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云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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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84 年 10 月 17 日教育部台(84)訓字第 020521 號函核定85 年 4 月 17 日 84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85 年 7 月 13 日教育部台(85)訓(一)字第 85052799 號函核定85 年 10 月 16 日 8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92 年 10 月 29 日 92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3 年 4 月 12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 0930048569 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定95 年 3 月 15 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5 年 3 月 24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 0950042498 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定97 年

2、4 月 2 日 96 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97 年 4 月 15 日教育部台訓(二)字第 09700561408 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定100 年 10 月 26 日 100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1 年 5 月 9 日 100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101 年 6 月 7 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 1010102894 號函修正後同意核定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 33 條第 4 項、教育部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正當之權益,加強師生溝通,建立校園倫理,以增進和諧氣氛,設置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3、評會)以處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第三條 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辦法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第四條 申評會置委員 11 至 15 人,由校長遴聘教師代表 5 至 8 人,法律、教育、心理學者等專業人士代表 3 至 4 人(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 2 分之1,且已兼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委員或負責學生獎懲決定、調查之人員,不得為代表),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學生代表 3 人(學生會代表 1

4、 人、四技生及研究生各 1 人),委員任期 1 學年,並得連任。申評會主席由委員自學生代表以外之委員中推選 1 人擔任之。申評會得調相關單位人員兼任幹事負責處理必要之行政業務。第五條 申訴人之權利:一、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應於學校公告處分或決議之日起至遲 20 日內提出,逾期申評會原則不受理,但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述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申評會申請受理評議。惟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二、申訴人於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三、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申評會提出申訴,以 1 次為限。第六條 申訴人之義

5、務:一、申訴人應忠實提供有關資料及答覆相關之詢問。二、申訴人在申評會通知下須到會作案情說明。三、申訴案件如經查証申訴人所提資料有虛偽捏造或故意誹謗他人者,按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之。第七條 作業程序:一、學校對於學生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通知書,應附載申訴之期限和程序。二、申評會對案件之處理以申訴乃論為原則。三、學生申訴事項應以書面(申訴表格式如附表一)提出或當面向受理人員口頭報告,經作成書面後,由學生簽名為之,惟口頭報告以申訴者重大傷病無法提筆為限。四、申訴案件寫明系級、姓名、敘明案情及具體事實(含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物、如何、為何及希望獲得之補救等),如有證人應將其系級、姓名、住

6、址及聯絡電話詳細記載,以便查證。五、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 3 至 5 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六、申訴案件若法令已有明文規定者、或與政策有抵觸者,或經申評會認定逾越申訴範圍者,應予書面駁回,並建議處理方式。七、申訴案件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或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學校,由學校轉知申評會。申評會獲知上情後,應即中止評議,並通知申訴人;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始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不在此限。八、申評會會議之召開採秘密原則,對委員個別意見,委員會之表決,涉及學生隱私之案件,申訴人基本

7、資料,皆應予以保密,但得通知申訴人,對造及關係人到會說明。九、本校由諮商輔導中心主任受理申訴案件,收件後應儘速移送申評會整理,申評會至遲於 30 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 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十、評議決定書(格式如附表二)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和理由,並依行政程序陳報校長後送達申訴人及對照。前項評議決定書並應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記載不服申訴評議決定之救濟方法。十一、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學校得依職權或依學生書面之申

8、請,使學生繼續在學校肄業。學校收到上項申請後,應徵詢申評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 7 日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十二、評議效力:(一) 申評會做成評議決定書,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原為懲處、措施或決議之單位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於收到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 7 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實及理由,陳報校長,並副知申評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以 1次為限)。評議決定經核定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二) 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

9、日期為準。、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役男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 30 日內冊報。、退費基準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十三、訴願及行政訴訟獲救濟之輔導: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學校原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十四、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 3 分之 2 以上出席,除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 3 分之 2 以上同意外,其餘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行之。委員應親

10、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十五、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申訴人於申訴案開始評議前,亦得陳明事實理由聲請委員迴避。十六、申評會審議期間得建議相關單位對申訴中原處分暫緩執行。十七、本校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如附表三。第八條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不服決定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學校檢卷答辯後送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第九條 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時,得按其性質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救濟。第十條 本辦法應公告於新生入學網及學務處相

11、關網頁供學生參照,並利用新生入學等集會詳加說明及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提起申訴,其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申請調查之性質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申訴書格式申訴人: 出生:年月日 住址:系級: 學號:原處分機關:請求:事實:一、二、理由:一、二、三、附表一申訴人(學生):住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意見評議決定書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發文字號:受文者:同學 系級: 學號:主旨:答覆及說明:事實:一、二、三、理由:一、二、三、發文單

12、位:(官防)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檢附學校申訴評議決定書,經學校向教育部提起訴願,或得按照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附表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學生獎懲委員會做成學生懲處之決定基於學校之規定或因學生個人之請求,對於學生個人生活或學習相關事項,行政單位(含系所) 所為之行政處分校長核定處分書送達學生個人校長或授權相關主管核定行政裁定書送達學生個人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受理窗口諮商輔導中心;須以書面為之)公告執行 執行程序審議小組 7 日內完成是否受理之審議,不受理者並做成評議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30 日內(含程序審理日數)完成評議,並做成評議書校長核定公告公告 評議書送申訴人及相關單位原處分單位認為窒礙難行之意見受退學或開除學籍申訴仍維持原議者,30日內冊報役男名冊申訴人經向學校提出申訴後不服決定者,得向教育部訴願受學校行政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逕向教育部訴願者,移由學校依學生申訴程序處理復訴願人不服20日內不服20日內30日內不 服訴願有理者不受理7 日內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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