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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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0 年 /第 3 期 文件发布4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 3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二 一年六月十二日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计 划 生 育 公 益 金 ( 以下 简 称 计 生 公 益 金 ) 的 资 金 筹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维 护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合 法 权 益 , 引 导 群 众 自 觉实 行 计 划 生 育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口与 计 划 生 育 法 、 浙 江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2、条例 、 浙 江 省 计 划 生 育 公 益 金 管 理 办 法 的规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确需政府给予扶助的,适用本办法。第 三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设 立的 用 于 扶 助 特 殊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的 公 益 性 资 金 。有 条 件 的 镇 ( 街 道 ) 、 机 关 、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位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计 生 公 益 金 。第 四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来 源 包 括 :( 一 ) 市 财 政 拨款;( 二 ) 社会捐助 ;( 三 ) 计 生 公 益 金

3、 利 息 收 入 ;( 四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五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 市财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市 人 口 总 量 、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水 平 、 扶 助 对 象 数 量 、 补 助 标 准 等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安 排 计 生 公 益 金 的 收 支 预 算 。第 六 条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行 政 部 门 是计 生 公 益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扶 助 对 象 的 确 认和 计 生 公 益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计 生 公 益 金 发放 等 相 关 工 作 可 以 委 托 市 计

4、划 生 育 协 会 实 施 。市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计 生 公 益 金 的 预 算 安 排 及对 计 生 公 益 金 筹 集 、 使 用 、 管 理 工 作 的 监 督 ,确 保 计 生 公 益 金 制 度 的 正 常 运 行 。市 劳 动 保 障 、 民 政 、 卫 生 、 残 联 、 审 计 、监 察 等 部 门 应 根 据 各 自 职 能 , 协 助 做 好 计 生 公益 金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七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的 扶 助 对 象 及 补 助标 准 :( 一 ) 独 生 子 女 意 外 死 亡 的 家 庭 , 不 符 合“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5、 助 制 度 ”规 定 条 件 的 ,视 情 给 予 3000 4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二 ) 独 生 子 女 意 外 伤 ( 病 ) 残 的 家 庭 ,不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特 别 扶 助 制 度 ”规 定条 件 的 , 视 情 给 予 2000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助 ;( 三 ) 父 母 一 方 或 双 方 意 外 伤 残 或 死 亡 ,其 独 生 子 女 年 龄 未 满 18 周 岁 , 且 生 活 有 特 殊困 难 的 家 庭 , 视 情 给 予 1500 2500 元 的 一 次性 补 助 ;( 四 ) 享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6、 的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其 子 女 接 受 全 日 制 高 等 教 育 的 , 在 入 学 时 视 情给 予 2000 3000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五 ) 经 市 级 及 市 级 以 上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鉴定 机 构 鉴 定 , 确 诊 为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并 发 症 或 后遗 症 ,生活较为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每年 1000 3000 元的补助;(六)有特殊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或其他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适当补 助 。第 八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采 取 一 次 性 补 助 的 扶助 方 式 , 用 于 帮 助 发 生

7、 意 外 事 件 的 计 划 生 育 家庭 解 决 临 时 性 的 生 活 困 难 。计 生 公 益 金 补 助 收 入 不 计 入 最 低 生 活 保 障家 庭 收 入 。第 九 条 申 请 计 生 公 益 金 扶 助 按 下 列 程序 办 理 :( 一 ) 申 请 。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提 出 申 请 , 并填 写 桐 乡 市 计 划 生 育 计 生 公 益 金 补 助 申 请表 , 经 所 在 村 ( 社 区 ) 初 审 后 , 报 镇 ( 街 道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 构 。( 二 ) 审 核 。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构 负 责 调 查 核 实

8、, 推 荐 本 镇 ( 街 道 ) 计 生 公 益金 的 扶 助 对 象 和 补 助 金 额 , 由 所 在 村 ( 社 区 )公 示 七 天 , 公 示 无 异 议 或 异 议 不 能 成 立 的 , 提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5 期)5出 补 助 建 议 。( 三 ) 审 批 。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构 将 计 生 公 益 金 扶 助 对 象 的 推 荐 材 料 上 报 市 人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部 门 ,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管理 部 门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综 合 审 批 , 确 定 计 生 公益 金 扶 助 对

