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 .4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 .4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4第三节 管理人团队 .7第四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 .7第五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8第六节 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9第七节 管理人工作底稿 .10第二章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 .11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第二节 刻制印章和开立帐户 .12第三节 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2第四节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14第五节 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5第六节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22第七节 接受及审查申报债权 .23第八节 召开债权
2、人会议 .27第九节 其他 .28第三章 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29第 2 页 共 52 页 2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第二节 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29第三节 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0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31第五节 重整程序的终止 .33第六节 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33第四章 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 .34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第二节 和解协议的认可和执行 .34第三节 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35第五章 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35第一节 一般规定 .35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35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6第
3、四节 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和公告 .37第五节 管理人职务的终止 .38第六章 附则 .38第 3 页 共 52 页 3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陷入困境,律师应当从担任中小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介入,通过重整重组等方式化解企业危机。为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
4、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个人管理人名册的律师,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个人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法律依据律师应根据如下法律、法规与规章性文件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第 4 页 共 52 页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
5、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由于中国
6、的社会与经济处于快速变更时期,因此,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应当随时关注新出台与新修订的新法律、法规及规章性文件。第二节 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第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第 5 页 共 52 页 5第五条 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
7、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时,如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竞争。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五)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8、其他情形。第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视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一)具有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第 6 页 共 52 页 6(二)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9、之日起未逾三年;(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三)执业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注销;(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有重大债务纠纷;(八)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九)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十)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一)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第 7 页 共 52 页 7(二)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过
10、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三)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四)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七)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八)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九)执业责任保险失效;(十)有重大债务纠纷;(十一)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发现自己与破产案件有
11、利害关系,或者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后,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作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债权人会议申请的说明,并陈述其原因和理由。第十二条 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辞职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因债权人会议申请被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的,应当停止履行管理人职责,在人民法院监第 8 页 共 52 页 8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自己已接管的全部资料、财产、营业事务及管理人印章,及时向新任管理人书面说
12、明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随时接受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关于其已履行的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在人民法院未决定更换管理人之前,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管理人职务。第三节 管理人团队第十三条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可以指派一个管理人团队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团队成员的人员组成及其分工,由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情况确定和调整,并报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十四条 管理人团队可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团队成员,并负责管理人团队内部工作
13、计划的制订。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个人指派的管理人团队的组长,应当是该律师本人。第十五条 管理人团队成员可以是本律师事务所以外的人员。第十六条 因参与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邀请的管理人业务竞争而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其实际指派的管理人团队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的约定。第十七条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发现其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有本指引规定的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并报告人民法院。第 9 页 共 52 页 9第四节 管理人工作原则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注
14、重工作效率,节约破产费用。并始终贯彻审慎原则,依法办理相关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执行管理人职务,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在执业中知悉的有关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披露的事项,管理人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
15、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可以是债务人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第五节 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第 10 页 共 52 页 10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管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管理人业务培训制
16、度、管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报告制度、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制度、管理人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管理人报酬分配与风险承担制度等。第二十三条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订与律师个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有关的制度。第二十四条 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个人,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后,为有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管理人工作计划。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所要求管理人履行的具体职责,为履行该职责而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负责人及其具体分工,接管债务人企业的方案,各项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思路、步骤和程序,有关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聘用计划、管理人报酬,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预算等。工作计划应全面完整、切实可行。管理人可以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计划做必要调整。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团队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管理人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人民法院的其他有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