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高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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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余高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政府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 号)、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1618 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 号)和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余财扶201830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

2、办法所称新余高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一一一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一一一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一一一 区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

3、扶贫资金。各镇(办)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区级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一一一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应充分考虑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贫困程度、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和基础设施欠账等因素,统筹兼顾非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和村内基础设计建设等,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一一一 各镇(办)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本地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

4、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除“雨露计划”外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区级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可从区级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安排专项业务经费。一一一 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区级和各镇(办)不得从省、市、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区财政安排使用,切实保障扶贫资金管理费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一一一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5、:(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一一一 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并根据区级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按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一一一一各镇(办)及财政专

6、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一一一一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时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文件 30 日之内,商区财政局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下达。一一一一各镇(办)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7、的相关规定管理。各镇(办)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脱贫攻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50 号)文件精神,全力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减少资金结转结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 1 年以内的,结转结余率应小于 8%;结转结余 1-2 年(不含 2 年)的,结转结余率应小于 2%;结转结余 2 年(含 2 年)以上的结转结余率为 0。一一一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内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为加大预算执行力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 50 万元以下(不含 5

8、0 万元)的项目,资金实行镇(办)级报账制度。由镇(办)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项目报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各镇(办)财政扶贫资金分户,由镇(办)通过乡级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万元)的项目,实行区级报账制。由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农业生产发展扶贫产业项目由区级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区级报账制。农业生产发展扶贫产业项目由镇(办)级或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镇(办)级报账制。

9、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一一一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区扶贫和移民办、区经济发展部、区社会发展部、区农村工作部等部门分别商区财政局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二)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50%。项目完工后,拨付项目资金不超过 80%,具体比例由各镇(办)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余款待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审核报告或竣工结算书后,再行拨付资金

10、(质保金除外)。报账时应提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单、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区级(镇(办)级)“三重一大”会议记录、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或工程竣工结(决)算书和工程发票等资料。(三)区扶贫、新村办、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级报账制的,区乡两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一一一一各镇(办)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

11、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一)区扶贫、新村办、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在充分征求村、镇(办)上报项目意见的基础上,扎实做好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避免资金等项目。区扶贫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项目库,报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镇(办)每年 9 月底以前向区扶贫部门报备下一年度的项目库,报备项目库资金规模为当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或整合规模的 2 倍以上。(二)区、乡间项目管理职责应清晰明确,并做到履职到位,责任分明。项目控制管理讲求科学,资金讲求效益,工作讲求效率。(三)各镇(办)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

12、统和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一一一一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资金安排使用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一一一按照江西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赣财办2018105 号)要求,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下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具体年度实施方案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和移民办制定。一一一一各镇(办)及区财政、扶贫、新村办、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13、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一一一一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新余市财政局 新余市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余财农201723 号)同时废止。区财政局与区扶贫和移民办、区经济发展部、区社会发展部、区农村工作部等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一一一一一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和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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