9、象 及 补 助 金 额 。( 四 ) 通 知 。 经 审 批 确 定 的 给 予 计 生 公 益金 扶 助 对 象 的 名 单 由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部门 通 知 镇 (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 构 , 所 在 镇( 街 道 )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通 知 扶 助 对 象 。( 五 ) 发 放 。 由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部门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市 计 划 生 育 协 会 指 派 工 作 人 员上 门 发 放 给 申 请 计 生 公 益 金 扶 助 的 对 象 。第 十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账 户 向 社

10、会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的 捐 助 和 监 督 。第 十 一 条 计 生 公 益 金 管 理 实 行 集 体 审批 制 度 , 建 立 扶 助 对 象 确 认 、 资 金 管 理 和 资 金发 放 相 互 衔 接 、 相 互 制 约 的 运 行 机 制 ; 严 格 按规 定 的 扶 助 对 象 和 补 助 标 准 使 用 计 生 公 益 金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 计 生公 益 金 实 行 集 中 核 算 、 专 款 专 用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计 生

11、 公益 金 管 理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 挪 用 、 贪 污 计 生 公益 金 或 者 有 其 它 渎 职 、 失 职 行 为 的 , 依 法 追 究其 行 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任 。 对 在 申 报 计 生 公 益 金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以其 他 手 段 骗 取 计 生 公 益 金 补 助 的 当 事 人 , 除 追缴 计 生 公 益 金 外 , 还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进 行 查处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2、 7 月 1 日 起施 行 。 2003 年 7 月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印 发 的 桐乡 市 计 划 生 育 计 生 公 益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桐政办发200383 号)同时废止。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2010 年度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1038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0 年度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助费名称 区域范围 成套住宅 非成套住宅梧桐 10 8濮院、崇福 8 7其他街道及建制镇 7 6临时

13、安置补助费小集镇 6 5搬家补助费 按每户每次 600 元计发备注: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搬家补助费每户按二次计发;2超过 2.20 米(含 2.20 米)的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非成套住宅标准补助,不到2010 年 /第 3 期 文件发布62.20 米的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非成套住宅标准的 50补助。二、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助费标准类别名称 商业 工业 办公 其他 备注搬迁费 600 元 600 元 600 元搬迁安装费 45 元/m 2 按建筑面积停产补助费 30 元/m 2 按建筑面积停业补助费 50 元/m 2 按建筑面积二一年五月四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桐乡市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桐政

14、发201039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09 年,我市在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积极培育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企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收。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经镇推荐,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决定,新命名桐乡春天湖畔生态园水产品养殖基地为桐乡市农业龙头企业。二一年五月四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1040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

15、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5 期)7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概算控制不严、合同管理不力等问题,各类违规操作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关于严格规范国

16、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浙政发200922 号文) 、 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一、严格招标标准和审批(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设计招标,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并执行投资限额设计制度。对房产开发等公共建筑产品实施监理公开招标和跟踪管理制度。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项工程在省招标标准限额下的执行本市招标标准。(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

17、事项。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核准。(三)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批准。专业分项工程设计带施工招标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实行。(四)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重点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二、规范交易秩序(五)建立交易席位制。所有投标人须办理交易席位证和交易员证,交易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六)严格保证金管

18、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七)严格身份确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相应状况实行项目经理(总监)开标到场签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三、优化资格审查制度(八)实行分类审查制度。1估算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下的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建、市政、道(公)路、水利、绿化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资格审查通过后以商务报价作为中标依据。2估算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下的人防、桥梁、装饰、幕墙、安装、弱电、设备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3估算造价在 300

19、万元以上的工程及设备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分报名预审制和标准预审制两种方式,报名预审制指在招标公告时除基本要求外附带与工程特点要求相符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报名并作为正式投标人;标准预审制指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 ,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来划定入围单位。实行标准预审制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 1 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四、规范清单编制(九)实行 2008 国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标代理

