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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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有关情况介绍2014 年 9 月 24 日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措施。取消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是适应改革要求、符合群众利益、顺应社会期盼,推进登记管理制度转型发展的重大创新。接下来的时间,由我向大家介绍“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情况”。一、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2013 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登记管理“ 宽进严管” 的基本思路,国家局开始研究改革 2005 年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

2、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事业单位年检制度。2014 年 1 月经有关领导批准,确定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改革:一是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事业单位每年 3 月 31 日前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2送的年度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的改革要把握几个涵义:一是改革年检制度不是改变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要保留,而且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是取消年检不是取消对年度

3、报告的审查,审查由集中时间进行改为全年度进行;三是明确提交年度报告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且事业单位要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四是年度报告公示是年度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示主体是事业单位,为便于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提供统一公示平台,并进行监督指导;五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对年度报告采取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有同志认为取消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自断臂膀,把最重要的监管手段取消了,担心没有年检约束,登记管理会降低权威,事业单位会放羊。这一定程度上提醒我们一直以来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太僵化单一,原来就是太依赖年检了,反而捆住了自己的手脚,也没有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这归根到底

4、是思想不够解放,对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认识还不清,取消年检是一种倒逼机制,让我们没有退路,必须把能用、该用的手段都用起来。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比如说,事业单位不来年度报告,我们可以公告其违规、通报其举办单位,将其纳入黑名单,让全社会都知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把法律给的权力和手段用足、用好。事业3单位总要在社会上开展活动吧,总要在法治环境和群众监督下生存发展吧,一旦违法违规的成本高了,事业单位自然会主动增强守法意识,不是我们追着他、督着他,而是让他自觉、自律,这样才能形成治理的良性循环。按照以上改革思路对登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对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年检改年报

5、相关的条款共修改 6 条,第 58 条,65 条,66条,67 条,69 条,70 条。主要是:第 58 条第 1 款:原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修改为: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截止日前 30 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第 65 条:原为“事业单 位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修改并增加 为:事业单位应 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3 月 31 日,向登记管理机

6、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 66 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原 7 种情况 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受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4的情况。改为增加“7、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8、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 67 条: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5、住所证明;6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修改为:5 种文件,取消了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内容。第 69 条原为: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第 70 条原为: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

8、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2、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4、抽逃开办资 金的;5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使用捐赠、资助的。其中第 3 条修改为: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5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二是制定出台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对进一步规范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范围、内容、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定。2014 年 2 月 8 日,中央编办同意并转发了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9、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制定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并自同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责任和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10、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第四条(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 (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第七条(内容)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6(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四)资产损益情况;(五)对条例和实施细

11、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七)涉及诉讼情况;(八)社会投诉情况;(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 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 规定依法处理。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

12、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抄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群众团体三是修改并印发中央编办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7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等 15 部门联合会签的关于使用 问题的通知。做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衔接。 (这次重新会签印发文件,客观上再次提高和强调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重要性)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

13、牌照;(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十二)申办海关事宜;(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其中(二)和(六)为新增项。增加了 1 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增加了 1

14、个部门会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后的关于 使用 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1442 号)已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印发。二、2013 年度事业单位人年度报告实施情况及主要做8法2014 年初,国家局依据本次改革要求,积极做好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法人 2013 年度报告公示等相关工作,并联系北京、江苏、山东 3 省市与国家局同步实施改革。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向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其改革的各项内容、调整后的年度报告书格式、报送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并发布在“事业单 位在线” 网站。网址:(二)修改“年度报告服 务指南” 。与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5、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及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发布在“事业单 位在线” 网站。(三)修改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范格式。变化包括:增加了“ 事业单 位委托意见” 和“举办单位意见含保密审查意见”栏 。让事业单 位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 事业单位在线” 网站公示本单位 经过保密审查的年度 报告书(注:涉密单位除外)。此外,还增加了“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登载事项” 、“对 条例 和实施细则 有关变更登记规 定的执行情况” 、“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等内容。(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打印的内容有微调。改革后使用的事业单位法

16、人证书样式不变,其内容的变化是:证书有效期调整为 5 年。证书上不再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在证书年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 3 月 31 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在事业单位在线()网9站上公示,不再粘贴年度报告标记”的告知内容。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下方,增加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号(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国家局试行)(五)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相应改版。一是在原有试点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年度 报告专栏” 进行了 调整及扩容改造。二是新增了“ 登记公告 ”、“信用信息通报”、 “查询专栏”及“网上投诉” 等 专栏 。(1、新增“登记公告 ”专栏:主要目

17、的是 为事业单位减轻了经济负担。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公告由原来在纸质媒体改为在“ 事 业单 位在线” 网站上免 费公告。公告种 类:设立、变更、注销、遗失补领、重领登记、证书废止。2、建设“信用信息通报” 专栏公示平台,主要用于 记载事业单位不良记录。包括: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事业单位。年报内容与登记的实际出入加大的事业单位。依法 进行处罚的信息。有投诉举报等情况的相关处理结果信息。3、“查询专栏” 主要是,法人 证书上刊载 的事项,可以在“事 业单 位在 线” 网站免 费查询,既方便了社会 查询也提高了登记管理机关办公效率。该栏目国家局在技术上做了安全防护,并作了免责声明。声明:本网站免

18、费提供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信息查询。由于有关信息尚不能实时更新,查询的事业单位信息公供参考。因使用本网站查询的事业单位信息而造成的后果,本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需查询更详细的事业单位登记信息,请按照申请公开信息程10序办理。 )(六)网上登记系统升级改版。一是部分登记机关,2014年为适应国家局及部分省实施年检改为年报公式,对相关省登记管理机关端及事业单位端改造。在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有效期及年度报告标记处的文字,调节成可修改状态。 网上受理材料时,原来的受理、审核、核准三个步骤改为一步完成。事业单位使用光盘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保持原操作程序不变。(七)原来一年有效期的证书需

19、要全部换发。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事业单位换证等待时间,国家局提前打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提交材料齐全且没有变更事项的事业单位及时换领有效期 5 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另外:要求事业单位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要在网上提交电子版年度报告。事业单位上网提交材料,必须使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这是登录系统的钥匙,光盘使用以往培训过,这次我们制作了使用说明视频,放到了“ 事业单位在线” 网站上,供各初次使用事业单位光盘的人员使用。同时,开通 2部技术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技术问题。(八)事业单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其年度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事业单位委托公示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国家局已经分批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的“ 年度 报告公示 专栏”完成公示。(九)2014 年 9 月 20 日,全国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已经根据上述法规和操作要求,进行相应升级。9 月 20 日后个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打开客户端就会自动升级。国家局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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