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師定期成效評估實施準則民國 95 年 2 月 24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民國 96 年 5 月 31 日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民國 98 年 6 月 11 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民國 102 年 9 月 4 日 102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第 2 條第一條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師榮譽,協助教師提昇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水準,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
2、,訂定教師定期成效評估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者,得免辦理定期成效評估:一、 任職本校年資至辦理評估學年度未滿一年或年滿六十歲者。二、 自任職本校專任教師起,累計下列積點滿 40 點以上者。積點計算如下:1.任職本校年資,每滿 2 年 1 點。2.行政工作:副校長每年 4 點,一級單位主管每年 3 點,二級單位主管每年 2 點,特別助理每年 1 點。3.科技部(原國科會)研究獎助暨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 2 點或每 25 萬元 1 點。4.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每累積 25 萬元 1 點。符合本款免辦理成效評估條件者,每年仍須提供本準則第三條第二項所訂 評估標準項目之
3、相關績效,公布於所屬系、所、中心、室網頁。三、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四、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五、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本校認可者,或擔任本校講座教授 2 年以上者。六、 曾經擔任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長者。七、 曾獲科技部(原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第三條 凡本校講師級以上專任教師均應依本準則每三學年接受一次成效總評估。前項成效評估內容包括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等三分項,受評期間 為最近三學年度之工作表現,評分標準詳如附表教師定期成效評估標準項目一覽表。受評教師辦理總評作業時,得自行選定各分項計分比重。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各佔20至60,配分比例以5為一級距,總和
4、 100%接受評估。定期成效評估總分,滿分為一百分,採計受評期間三年度三分項個別原始積分總和之平均(各分項三年平均分數之上限為100分),依前項比重合計後分數達70分以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且任一分項成績不得為0分者,即符合評估標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之總分,得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1至4目規定加計積分。第四條 本校教師定期成效評估程序分為自評及總評。由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一、 自評:受評教師每年均應依評估項目進行自我檢核,檢核資料並應送請所屬系、所、中心、室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第一級教評會)審定當年度積分。(一) 第一級教評會審議期間,受評教師得就校訂評估項目之外其
5、他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具體成果提請審議,並列席說明。第一級教評會得經審議,於校訂評估項目之其他項評分範圍核給適當分數。(二) 各系、所、中心、室各學年度協助教師辦理自評作業應於九月底以前完成。審定分數如未達標準,受評教師所屬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二、 總評:教師累計三學年自評結果,應接受總評。(一) 受評教師應於總評當年度十月十五日前,備妥教學、研究、服務(含輔導)等三分項評值表、教師成效評估結果彙整表亦應列印校園版校務基本資料庫資料為佐證,送交所屬單位主管評核後,循三級教評會進行總評。(二) 第一級教評會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學院教評會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前揭審議結果由人事室彙總
6、提次年一月召開之學校教評會總評,總評完成後,陳請校長核定。定期成效評估自評、總評時程如有調整,依當年度人事室公布之教師定期成效評估作業時程表為準。第五條 評估結果應於完成後一個月內送交受評教師及其所屬單位主管。評估結果不合標準者,應接受系所協同教務處、學務處、研發處及諮商輔導中心等相關單位輔導改善,並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不得在校內授課超鐘點及校外兼職兼課;受評教師應於二年內申請就當年度成效再評估。並自再評估通過次年恢復晉薪及得在校內授課超鐘點、校外兼職兼課。受評教師於二年內未申請再評估或連續二次再評估後仍未達標準者,各級教評會於審議續聘作業時,應依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列為重要參考。凡最近一次
7、評估未符合標準者,不得提出升等。各學院、系所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第六條 受評教師對於各級教評會評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於收到評估結果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向學院、校申覆專案小組提出申覆,或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規定提起申訴。第七條 教師於申請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應接受評鑑年度之計算。應接受評估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育嬰、侍親、全時進修、出國講學、休假研究、借調至公民營機構或大學院校及其他情事,經學校核准者)不在校內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前揭於國內外全時進修、出國講學及休假研究期間之研究績效,得由教師自行選擇列入總評,惟經選擇列入總評之研究績效所屬年度應併入研究項目之累計評估年數後計算平均分數。因懷孕、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簽經所屬系、所、學院及校核准後順延辦理。至延後年限,由學院教評會認定之。第八條 本校專任教師依本實施準則接受評估,採計自 98 學年度起之 3 個學年度績效資料,至 101 學年度正式實施第 1 次總評。嗣後並應於每 3 學年期滿之次學年內完成成效評估 1 次。總評作業完成後,人事室得就評估結果綜合校務發展方向,進行檢討及改進評估,以提升成效評估之功效。第九條 本準則若有未盡之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本準則經校教評會議、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