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 督机构” )和建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保证执法工作质量,达到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5 号令)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适
2、用本办法。第三条 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第四条 本文所称市级监督机构是指设区市监督机构,不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本文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含县级市监督机构以及按县级管理的封闭式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监督机构。本文所称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学历,在监督机构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文所称监督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监督人 2 员。第五条 我区所有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六条 自治
3、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第二章 监督员和监督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一)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二)年龄、学历、职称、经历 市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 5 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县级:具有工程类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具有 3 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教学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 取得工程类国家
4、执业资格证书的监督员,可不受学历限制。 连续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 15 年的监督人员,可不受 3 学历限制。第八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信息传输等办公设备设施: 监督机构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宜少于 6 平方米。 设立有独立的监督档案室,市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 20 平方米,县级监督机构的档案室面积不应小于 15 平方米。 具备连接互联网的条件,每 2 人至少配备一台计算机,并使用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 配备有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按片区实施监督的市级监督机构,每个片
5、区应至少配备 1 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县级监督机构每 2 个监督组应至少配备 1 辆监督执法工作用车。 有固定办公电话、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收发设备和电子邮箱。 仪器设备的配置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并满足附件 1 的要求。(三)有健全的监督登记受理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安全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廉政制度、内部督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四)监督机构的人员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4 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第七条规定中同级监督员的基本条件,具有管理和协调能力,并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督员不少于 3 人,市级监督机构的在编监
6、督员不少于 9 人,监督员数量宜每 10 万配备 1 人,并应能满足监督工作量的需要。 直接从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在编监督员数量,县级不少于 3 人,市级不少于 6 人。 符合第七条第(二)项条件的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75%;财务人员数可不计入监督机构总人数,但不计入的财务人员不得多于 2 名。 监督员应专业配套,配置合理。市级监督机构中,给排水、电气、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量不少于 1 人,且与土建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比例不小于 1:6。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任务的监督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相关专业的监督员,且不少于 2 人。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7、职责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在辖区内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十条 对于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或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不到位的项目,监督机构应 5 及时发出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指令,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调查取证并提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按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时报送本机构和人员信息、工程监督信息、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的诚信信息等。监督机构应在当地及时
8、发布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信息。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质量安全投诉的登记和处理工作。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级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质量安全层级监督职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应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监督机构组织的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工作。受检地监督机构应督促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认真整改并进行复查,认为整改结果已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发认可意见,否则应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市、县两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市级监督机构负
9、责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业务的指导工作。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充分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和实施第八条第(三)项所列各项制度,组织对本辖区工程的质量安 6 全监督工作。第十六条 监督员应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现场监督、监督记录撰写、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和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第十七条 监督员应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和年度继续教育。第十八条 未经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可以协助监督员开展工作,但不具备监督档案的独立签字资格和执法取证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监督员不具备执法取证的资格。第四章 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第十九条 考核种类和周期:(一)监督机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验证考核。初
10、次考核可随时提出;验证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二)监督员的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岗位考核。初次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全区统一进行,每两年一次。初次考核后领取监督员证未满 2 年即逢岗位考核的,亦应接受岗位考核。第二十条 初次考核程序(一)监督机构初次考核 在申请考核前,申请考核的机构应已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 6 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申请考核的机构其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 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 经审查,监督机构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
11、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二)监督员初次考核 申请人在申请参加初次考核前,至少已协助其他监督员对 1 个工程开展过 6 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独立撰写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监督档案。该监督档案作为该申请人笔试合格后现场考核的材料之一,不作为工程的正式监督档案。 申请人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 监 督员 初次考核申 请表” )。 经审查,监督员初次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并且申请人符合监督员基
12、本条件的,准予参加新上岗监督员培训。 培训后经笔试合格的,安排现场考核。笔试成绩当年有效。 现场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颁发监督员证。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程序(一)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 8 监督机构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 监督机构 验证考核申请表”)。 经审查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符合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安排现场验证考核。 现场验证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并准予办理监督机构证书续期手续。(二)监督员岗位
13、考核程序 监督员按要求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监 督员岗位考核申 请表” )。 经审查,监督员岗位考核申请表填写完整、附件齐全的,安排现场岗位考核。 现场岗位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准予办理监督员证续期手续。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第二、第三章规定的内容。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制定考核表格并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监督员的岗位考核结合考核周期内的年度素质考评进行。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组织(一)初次考核 9 监督机构和监督员初次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
14、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二)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和监督员岗位考核的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考核分级进行: 市级监督机构考核辖区内县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将考核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考核市级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并抽查其所辖县级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情况。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监督员的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一)考核结论为“合格 ”的监督机构和监 督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颁发监督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监督员证。(二)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的
15、监督机构 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在期满前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督机构验证考核程序进行。监督机构未在整改期限内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三)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监督机构应 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充实其人员、补充其仪器设备,并在期满前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申请,重新考核按监 10 督机构初次考核程序进行。(四)监督机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的,在整改期内,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五)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督工作,应重新申请监
16、督员初次考核;初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应调离监督岗位。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可直接定为不合格:(一)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负责人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定的监督程序和有关文件,情节严重。 辖区内总体工程质量失控。 辖区内总体施工安全失控。 经查实有行风不正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未按要求建立监督员业务记录并进行年度素质考评。 无可靠经费保障、交通工具、监督抽测仪器设备、固定办公场所和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设备。(二)监督员 不符合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有严重不良事项(详见附件 2)的。 连续两年年度素质考评结果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