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日期:96 年 6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00 分地點:第一會議室主席:周教務長台傑 記錄:林岳志壹、 主席致詞(略)貳、 教務處各組業務報告註冊組(石組長文傑):1. 畢業班成績繳交截止日為 6 月 8 日,感謝化學系、地理系及機電系已全部繳交,為配合畢業典禮學生可領到畢業證書,請轉知相關師長儘速繳交。2. 本學期成績繳交截止日期為 7 月 12 日,請轉知系所教師配合辦理。3.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正式上課日期為 96 年 9 月 17 日。課務組(湯組長玉珍):1. 下
2、學年本校加退選日期為第一週及第二週,請各系所加強宣導,第三週起不接受任何選課更改事宜。教務處已於 5 月底通知各系所,有關人工加選課程之方式為:(1)必須為網路設定不接受他班學生選課之課程、或網路名額已滿之課程,方可以人工方式處理。(2)人工加選取消學生遞送加選單之作業,統一請各系所協助教師填寫加選學生名單(名單分為甲、乙二種表格,已分送各系所)。請務必於 9月 28 日(第二週結束)前完成本作業。2. 教學意見網路評量將於 6 月 23 日截止,請通知教師於上課時提醒學生上網填寫問卷,未填寫之同學將無法進行預選,若於加退選前仍未完成填答者,取消人工加選課程之權利。招生及教學資源組(溫組長明)
3、:1. 96 年 7 月 1-3 日為大學指定科目考試,本校負責考場設於附工,共有38 間試場,請轉知負責監試師長配合辦理。2. 7 月 15 日為本校大學部招收二年級轉學生轉學考試,規模較小,仍請相關學系配合辦理。3. 7 月 22 日及 23 日將舉辦大學博覽會,各系所如有宣導資料欲於會場發放,請將資料先送至招生及教學資源組,屆時並請師長及學生踴躍參與。2參、 報告事項報告事項(一)案 由 : 教 務 處 提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9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乙 份 , 報 請 公 鑑 。附 件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95
4、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 (P.9-13)決 定 : 准 予 備 查 。報告事項(二)案由:有關本校修訂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事宜,報請 公鑒。說明:一、 依據教育部 96 年 5 月 3 日台中(二)字第 0960064168c 號令頒布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暨實施要點辦理。二、 依前項規定各大學於該要實施六個月內全面修訂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屆時未報部核定者,不得繼續辦理。 ,師資培育中心特於 5 月 24 日辦理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提報及
5、修訂說明會 ,宣導各系所盡量修訂原有之專門科別,並規劃新增之專門科別,要求各系所於 6 月 6 日繳交提報及修訂科目調查表 ,並依本校之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修訂時程配合辦理。三、 本校預定提報及修訂專門科別之情形請參閱附件各系預定提報及修訂科目表 。附件:一、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暨實施要點 (p.14-17)二、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修訂時程 (p.18)三、 各系預定提報及修訂科目表 (p.19-21)辦法:請各系於 96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預定修訂之專門科目規劃說明書,交由師資培育中心彙整後,另提教務會議審查。決 議 :一 、 請
6、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提 供 範 本 給 相 關 系 所 參 考 , 以 節 省 時 間 。二 、 特 定 科 別 若 涉 及 二 個 系 所 以 上 時 , 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注 意 相 關 系所 協 調 制 定 。三 、 部 分 科 別 (電 子 商 務 、 資 料 處 理 、 文 書 處 理 等 )仍 宜 訂 定 相關 課 程 , 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再 協 調 相 關 系 所 制 定 。3四 、 准 予 備 查 。報告事項(三)案由:教務處提本校課程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智慧型機器人學程修習辦法草案,報請 公鑒。說明:一、依本校學程設置要點第三條之規定:各學程之設置由相關
7、教學單位擬訂其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劃、完成學程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修習者之資格、人數,及修讀學程相關規定,經課程相關會議審議,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後公布實施,學程變更時亦同。 二、本修習辦法原由工學院提出,辦法內容已依校課程委員會決議事項修正,提請本會議備查後請學程設置單位公布實施。決定:准予備查。報告事項(四)案由:教務處提研究所課程不宜與大學部合開,報請 公鑒。說明:一、 研究所與大學部屬不同之學制,學生能力指標及學習目標會有不同需求之考量下,建議不宜合開課程。二、 經查多數大學之大學部學生須通過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申請後,方可修習研究所課程。三、 本校學則規定為: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習研究
8、所課程者,應繳交研究所標準之學分費。 合開課程屬研究所課程與否?難以認定。決定:一、 准予備查。二、 系所若有特殊情形,請專簽同意後另行辦理。報告事項(五)案由:教務處提各學分學程科目若不屬於本校任一系所課程架構之科目,學程設置單位可為開課單位,報請 公鑒。說明:一、 為因應社會及產業發展多元化趨勢,本校已於本學期通過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且工學院亦定於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設屬於跨院、系(所)之智慧型機器人學程。二、 為避免造成跨系所開課之困擾,學程科目若不屬於本校任一系(所)課程架構之科目,擬比照教育學程之開課模式,請學程設置單位予以整合開課。三、 基於大學部與研究所不宜合開課程之原則,
9、研究所協助學程開課時,應對開課科目之定位(研究所課程或學程課程)予以註記清楚,以避免4學生發生選課錯誤及其他修課疑義。若涉繳費、學分採認等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辦法:學分學程各科目請學程設置單位協調教師開課,若非屬本校任一系(所)課程架構之科目,將由教務處提供一組開課代碼以供學程設置單位開課。決定:准予備查。臨時報告事項案由:教務處提取消本校學生英文成績單需附貼照片之規定,報請公鑒。說明:一、 本校現行英文成績單係依據教育部頒格式規範,於成績單右上角附貼二吋照片並加蓋鋼印。惟大學法公佈施行後,大專校院有關學籍、成績各式表格皆由校內自訂。二、 邇來迭有學生反映申請國外學校或工作之成績證明多不需附
10、貼照片,經查閱國內多所大學之英文成績單亦無需附貼照片。擬取消本校學生英文成績單需附貼照片之規定,並修正成績資料申請表及表單。決定:准予備查。肆、 討論事項討論事項(一)案 由 : 教 務 處 提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辦 理 跨 國 雙 聯 學 制實 施 辦 法 雙 聯 學 制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依本校學則第 45 條規定:本校為擴展國際學術交流之需要,得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其規範另訂之。 二、 為擴展本校學生視野,加強各學系(所)與國外大學校院之交流學習,爰訂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辦 法 :
