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杭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科普内容方式)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和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
2、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第四条(科普工作原则)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坚持2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和因地制宜原则,采取多样性、通俗性和有针对性的形式。第五条(科普精神)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愚昧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名义传播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3、科普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科技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完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七条(科技部门职责) 市、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科普工作评价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开展科普工作情况。第八条(科协职责)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协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3科学技术协会应当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并组织本区域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第九条(教育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
4、定中小学校科普教育工作规划,开展科学学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结合科学、劳技等相关教程教学,培育青少年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并定期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第十条(劳动部门职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城镇劳动人口科学素质提升方案,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指导职业院校、企业开展科普教育。第十一条(农业部门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科学素质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和农民科学素质培训,推动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 公务员主管
5、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公务员录用考核、日常培训中,应当列入与科学素质有关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公务员参与社会性科普活动。 4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职责)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建立多种形式的大众科学传播服务体系,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十四条(其他部门职责)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体育、气象、地震、园林、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第十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辖区科普工作规划,开展面向居民的科普宣传,有计划地建设社区、村科普
6、体验馆,指导、支持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第十六条(科普宣传周) 每年 5 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技活动周,每年 9 月的第三周为杭州市科普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科技活动周和科普宣传周组织开展各项主题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科普社会主体)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和参加各类科普活动。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机构应当结合世界卫生日、世界人口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特定纪念日,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5第十八条(学校科普责任) 学校应当将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价值观及科学行为习惯的培养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推广综合性科学课程
7、,组织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考察及其他科普活动,普及与学生成长相关的生理心理健康、生态和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安全避险等知识。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把开展学龄前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内容。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职业培训,开展科技教育。第十九条(农村基层组织科普责任) 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科学生产、文明生活的要求,利用农村文化大礼堂、科普宣传栏等向农村居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开展农业科技培训。第二十条(城镇基层组织科普责任) 城镇
8、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社区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第二十一条(企业、行业协会等科普责任)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组织职工开展科普讲座、技能培训等科普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宣传行业科技进步的相关知识。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开办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馆。第二十二条(群众团体科普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组织志愿者参与科普活动。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科普责任) 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
9、会团体应当根据自身条件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鼓励本单位人员参与社会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普场地、设施。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第二十四条(科技场馆科普责任) 科技场馆、科技活动中心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通过展览、讲座和互动参与等形式介绍科技发展的成就及其作用,促进公众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解。第二十五条(其他机构科普责任)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应当结合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做好科普宣传。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机场、公园、车站、码头、地铁等公共场
10、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针对人员密集、流动的特点,宣传安全健康等科学知识。第二十六条(媒体科普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7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刊、期刊、互联网站应当开辟科普专栏、专版,传播科技动态和科学知识;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出一定比例的科普节目和科普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第二十七条(科普组织及其权益) 科普组织是指从事科普宣传、研究、教育、展览、创作、出版等工作的社会法人团体。科普组织应当依
11、法登记,贯彻实施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积极组织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并享有以下权益:(一)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三)依法获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捐赠;(四)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收益;(五)获得荣誉、奖励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六)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批评或者建议。(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第二十八条(科普工作者及其权益) 科普工作者,指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展教、出版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教育的专门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8员以及科普志愿工作者。科普工
12、作者应当坚持科学精神,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科普活动,并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申请科普项目经费,获得资助;(三)接受专业培训;(四)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本地区的科普工作。科普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三十条(设施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采用先建后拆或拆
13、建同时进行的办法,确保科普场馆、设施规模和水平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水平。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或者优惠,并在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期间免费向公众开放。第三十一条(社会捐赠保障) 市、区、县(市)政府依法对9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二条(科普成果保障)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作品创作、产品研发、文化创新,科普成果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第三十三条(履职保障) 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