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頁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特聘教授設置要點100年10月20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101年6月14日100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年10月25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依據秘書室104年2月3日簽奉核定配合修正第1條104年4月23日103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12月22日105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校為鼓勵教授致力於提昇國際學術水準、產學研發能量及教學品質,爭取高榮譽,依據本校獎勵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支應原則,訂定特聘教授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本校特聘教授之設置,除由校務基金 自籌款或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經費編預算支應外,
2、並得由財團法人、民間企業或熱心公之團體、個人,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之。三、 特聘教授須具有本校專任教授三年( 含)以上年資,且應具有下基本條件之一:(一)最近三年內在本校主持公民營機構(不含政府機關)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二)最近三年內在本校主持公民營機構及政府機關的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管理費金額累計達新台幣六百萬元以上者。(三)最近三年內在本校從事研發工作的成果衍生技術移轉實收金額 累計達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四)獲國際級或國家級獎項(如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行政院傑出科技人才獎、國
3、家文藝獎、行政院文藝獎、吳大猷獎或相當層級之獎項等)者。(五)個人主持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屬多年期者,按年計算件數;不含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累計達15件(含)以上者。(六)獲得本校產學合作傑出獎(含原產學合作獎)或學術研究傑出獎或傑出教學獎,合計三次(含)以上者。 前項(一)、(二)、(三)款條件均自取得教授資格後起算。獲有給職特聘教授應具有上述基本條件二項以上為優先。曾依上述各款申請並獲頒有給職特聘教授榮銜者,再次以同款次提出申請時,前次之績效成果應重新歸零計算。評選標準以具有上述基本條件之件數或金額多寡為基準;基本條件數量相同時,則由評審委員會依其成就或貢獻評選之。第 2 頁四、 有給職特
4、聘教授:評審通過之特聘教授,聘期3年,每月支領2萬元獎助金,累計支領2次共6年之獎助金後,則享有終身特聘教授之榮銜,惟不可再支領獎助金。無給職特聘教授:評審通過特聘教授,惟未獲有給職特聘教授者,不予獎助金,聘期3年,聘期內得提出申請為有給職特聘教授,審議通過後依前項規定辦理。五、 依本要點聘任之特聘教授,應致力於提昇本校之學術水準、教學與服務品質及研究競爭力,由研發處於其初任特聘教授時安排一次全校性公開演講,請分享與傳承經驗。六、 特聘教授名額:有給職者每年至多累計3名;無給職者每年至多9名,二者累計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十分之一。七、 本校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校長聘任專家
5、學者 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該委員會依據申請人所提供之產學及教學、研究成果,進行審查並 遴選特聘教授名單。八、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教授,經確認後頒授特聘教授榮銜。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六款規定之教授,經由系(所)送院教評會審查通過後,送至特聘教授評審委員會審查。申請時應檢附申請人選之學經、著作目、重要著、具體學術成就證明和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九、 特聘教授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或退休、離職,獎助金自動終止,留職停薪期間獎助金暫停發放,俟復職後繼續按月領取。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