11、 討 論 通 過 後 ,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附 件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p.22)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跨國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草案)(p.23-26)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討論事項(二)案 由 :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提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學 生 ( 員 ) 修 業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部 份 條 文 修 正 案 , 提 請 討 論 。 頁次5說 明 :一 、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14 條 第 3 項 規 定 , 學 校 應 積 極 維
12、 護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條 規 定 , 上 開 所 稱 必 要 之 協 助 , 應 包 含 善 用 校 內 外 資 源 , 提 供懷 孕 或 生 產 學 生 之 適 性 教 育 , 並 採 彈 性 措 施 , 協 助 其 完 成 學 業 及提 供 相 關 輔 導 。二 、 為 落 實 上 開 規 定 , 積 極 維 護 懷 孕 學 生 之 受 教 權 , 擬 修 訂 本 準 則 相關 規 定 。辦 法 : 討 論 通 過 後 , 報 教 育 部 備 案 後 施 行 。附 件 :1、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13、部 學 生 ( 員 ) 修 業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 p.27-28)2、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學 生 ( 員 ) 修 業 準 則 ( 修 正 草 案 ) 。( p.29-36)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討論事項(三)案 由 :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提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碩 士 學 位 班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研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程 序 作 業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條 文 修 正 案 , 提 請 討論 。說 明 :一 、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碩 士 學 位 班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14、 試 程序 作 業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 已 修 畢 三 暑期 或 三 學 年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 可 申 請 至 夜 間 班 之 任 一 學 期 或 暑 期班 之 暑 期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或 修 課 , 申 請 期 限 依 所 欲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或修 課 之 學 ( 暑 ) 期 註 冊 規 定 辦 理 。二 、 另 依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學 生 ( 員 ) 修 業 準 則 第 四 章 第 十四 條 第 二 點 規 定 , 夜 間 班 ( 或 週 末 班 ) 學 生 每 學 年 修 習 學 分 數以 不
15、超 過 二 十 四 學 分 為 原 則 , 暑 期 班 學 生 每 暑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以 不超 過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 由 各 系 ( 所 ) 另 案 簽 核 辦 理 。三 、 為 增 加 休 學 生 復 學 後 選 課 之 彈 性 及 多 元 性 , 在 修 課 學 分 數 不 超過 上 開 準 則 規 範 之 前 提 下 , 擬 修 訂 本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為 : 入學 滿 三 暑 期 或 三 學 年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 可 申 請 至 夜 間 班 之 任 一 學 期或 暑 期 班 之 暑 期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或 修 課
16、 , 申 請 期 限 依 所 欲 辦 理 學位 考 試 或 修 課 之 學 ( 暑 ) 期 註 冊 規 定 辦 理 。辦 法 : 提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 據 以 修 訂 本 規 定 。附 件 :一 、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程6序 作 業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 ( p.37)二 、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程序 作 業 規 定 ( 修 正 草 案 ) 。 (p.38-39)決 議 :一 、 請 進 修
17、 暨 推 廣 部 考 量 學 生 入 學 一 年 後 , 辦 理 休 學 二 年 , 第 四 年 起申 請 轉 班 之 配 套 措 施 。二 、 照 案 通 過 。討論事項(四)案 由 :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提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各 班 別 之 中 、 英 文名 稱 案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擬依據本校大學部各系(所)授予學位中、英文名稱一覽表規定,擬訂各班之碩士學位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英文簡稱。辦 法 : 討論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准後,報教育部核備。附 件 : 各 系 (所 )授 予 學 位 中 、 英 文 名 稱 一 覽 表 (p.40)決 議 : 照
18、 案 通 過 。討論事項(五)案由:師資培育中心提96 學年度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說明:五、 本案經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討論通過。六、 為使本要點適用於 96 學年度之後各學年度,並簡化相關行政程序及師資生轉系修習學程事宜,本次修正針對法規前銜、第 2 條及第 4 條進行修訂。 附 件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草案) 條文對照表。(p.41)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師資培育生甄選作業要點 (修正後草案) 。(p.42)辦 法 : 本案經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准並報請教育
