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政大附中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94 年 10 月 25 日第 12 次行政會議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 95 年 5 月 2 日教中(總)字第 0950568157 號書函備查96 年 4 月 17 日第 7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 96 年 5 月 9 日教中(總)字第 0960569553 號書函備查99 年 1 月 5 日第 17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於 99 年 1 月 20 日教中(行)字第 0990552131 號書函備查105 年 5 月 3 日第 44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 年 6 月 30 日第 4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作業要
2、點依規費法第十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收支管理作業規定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訂定之。二、 本校場地設施在不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及師生安全、並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原則下,以提供一般民眾及機關團體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之休閒活動及社教文化活動為原則。三、 提供借用時間如下:(一)平時:下午 5 時至 8 時 50 分。(二)週休二日及假日:自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三)寒暑假:比照週休二日辦理。四、 申請使用本校場地設施時,應於使用前 7 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並繳納場地設施使用費(
3、各場地收費金額表如附件二)及保證金(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後始得使用。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即予終止使用。其所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並不受理其申請:(一)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二)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有營利行為者。(四)有安全顧慮者。(五)辦理婚喪喜慶筵席或政治性活動等事宜者。(六)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性質不符或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七)侵犯他人權益而不聽勸止者。(八)妨害公務者或有蓄意破壞公物之行為。(九)有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十)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或校設施有危害之虞。經終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
4、警政單位強制驅離或依法處理,以維護校園安全。六、 校園場地若於同一時段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以先申請者優先使用。但多數人申請長期使用致場地時段不敷分配時,由學校協調解決或抽籤決定之。申請長期使用校園場地,每期以 3 個月為限,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應於期滿日 7 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長期使用者以每週 2 次、每次 2 小時為原則。但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學校得准予增加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七、 如因本校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或發生不可抗拒之事實致無法正常使用時,得於使用日 3 日前,通知原使用單位應停止或改期使用並無異議。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且不得
5、要求任何損害賠償。八、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使用設備器材,除學校提供之項目外,其餘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其有短少或損壞,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二)使用校園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學校許可,使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使用漿糊、雙面膠、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除並回復原狀。(三)所攜帶之貴重物,應自行妥慎保管,學校不負保管之責。(四)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五)若須在場地外臨時搭建台架電器設備時,應先經學校同意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搭建與使用時,
6、並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由具有相關證照資格者搭建與操作。(六)未經學校同意,不得擅自將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七)使用場地請依各館場館使用規則辦理,並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或終止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或有損害時,學校得逕行修復或強制,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予追償,另所產生之垃圾請自行清運處理。(八)應於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於活動結束後,應即將使用之場地、設施及物品等回復原狀。(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十)致學校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使用規定時,學校得強制拆除之,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九、 本
7、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概以本校審核認定之。十、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附件一 場地使用申請書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場地使用申請書申請日期: 年 月 日活動名稱 參加人數場地名稱國際會議廳 視聽教室 室內體育館 室外籃球場 簡報室 專業教室( ) 室外廣場( ) 一般教室( )演藝廳(含 不含 甲棟停車場) 空調設備( 小時) 用途說明使用日期時 間場地使用費 新台幣 元場地保證金 新台幣元其他 需搭建(請附說明) 另使用電器設備(請附說明) 備註:使用場地有需暫時搭建台架與使用電器設備等,應於申請書附上相關說明附件,經學校同意後始可辦理。此 致國 立 政 治
8、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借 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負 責 人 姓 名 : (大 小 章 )申 請 人 姓 名 :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03807654地 址 :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指 南 路 二 段 64 號電 話 : (02)2938-7087總 務 處 主 計 室 校 長承 辦 人 庶 務 組 長 出 納 組 長 總 務 主 任 主 計 主 任附件二 場地使用範圍暨收費標準(1)場地設施:(2)空調設備:提供之基本設備服務 收費基準(新台幣)項 目正式 以 4 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彩 排 (預 演 )或 場佈 (撤 )/1小 時容納
9、人數演藝廳舞 台 (含 演 出 準 備 室 )、 座 椅 (含 寫 字 板 )、音 響 設 備 、 單 槍 及 螢 幕 、 麥 克 風2支 、燈 光 、 講 桌 。16,000 元 2,000 元 236 人國際會議廳桌 、 椅 、 麥 克 風 1支 、 桌 上 型 麥 克 風 、舞 台 、 講 桌 、 音 響 設 備 、 單 槍 及 螢 幕 、燈 光 。8,000 元 1,000 元 142 人視聽教室 舞 台 、 講 桌 、 椅 (含 寫 字 板 )、 麥 克 風 1支 、 音 響 設 備 、 單 槍 及 螢 幕 、 燈 光 。 6,000 元 1,000 元 150 人體育館 籃 球 架
10、 、 排 球 架 、 羽 球 架 (以 上 皆 不 含 球網 及 不 提 供 計 分 板 、 裁判椅) 8,000 元 約 800 人簡報室 會 議 桌 、 椅 、 麥 克 風 2支 、 單 槍 及 螢 幕 4,000 元 37 人室外廣場 6,000 元室外籃球場 籃 球 架 6個2,000 元(非體育用途則依室外廣場標準收費)專業教室 茶 藝 教 室 4,000 元 每間約 42 人甲棟停車場 汽 車 位 (需 搭 配 其 他 場 館 租 借) 2,000 元 40 個汽車位般教室 黑 板 、 桌 椅 1,500 元 45 人收費基準(新台幣)場 地 設 施 項 目以 2 小時為一收費單位
11、演藝廳 3,000 元國際會議廳 2,000 元視聽教室 2,000 元體育館 6,000 元簡報室 500 元專業教室 500 元一般教室 500 元注意事項:1、正式使用以 4 小時為計費基準;彩排(預演)或場佈(撤)使用時段以 1 小時為計費基準,不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彩排(預演)優惠以一次為限。2、本校學生或社團借用以收費標準 50%計算,使用單位如為業務主管監督機關或社會公益團體借用,則收費標準以 70計算,其他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則以收費標準80計算之,其他特殊案件收費依專案核定後辦理。3、除場地設施及空調設備使用費外,另收取場地收費基準費用 2 倍之保證金,保證金除使用人
12、有損害場地設施情形時應扣除相當數額以茲賠償外,於借用人歸還場地設施後退還。4、增加設備或服務另行收費(以天計算):麥克風(1 支 500 元)、簽到桌(1 張 250 元)、椅子(1 張 50 元)、桌巾(1 條 150 元)。5、體育館租借適合活動:羽球、籃球及典禮活動,非經允許不得於運動場練習標槍、鐵餅、鉛球、鏈球等其他具有危險性活動。6、體育館不提供音響設備、運動器材、裁判椅及計分看板,如有需要請自行準備。附件三 切結書 切 結 書茲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下午 18 時 00 分 起至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下午 21 時 00 分 止申請借用 貴校場地舉辦 105 學年運動代表隊夜間訓練 (活動名稱),確認已詳閱並願遵守國立政大附中校舍場所提供使用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且概括承受活動人員之安全,特立此據為憑。此 致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借用者(單位)名稱:國立政治大學 (蓋章)負責人姓名: (蓋章)身分證字號:03807654地址: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 64 號電話:(02)2939-3091中華民國 105 年 0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