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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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办牧 2014267 号)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请各县区结合实际,按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一、活动时间及进度安排2015 年 1 月 9 日前,按要求完成市级实施方案的制定上报工作,组织召开全市宣传动员部署工作会,启动宣传月活动开始;2015 年 1 月 25 日前,各县区结合实际完成宣传挂图、宣传标语的制作张贴、向养殖厂(户)印发“两个告知书” 、邀请当地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组织辖区内规模养殖厂(户)进行专题培训;2015 年 1 月 25-

2、31 日,昆明市农业局组织对各县区宣传月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5 年 2 月 15 日前各县区完成宣传活动月情况总结和向市农业局上报;2015 年 2 月 25 日前昆明市农业局完成全市宣传活动月总结,并上报省农业厅。二、宣传重点各县区要紧紧围绕云南省农业厅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宣传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等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提高养殖场(户)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科学处理病死畜禽。三、活动形式和要求各县区要按照省农业厅所规定的张帖挂图、印刷标语、编印发放宣传材料、利用广播电视、乡镇赶集宣传、典型案例宣讲、专题培训等形式进行宣传,强化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城镇、

3、乡镇街道、自然村和河道、水库等水域周边刷写宣传标语,在饲养场(小区)、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张帖宣传挂图和刷写标语。各种场所刷写标语和张帖挂图的数量不得少于云南省农业厅规定的相应数量。宣传所需宣传挂图、宣传标语、宣传资料、知识手册、告知书等部分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发,其余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编印。四、宣传活动要求(一)组织领导。昆明市农业局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月活动协调督导组,习再兰副局长任组长,负责全市宣传月的活动调度。局兽医处、畜牧处、综合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局兽医处具体负责掌握、收集、上报全市宣传月活动情况。(二)督促检查。昆明市农业局将结合宣传月活

4、动开展情况于 2015 年 1 月 25 日前组织对各县区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配置、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宣传资料的编印发放、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宣传月活动情况等。在市级组织检查前,各县区要组织好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不足。(三)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科技文化下乡等多种形式突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无害化处理技术、补贴政策、典型案例等,注重舆论引导,增强宣传效果。宣传月活动期间,各县区要及时按要求统计上报宣传信息,2015 年 2 月 15 日前将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和做法上报市农业局。联系人:谭杰,联系电话:64142283,邮箱:。附:1、病死畜禽无

5、害化处理宣传标语2、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告知书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告知书4、“建立病死畜禽害化处理机制宣传月” 活动情况2015 年 1 月 9 日附件 1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标语1.病死畜禽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2.依法治疫、科学治疫!3.依法处理病死畜禽,建设美好人居环境!4.病死畜禽处理好,我们家园更美好!5.病死畜禽不加工,病害肉类不买卖!6.严厉打击丢弃、出售、贩卖病死畜禽违法行为!7.养殖者是病死畜禽处理第一责任人!8.丢弃病死畜禽犯法,贩卖病死畜禽判刑!9.科学处置病死畜禽,守护人类美好家园!10.对病死畜禽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

6、受益!附件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告知书1、 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将会严重危害人畜健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四、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7、,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五、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

8、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处理,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9、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附件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告知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包括:“焚烧法、化制法、掩埋法、发酵法”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推荐以下方法:一、焚烧法、直接焚烧法: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将动物尸体

10、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操作注意事项: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二燃室顶

11、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 610% (干气) 。2、炭化焚烧法: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 ,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 1100以上停留时间2s。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 脱酸 ”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注意事项: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

12、,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二、掩埋法、直接掩埋法:选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掩埋技术工艺: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 1.5m

13、 以上,要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 1.5m 以上。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覆盖距地表 20-30cm,厚度不少于 1-1.2m 的覆土。操作注意事项: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 次,连续巡查 3 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 1 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 1 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 1 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化尸窖:选址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技术工艺: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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