20、机构统一完善商务评审规则和标准。(十)工程量清单实行半闭口结算管理,2010 年 /第 3 期 文件发布8限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 2 个月的期限内复核工程量清单,总价误差在 1%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否则决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清单复核期限,具体期限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十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招标文件清单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达到 50 万元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提供不少于 3 个备选品牌供投标人选择的方式替代暂估材料和设备。未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十二)合同工期超

21、过 6 个月且合同标的超过 500 万元的工程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主要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五、完善评标制度(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取值一般不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高限价的 85%(市政、安装、绿化等应低于 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

22、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十四)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23、(十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串通投标嫌疑,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嫌串通投标行为。六、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十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行分项概算控制制度,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

24、文件及清单审查备案时须对照项目分项审批概算,招标控制上限一般不高于分项概算,如大于分项概算的,必须要求招标人确保实现概算总量平衡并实行分步限制。(十八)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 ,单项变更额度在 20 万元以上的根据变更额度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突破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10%的,或超过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七、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十九)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招标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对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实行合同备案,要通过回访招标人和中标人,落实投标承诺及合同履约情况,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实行中标项

25、目经理、总监锁定管理,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5 期)9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符合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二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任意

26、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逐步建立诚信监管体系,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维护合同利益,实行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人员实地签到制,重大合同变更实行报批备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结付工程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提高用材标准。八、加强工程审计监督(二十二)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由审计、财政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二十三)代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时专用条款须明确以下规定:1项目调整工程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结果、再监督结果作为项目结算的最终依据。2根据政

27、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审核费用支付管理规定 (桐政办发201042 号文) ,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费用由基本审核费和追加审核费组成,基本审核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追加审核费标准为实际核增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以上部分的 5%,由施工单位支付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并在工程款项中扣除。九、规范代理机构行为(二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代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业务必须由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负责完成。(二十五)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并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

28、程项目组不得少于 3 名专职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清单编制的正确性、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理性承担主要责任。十、加强统一平台建设(二十六)积极推进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专家抽取实行语音通知系统,开标评标实行影音监控系统,逐步运用计算机辅助评标。(二十七)严格专家管理。进一步扩大专家库容量,加强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评标专家进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二十八)规范镇(街道)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操作三分离的运作机制。对估算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村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由镇(街道)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进入市级平台操作,由市、镇(街道)共同监管招标过程。十一、严肃工作纪律(二十九)建立由监

29、察机关、招投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单位参加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三十)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三十一)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第 11 号令)的要求,规范处理程序,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对主观臆造、中伤他人的投诉,也要依法处理,维护市场秩序。2010 年 /第 3 期 文件发布

30、10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1041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 门,市直各单位:桐乡市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贯彻执行。二 一年六月十日桐乡市畜禽养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近几年,全市加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综合整治,新建了一大批沼气化治污工程、生物发酵床猪舍及农牧结合三格式处理设施。为确保治污设施及发酵床的正常运行,切实巩固养殖污染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1、,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长效管理实施方案。一、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的关系,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谁管护”的污染防治原则,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建立“市统一领导、镇(街道)负责实施、部门指导配合、农户主动参与”的畜禽养殖治污工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提倡和鼓励养殖场(户)自行管理,实行生物环保养殖或农牧结合生态化养殖,自行消纳养殖废弃物。在保质保量建设治污设施基础上,建立健全后续服务体系,创新治污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治理成果,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

32、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以建立组织健全、机制完善、服务到位、运行长效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后续管理服务体系为目标,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建立养殖污染监管队伍,并于 2010 年 6 月底前均建立或指定(依托)一个后续管理服务主体,配备必要的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制订相应的服务管理办法、经费筹措制度,以保证本辖区内治污设施及生物发酵床的正常运行。市环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措施,严格巡查执法,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粪污直排、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的行为。同时引导养殖户树立环保意识,增强依法养殖、自我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指导和鼓励农民多施用有机肥,保护

33、土壤生态,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三、具体方案(一)组建服务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负责组建后续管理服务组织,原则上各镇(街道)应建立一个后续管理服务主体,养殖量少的镇(街道)可以联合组建或委托一个管理服务主体;组建的管理服务主体应配备专门人员、专用车辆及相关设备。服务主体形式(1)各镇(街道)依托、整合现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单位或组织,如村庄保洁队伍、水务公司、环卫站、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在此基础上增添相关机械设备、增加服务人员。(2)可委托中介服务主体管理(如:沼气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5 期)11工程服务队、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保洁公司等) ,签订委托

