数评定随意而严重影响考试结果的;在阅卷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故意改动学生成绩的;阅卷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无考试成绩的。8.监考教师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迟到 20 分钟以上的;考试相关人员在考试其他环节疏误致使考试延误 10 分钟以上的;监考教师未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失控,影响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的;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答题纸等,严重影响考试的。9.唆使、纵容、包庇、协同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代考的。10.在国家级和全校的集中统一考试安排中漏排或错排班级、考试课程、日程等,严重影响考试的。1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打击报复学生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12.
10、篡改学生的学籍、成绩、学历、学位信息,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的。13.人为因素丢失学生学历或学位证书、学籍档案等重要材料并造成无可挽回损失的。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统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其他学校领导为副组长,其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各个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职能部门和院(系、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及相关单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工作。第八条 本单位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由本单位进行认定,签发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提出初步处
11、理意见,告知事故责任人,并 6 在认定书签发后三天内,报组织人事部核定处理。本单位对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认定确实存在困难时,可报请归口职能部门组织认定。第九条 归口职能部门发现或查实的教学事故,由该职能部门给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签发巢湖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 ,然后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签发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告知事故责任人。并在认定书签发后三天内,由职能部门将其报组织人事部核定处理。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均按上述程序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重大教学事故认定确实存在困难时,可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归口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组
12、织人事部、监察审计处、以及根据需要聘请的专家共同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组织人事部签署教学事故认定书,报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组核定后处理。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进行书面检讨或书面告诫;2.扣发一个月业绩津贴;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1.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2.扣发 3 个月的业绩津贴;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4.延迟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三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1.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处分;72.扣发事故责任人 6 个月业绩津贴;3.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4.延迟两年申报高一级专
13、业技术职务;5.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责任人认识较差,屡教不改的,对事故责任人实行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扣除相应业绩津贴。第十四条 以上各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人事部依据核定的教学事故认定书 ,按程序发文处理,其中重大教学事故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或处理结果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向学校监察审计处提出申诉。已作出处理的,除申诉后撤销外,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结果。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教学事
14、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其他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在调查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将依据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现的教学事故故意瞒报的,查实后,除对事故责任人按本办法处理外,对故意瞒报的相关责任人也依据事故性质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八条 因为管理原因而造成教学事故的,除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责任人也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第十九条 在实际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但本办法未列出或未作出等级界定的,可以依据事故性质、程度和后果的轻重,比照本办法作出认定和处理。第二十条 教学事故与事故责任人的年度
15、考核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挂钩。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院字2003170 号)同时废止。9附件1: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书编号:_同志,你在_年_月_日的教学工作中,_ _ _。现依据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经_ _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认定为 教学事故,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1 2 3 如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书面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签发单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复核意见:复核单位: (公章)年 月 日 10 附件2:巢湖学院教学事故通知书编号:_ _ _(单位):你单位_ _同志在_年_ 月_ 日的教学工作中,_ _ _。请接通知后,依据巢湖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 ,对该同志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特此通知。签发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