19、部備查後實施。決 議 :一 、 第 二 條 :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備 查 。 .修 正 為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 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存 查 。二 、 修 正 後 通 過 。討論事項(六)案 由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修 正 案 , 提 請討 論 。7說 明 :一、 本 要 點 所 修 正 之 第 6 點 、 第 7 點 、 第 8 點 及 第 9 點 經 教 育 部96 年 5 月 16 日 台 中 (二 )字 第 096007421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二、 本案經
20、 96 年 5 月 29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育學程甄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討論通過。三 、 依 教 育 部 同 意 函 之 建 議 第 3 點 雖 未 修 正 , 惟 當 前 我 國 師 資培 育 政 策 係 以 教 師 專 業 標 準 本 位 為 政 策 核 心 , 優 質 適 量 、保 優 汰 劣 為 政 策 目 標 , 本 要 點 第 3 點 : .無 記 大 過 以 上 紀錄 ,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 有 關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之 申 請 資 格 似 過於 寬 鬆 , 請 再 審 酌 。 , 擬 針 對 第 3 點 修 正 為 .無 記 小 過
21、以 上紀 錄 ,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 。四 、 另 依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專 校 院 服 務 學 習 方 案 , 推 展 大 專 校 院 學 生參 與 社 會 服 務 學 習 , 並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學 師 資 生 實 踐 史 懷 哲精 神 教 育 服 務 計 畫 , 增 訂 第 6 點 第 三 項 特 殊 表 現 之5. 在 大 專 院 校 階 段 曾 從 事 教 育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等 相 關 活 動 者 。辦 法 : 本 ( 95) 學 年 度 教 育 學 程 大 學 部 暨 研 究 所 (二 招 )甄 選 作 業 擬 依該 要 點
22、訂 定 甄 選 簡 章 並 辦 理 甄 選 作 業 。附 件 :一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p.43)二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選 要 點 ( 草 案 ) 。 (p.44-45)決議:一、 特殊表現項目增加:5.持有國家認定之各項證照者 。二、 第 6 點第三項特殊項目之 6:參加重大賽會成績傑出者修正為參加重大競賽成績傑出者三、 修正後通過。附帶決議:此案持續追蹤,並請師資培育中心於下次會議報告相關辦理情形。討論事項(七)案由:師資培育中心提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隨班附讀修習課
23、程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提請 討論。說明:一、 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第 7 條內容修正第 1 條、第 2 條、第 3 條。 二、 另依95 年 4 月 6 日台中(二)字第 0950039150 號函發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 56 次會議紀錄及依照教育部 91 年 7 月 9 日台(91)師(二)字第 91099623 號函之規定辦理。附 件 :8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草案) 修正條文對照表。 (p.46-47)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辦理隨班附讀修習課程作業要點 (修正後草案) 。(p.48)辦 法 : 本案經會議討論通過,
24、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決 議 :一 、 第 二 條 第 三 項 : .得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學 分 修 正 為 得 申 請 以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補 修 前 該 學 分 二 、 修 正 後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有 關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若 缺 部 分 教 育 學 程 學 分 , 或 欲 加 修 中等 教 材 教 法 及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情 形 , 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函 文 請示 教 育 部 得 否 由 隨 班 附 讀 方 式 修 讀 。討論事項(八)案 由 : 工 學 院 提 建 議 修 改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要
25、 點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一、 工學院設置智慧型機器人學程為推廣增加學生修習學程時,曾建議本院各系所於 96 學年度系所之課程架構備註欄內註明凡選修本系開設課程、工學院開設或本校開設並由工學院規劃之共同學程課程(不限學期),一律承認為本系畢業學分 。二、 本校智慧型機器人學程修習辦法之第九條: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二十學分,含核心課程十八學分,且核心課程中至少含十二學分非修習學生之主修科系必選修學分, ,當初精神在於鼓勵學生以修習外系並兼具單一學程學分之專業與專一性作為考量。然,此與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五條第二款: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應有 10 學分不得計入學生
26、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畢業學分數之規定將加深學生修習之疑慮。三、 本院針對推廣學程之相關工作同時了解外校作法,曾召開校外專家學者會議,與會教授建議需考量修習學程之學生雖有修學程之興趣,然往往受限於學生修習學分數規定之因素,故學程之推廣與執行難免效果不佳。四、 建議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五條第二款原規定: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應有 10 學分不得計入學生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畢業學分數。 修改為學程應修科目至少應有 10 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之課程。 辦 法 : 修 正 後 ,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附 件 :一、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p.49)9二、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修正草案)(p.50)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下午 4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