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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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序 言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原名广东省电子技术学校,创建于 1974 年 10 月,原隶属于广东省电子工业局(现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省创办最早的电子信息(IT)类省属重点公办中专学校,曾被国家人事部、教育部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单位,国家教委、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为“电子技术、电子线路专业教学指导负责单位”,学校于 2004年 5 月被评为广东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6 年 10 月划归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走“校企合作、产教研一体”的发展道路,突出和发挥电子类骨干专业教学与科研优势,培养

2、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办学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2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省电子职业技术学校;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官方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同宝路 10 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第四条 学校由广

3、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广东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宗旨及培养目标等进行全面督导和监管,同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面向社会办学,以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兼大专及以上层次成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按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招生专业、人数及选拔录取学生的具体办法,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三)根据社会需要和人才市场等实际情况,设置和调3整专业学

4、科,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四)自主开展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五)组织对教职工职称职务的评聘,确定学校收入分配原则;(六)确定、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八)开展教育教学的境内外交流和合作;(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办学特色明显的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教育培养的基本目标是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既有一技之长、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又有宽广气度、高尚人格、强健体魂”全面发展的人才。学校设置电子类、计算机类、艺术类和商贸类等学科门类,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5、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学生成才、教师发展、学校有为”,学校以“学一技之长,撑一片蓝天”为校训,崇尚“真诚做人,认真做事”的校风、“因材施教,行为世范”的教风、“勤奋好学,至善至美”的学风。第九条 学校的校旗:第十条 学校的校徽:4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广东省教育厅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 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有技能的合

6、格人才;(二) 依法治校,组织制定、实施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全校性的规章制度、学校资源配置方案;(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四) 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领导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五) 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确保校产的安全完整;(六) 领导开展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工作,建立合作办5学制度;(七) 依法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八) 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九) 维护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其他切身利益的重大

7、事项;(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 学校副校长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协助校长分管部分具体工作,并对校长负责。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对学校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学校党委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党委会、支部会和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有:(一)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党的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二) 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三)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四) 坚持党

8、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参与协助做好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考核、考察及选拨任用工作; 6(五) 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工作、人事、财务安排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实施监督;(六) 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组织、妇女团体、各党支部的领导,支持开展工作;(七)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责。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教学、行政、后勤及教学辅助部门等内部职能机构,并根据办学实际予以调整。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公开竞聘制度,经民主推荐,学校考察,学校

9、领导班子讨论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聘任。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主持,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一) 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二) 议事范围: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实施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学校改革发展、教学、行政、后勤等重大事项;其他涉及学校全局性等方面重大事项;(三) 议题的提出: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7(四) 议事程序: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10、,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集体决定。第十八条 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学校班子成员主持,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主要是贯彻执行学校决策。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支持校长依法行政,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布置学校工作等;学校不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

11、大会。第二十二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章 教职工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8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致力于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持证上岗。学校财务、水电、医务等岗位工作人员还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资格年审。第二十六条 学校

12、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合同制,分类管理,严格考核。考核结果是确定教职工后续聘用、职务职称晋级和工资福利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因个人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科研活动,支持教师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等继续教育。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第三十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9(一)获得学校工作权利,按照岗位职责

13、和工作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资源,公平获得学习、培训、晋级等个人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二)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三)在个人品德、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

14、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10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第三十三条 学校维护、关心退休教职工的生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第四章 学 生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生的平等教育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一)做好学生的教育教学、学习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及毕业就业等工作;(二)鼓励学生自愿加入团委会、学生会以及学校依法依规设立的各种学习协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安排、指导学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活动;(三)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四)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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