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教育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2017 年 9 月- -2目 录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1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4教材建设工作条例 .6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10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5教学事故类别及等级界定 .17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19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2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27实习指导书 .37档案工作制度 .42实验教师(员)实验教学守则 .44学生实验教学守则 .45院长岗位职责 .46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48党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49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50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岗位职责 .51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52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2、 .53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54师范教育管理中心岗位职责 .55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56分团委书记岗位职责 .57实验教师(员)岗位职责 .58档案员岗位职责 .59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60- -3长江大学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61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65教育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67教育学院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69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71教育学院教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73教育学院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75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77教学信息员工作职责 .78课程组及课程组负责人制度 .79- -1长江大学教育学院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3、法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参照国家和学校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专业建设的原则1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2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办学水平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3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
4、行重点建设和扶持。4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第二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1适当增加专业数量。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在优先发展应用心理学专业、教育学专业的前提下,积极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2建立学科专业融合机制。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加强通识教育。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横向交叉与嫁接,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的专业体系。3适应竞争机制。进一步明确我们的办学特色,在心理战研究、教师教育研究方面形成鲜明的特色,适应市场竞争机制。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
5、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2为核心,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第三条 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1成立由院(系)领导和学科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编制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迎接学校的检查和评估验收等工作。2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组一般为 57 人,小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其职责是负责制订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3专业建设要按建设规划进行,专业建设规划包括:专业建设指导思想,专业建设目标,专业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6、规划;教材及图书资料建设规划;经费使用计划;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分工等。新办专业建设规划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四条 新办专业的申报、审定与验收1申报新办专业的具体要求。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要求,符合长江大学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2新办专业的申报程序。新办专业由教研室负责申报,并于每年9月1日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校教学委员会评审,相关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重新进行修改。3各教研室负责制定申报新办专业应
7、提交的书面材料。第五条 院(系)领导和各教研室负责人、各学科带头人要制定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彰显专业办学优势,形成专业办学特色。第六条 专业建设经费1新办本科专业从批准立项建设开始,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不同资助相应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划拨到院(系) ,专业- -3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专业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专业人才需求情况及质量要求的调研,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方案试
8、验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师短期进修培养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院(系)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制度。第七条 中期检查、评估验收通过的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教育学院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4长江大学教育学院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课程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之一,是实现教学计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课程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以教育思想的
9、转变为先导,根据有关教育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第二条 视频公开课程及资源共享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审定各教学研究室要对照申报条件,从师资队伍、教学规范等方面创造条件,积极申报。第三条 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课程建设工作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研室组织进行。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课程建设的评审,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检查、验收及精品课程的推荐等组织工作。各教研室负责对本单位的课程进行规划建设。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管理1. 学院教学委员会对课程建设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10、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课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教研室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本专业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2.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奉献精神,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多年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经费预算及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 -5工。3.课程立项建设周期为 2 年,学校对审定的课程有相应的资助经费。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
11、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材料费、教材出版资助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本系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院(系)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的报销制度。第五条 课程立项建设的验收。1.课程立项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江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进行评估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未通过复评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2.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验收及被评为校级及以上视频公开课及资源共享课,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量。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
12、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教育学院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6长江大学教育学院教 材 建 设 工 作 条 例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不断提高教材建设水平,力争多出高质量、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参照长江大学教材建设工作条例 ,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一条 教材建设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各教研室负责制定本单位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本单位编写的教材进行评价;负责初步评审和向学校推荐重点建设教材和课程教学要使用的教材。第二条 教材建设的资助原则:宏观导向、突出重点和特色、鼓励创新。具体资助办法:教材建设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材。凡是国家、省(部)发
13、文公布的立项建设教材和经学校评审并发文公布列为学校立项重点建设的教材,均由学校教材建设基金予以资助出版(不含稿酬) 。第三条 资助重点:凡已经列入学校立项重点建设的教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教材建设基金予以重点资助。1.已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的立项教材,教育部教材出版规划的教材以及省(部)级规划和校级重点教材;2.结合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在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及新专业建设中进行课程整合、体系优化的教材;3.属于重大教学改革项目,反映教学改革成果的高水平教材;4.获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且需修订出版的教材,或确实具有鲜明特色的教材;5.有特色的综合性教材;6.多媒体电子教材。第四条
14、教材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71.学校推荐出版的教材的出版费用;2.支付教师编写教材的稿酬和审稿费;3.教师参加省部级规划教材编写的相关费用;4.学校评选优秀教材的评审费;5.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评估所需经费。第五条 自编教材是指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直接用于教学的书籍及音像、电子制品,分别称为文字教材、音像教材和电子教材。第六条 凡计划内自编教材的编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该课程无正式出版的教材,可申请自编教材。对已有正式出版教材的课程,经编者提出申请,院(系)推荐,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确认有特色和水平的,亦可列入自编计划。2.自编教材应有详细的编写大纲,编写大纲应符合该课程的教学大
15、纲和教学要求,且力求具有自己的特色。3.自编教材应参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该门课程的学时数编写,文字要精炼,每学时不得超过 5000 字,图表较多、叙述性较强的课程,可适当增加学时数,但增加量不得超过 20%。4.自编教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印刷出版要求。第七条 自编教材编写前应充分征求同行的意见,本单位要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对所编教材要共同使用。与外校协作共同编写的教材,必须事先经过院(系)同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方可列入教材建设计划。第八条 已出版的自编教材,由于使用时间长,确需进行修订和补充,经批准可列入教材建设计划进行改编,修订部分应不少于原教材内容的 30%。第九条 自编教材的立项。自编教材立项每两年一次。凡列入学校教材建设年度计划的教材,由主编人填写自编教材申请表,经院(系)推荐,送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评审,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自编教材实行主编负责制。1.担任主编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广的知识面、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文字表述能力。同时鼓励青年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各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