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莲花山地区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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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柳 州 市 莲 花 山 地 区 保 护 条 例 ( 草 案 )(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柳州市莲花山地区自然、人文风景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对象】莲花山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适用范围】莲花山地区范围:东、东南、北向以柳江(河道中线)为界,西向以新规划沿山体城市道路为界,总面积46.21 平方公里(包括柳江水域面积 5 平

2、方公里,三门江森林公园及其以北、以西地块,北至环江村,西至楼梯山采石场和河东村油榨屯)。第四条 【基本原则】莲花山地区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适度建设、生态补偿、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2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五条【职责分工与协调机制】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莲花山地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莲花山地区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对莲花山地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第六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莲花山地区自然

3、、人文风景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自然、人文风景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保护规划编制流程】莲花山地区应当编制保护规划。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应当在柳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市级规划、国土、城乡建设、林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水利、文化、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保护规划编制基本原则】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突出莲花山地区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第九条 【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根根据自然、人文风景资源保护3要求

4、,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区。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同时应当与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涉及莲花山地区的其他各类规划,应当与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条【保护规划的变更与公布】经批准的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批准的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第十一条【开发项目审批】在莲花山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莲花山地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已经批准的

5、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 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配套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开发项目建设要求】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莲花山地质地貌、森林植被、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施工产生的弃渣应当由施工单位现场回收利用或者运输到指定地点进行消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对水体、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建设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在莲花山地区内的建设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4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要求】文

6、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由所在地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治理。第三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四条

7、【林木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莲花山地区的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莲花山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林区有关单位订立护林公约,划定护5林责任区,配备护林员,建立莲花山地区森林防火监测点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控监测点。第十五条【水资源保护】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的投入,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供水入村入户的力度,积极推进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应当采用管道输水、喷灌、

8、微灌等高效节水措施。第十六条【自然、人文风景资源保护】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莲花山地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保护:(一)建立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石刻、遗址等文物古迹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二)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实施管理和保护; (三)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四)防治地质灾害,整治滑坡山体,修复废弃宕口;第十七条【环境卫生保护】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在莲花山地区应当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莲花山地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开山、采石、开

9、矿等破坏地形、地貌和景观的活动;(二)毁林开垦、毁林采种、采砂、采土、挖笋、掘根、剥树皮、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松树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叶、剥皮等方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毁林行为;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6(四)在核心保护区内养殖家禽、牲畜; (五)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倾倒或为他人提供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 (七)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 (八)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九)烧荒、丢弃火种;(十)种植速生桉树;(十一)其他破坏自然、人文风景资源

10、和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柳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保护自然、人文风景资源,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的莲花山地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补偿。第二十条【活动管理】在莲花山地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同意: (一)新增摩崖石刻、碑碣、雕塑等;(二)设置户外广告;(三)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等活动;(四)开展水上训练、竞赛等活动;(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7第二十一条【殡葬管理】对于莲花山地区内的农村可在不影响莲花山地区整体规划

11、的前提下为村民集中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也可多村联合选址集中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第二十二条【排污管理】莲花山地区内因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由经营者采取有效排污措施,自行清运。所在地城区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景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对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第二十三条【经营管理】莲花山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在莲花山地区内依法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12、在莲花山地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应当按照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第二十四条【停车管理】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莲花山地区的游览交通需要会同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并设置交通标志。第二十五条【地区范围管理】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莲花山地区及其核心保护区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8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

13、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所在地城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由所在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莲花山地

14、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景观活动的,由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毁林采种、采砂、采土、挖笋、掘根、剥树皮、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技术规程松树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叶、剥皮等方9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等毁林行为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的,由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二条

15、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养殖家禽、牲畜的,由所在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三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所在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2)为他人提供场地

16、倾倒建筑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等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三)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的,由市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10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莲花山地区内水域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烧荒、丢弃火种的,由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17、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地点、时限摆摊设定、兜售物品的,由所在地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莲花山地区内种植速生桉树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亩三千元罚款,并限期更新为适宜涵养水源的其他树种,逾期不更新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代履行决定并实施。第四十条 莲花山地区保护管理机构和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柳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核同意在莲花山地区内进行不符合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二)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三)违反莲花山地区保护规划进行违法建设、损毁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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