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彝良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多年来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政策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并对适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2、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规划区内已被市政街道、设施覆盖的县城建成区域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不予安置用地置换,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政策按照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征收补偿安置。- 2 -第三条 征收补偿原则。(一)坚持依法征收、程序正当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坚持实事求是、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四)坚持保障生存和发展原则。第二章 区域、片区及地类划分第四条 区域及片区划分。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分为控制性规划区域和非控制性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区域划分为渔榨(渔湖、榨房)、花生地、高槽三个片区。区域、片区具体
3、界限以县城总体规划图为准。 第五条 地类划分。土地按照地形及现状分为以下七种类型。(一)水田(蔬菜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蔬菜等农作物的耕地。(二)平旱地:坡度小于 15的耕地。(三)坡旱地:坡度大于等于 15的耕地。(四)宅基用地:指建筑物、构筑物占地及院落用地。(五)有林地:指郁闭度 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红树林地和竹林地。(六)灌木林地: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长环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树种,以及胸径2CM 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 3 -的或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 公顷、覆盖度30%的林地。(七)未利用地:指暂没有使用、低效利用、艰难利用的土地。如:荒
4、山、荒坡、滩涂、裸岩等。属于承包责任耕地,由于多种原因 2年内未耕种,随时可耕种土地,按耕地认定。第六条 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由于地形地貌等特殊性实际测量认定的面积与水平投影面积误差不得超过10。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第七条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区域、片区,依据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结合实际进行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区域、片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见附件 1)。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青苗种类进行补偿;没有青苗的,不给予补偿。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2)。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有树木的,按树木种类进行补偿。(一)属于经济林果类的,根据树种、树龄给予
5、补偿。根据树木的年龄状况,划分为成树、幼树和幼苗三类。成树:干果、水果类,是指进入挂果期,已经投产的果木;竹子、蚕桑是指种植后已有 5年的竹木;幼树:干果、水果类,是指种植- 4 -1年以上未挂果的果木;竹子、蚕桑是指种植后 1年以上 5年以下的竹木;幼苗:是指种植后 1年以内的苗木。(二)属经济林果以外的树木,只给予砍伐补助费,由被征收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自行砍伐,木材归其所有,安全自行负责。补助标准成树为 20元/棵,幼树为 10元/棵。(三)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树木,一律不给予补偿。(四)盆栽果木、花草不予补偿。土地征收经济林果补偿标准(见附件 3)。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第十
6、条 被征收范围内合法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补偿、补助。(一)合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二)2009 年 10月 20日以前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合法,予以补偿。(三)2009 年 10月 21日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未经批准已实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若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 80%予以补助。(四)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建成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职能部门认定后强制拆除。若在规定时间内- 5 -自行拆除的,属于简易建筑物的给予 6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属于其它建筑物的给予
7、 120元/平方米拆除费用补助。建造时间和违法违规认定由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会同角奎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第十一条 房屋占地面积、其它占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所有的各类房屋第一层墙体的外墙占有的土地面积,有檐廊、阳台的房屋包括垂直滴水范围部分的土地面积。分为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和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1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被征收户主要用于起居或起居生活自然于一体房屋的占地面积。2非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指简易房、独立修建的厕所、畜厩及其它没有主要用于居住房屋的占地面积。(二)其它占地面积,除(一)之外的空坝、院坝、过道等闲置土地及其它构筑物等的占地面积
8、。(三)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予以认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征收部门实际调查登记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以复核结果予以认定。- 6 -第十二条 安置方式。非控制性规划区域主要采用在本村民小组自行选址安置和征收部门选址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控制性规划区域采用征收部门选址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区域、片区安置方式由征收部门根据本办法在具体实施征收阶段拟定当次安置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保障一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户享有一处居住房
9、屋建设用地的权利,按本办法享受分散安置或集中安置的被征收户今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一)安置户及人员的认定。1安置户的认定,认定为安置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在各区域、片区征收范围内具有房屋且属搬迁对象的被征收户。(2)2011 年 12月 31日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征收范围内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户。2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独立安置户认定。(1)未年满 18周岁,且其父母任何一方户籍在被征收区域的;(2)夫妻双方户籍在同一村(居)民小组均属于一人户的;(3)两个及以上家庭户籍人员实际居住生活一起,共同承包经营集体土地未分离的。- 7 -3安置户在控制性规划区内拥有两处
10、及以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两处及以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居住类房屋的占地面积合并计算,一次性予以安置面积置换,只对安置面积置换时当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若今后需征收其它处所房屋时,不再予以安置面积置换。在非控制性规划区内享受灾后重建政策并已建造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房未拆除的,原房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强制拆除。自行拆除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四)项执行。4属于下列情形的,在征收范围内所有的房屋参照毗邻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政策另行制定公布,一律不予安置用地置换。(1)城镇居民户。(2)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且属控制性规划区外的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户。
11、5安置户户籍人员以 2011年 12月 31日公安部门登记在征收范围内村(居)民小组的农村经济组织家庭户户籍人口为准,2011 年 12月 31日以后合法婚姻增加人口、自然增长的人口视为安置人员予以安置,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安置。(1)户籍在册人口属于农转非或国家工作人员的;(2)因婚嫁 2年以上未在征收范围内居住生活的;(3)不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员的。- 8 -(二)安置用地面积置换。属于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的安置户,由征收部门在统一规划的安置房建设区域内,采取规划一定安置面积进行调换的方式。1安置用地面积类型。分为 60平方米、90 平方米、120平方米、150 平方
12、米四种类型。2置换原则。原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不足 60平方米的,置换 60平方米;60 平方米以上不足 90平方米的置换 90平方米;9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20平方米的,置换 12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上的,置换 150平方米。原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在 15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置户籍人口 6人或 7人的,可安置 180平方米;原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在 180平方米以上,应安置户籍人口 8人或 9人的,可安置210平方米;原居住类房屋占地面积在 21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置户籍人口 10人或 11人的,可安置 240平方米;以此类推。安置 180平方米以上的安置户,只能采用 150平方米以内安置类
13、型相加方式,由安置户自行选择。(三)安置点和安置房的设计与建设。1安置点市政基础、公共设施由征收部门负责建设。2安置房的设计及建设。(1)安置房的设计。由征收部门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符合规划和设计的原则进行设计,职能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后确定。- 9 -(2)安置房的建设。按照职能部门审查确定的设计方案及相关要求,征收部门负责完毕三通一平工作。安置户自安置土地交付后 9个月内建成安置房,安置房房屋基础及地上主体工程由安置户自行建设,费用自行承担。3对安置户不按确定的设计方案及相关要求建设的,由职能部门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法拆除。拆除后,征收部门收回安置用地,由安置户自行选址经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后建设
14、。4安置户放弃安置用地置换的,征收部门不再实行安置用地置换,由安置户自行选址经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后建设。5安置户的安置房必须按确定的设计方案及相关要求一次性建成,资金确有困难的,征收部门负责协调金融单位,由安置户按金融单位的要求予以贷款解决。(四)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安置户的安置位置按照“ 先签协议、先选择 ”的原则进行,若在同一天内签订协议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择顺序。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或者在规定时间内虽已签订协议但未按时腾空移交房屋的,即视为自愿放弃选择权,待先签订协议的安置户选择结束后,再由征收部门进行确定。第十三条 自行选址建设的安置户,由国土部门按照农村宅基地
15、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手续。在安置点内建设的安置户,由国土部门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被征收户自愿缴纳土- 10 -地出让金的以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四条 补偿补助方式。(一)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分类逐户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1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不可移动的配套设施。2室内外装饰装修。3户外杆、管、线。4房屋的基础工程。征收范围内单位所有的电力、通讯、自来水、有线电视等地上、地下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根据征收部门的通知自行拆除搬迁,不予补偿和补助(因消防需要及按规划保留的设施除外)。确属拆除损失较大的,由征收部门据实对拆除费、搬迁费、安装费、固定设施损失费根据评估予以补偿。(二)室内附属设施根据征收部门的实物调查登记,被征收户提供有效凭据并签字确认后以户头个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闭路电视用户:每户 360元。2座机电话用户:每部 200元。3宽带网用户:每户 250元。4自来水用户:每户 700元。5照明用电用户:每户 600元。6动力电用户:每户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