34、管理服务协议,实行市场化运作搞好沼气服务、沼肥利用、畜粪收集、发酵床维护等后续管护工作。(3)也可制订招标办法向社会招标,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后续管理服务。3主要服务对象、方式与内容(1)服务对象:已实施整治、建有相应治污设施或生物发酵床的养殖场(户)(2)服务方式养殖场(户)与服务主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由服务主体根据养殖场(户)需要上门进行管理服务。(3)服务内容包括:干粪池内干粪、发酵床废料清运,确保干粪及发酵床废料得到及时清运,干粪池无满溢,无二次污染现象。沼气池或三格式化粪池内沼液、沼渣抽取及外运,确保沼气池、沼液池运行正常,无满溢现象。干粪、发酵床废料、沼渣和沼液的处理必须遵循资源化利用

35、原则,优先考虑直接用于农田林地作为有机肥。如超过农田阶段性需肥量而无法消纳的,则采取干粪运送至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处理、沼液运送至城市污水管网的办法解决。沼气池大出料、病池检修、故障排除,灶具、输气管道维修等,因上述服务内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且带有一定危险性,操作工应经过市级以上沼气生产工技术培训,并持有国家颁发初级以上沼气生产工证书方能上岗。发酵床生物环保养殖的添加垫料、菌种、大换料等日常管理技术指导与维护;其中:技术指导员必须参加过市级生物环保养殖法技术培训。(二)落实监管措施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道)养殖治污工程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与考评;管理服务主体的运作情况和服务

36、质量由当地政府、被服务对象和相关执法部门共同监管。对运行正常、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效果好的主体,各镇(街道)应按协议进行补助。对未能及时、有效地为被服务对象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服务主体,除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外,各镇(街道)还可酌情降低补助标准。养殖场(户)由所在地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监管。当地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对养殖场(户)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和执法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设施满溢外排、不正常运行或直排、乱排和漏排等危害环境行为的养殖场(户) ,除强制性由服务组织进行有偿清运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参与监管的良好氛围。(三)落实经费筹措1

37、服务主体组建经费筹措各镇(街道)组建长效管理服务主体时,所需设备由当地政府初审后,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购置,由市财政按实际机械设备购置额的 7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养殖场(户)自行管理,在与所在镇(街道)签订自行管理承诺书后,所需添置的机械设备经申报批准后,市、镇(街道)财政按实际机械设备购置额各补助 25%。2运行管理费用筹措管理服务主体本着“确保运行,略有盈利”的原则运行,运行经费由有偿服务收费、镇(街道)和市级财政补助组成。市级补助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市对各镇(街道)的年度考评结果在年底拨付给各镇(街道)农经中心。四、长效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后续管理服务绩效

38、考核制度。由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年度对各镇(街道)后续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额度和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主要对各镇(街道)辖区内己治理场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主体的运行情况、服务数量及质量等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镇(街道) ,在按标准下达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酌情进行奖励;对未能及时、有效地展开后续服务工作,区域内养殖污染治理效果差的镇(街道) ,除责令整改外,还酌情降低市级财政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按各镇(街道)上年底猪存栏总量确定,5000 头以下(含 5000 头)补助 2.5 万元

39、,5000 头以上每增加一头补助 5 元,最高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振东新区另行核定补助标准。五、保障措施2010 年 /第 3 期 文件发布12(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确保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后续管理服务工作;做到建管监并举,确保治污设施效益最大化和持久化。各镇(街道)要依据本方案,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及时制订相应的长效管理办法,细化相关管理考评措施,明确具体补助标准、收费方式和执法监管措施,确保管护到位。全面建立养殖污染整治后续管理长效运行机制,关系到整治工作的成效和生态市建设的水平。市将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长效管理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

40、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监督。将执法监管作为保障养殖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责任明确、措施到位、监管有效、执法有力、违法必究的后续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严格控制养殖场新建、扩建、改建,严格执行养殖准入制度,对通过审批的养殖场要坚决执行“三同时制度” 。市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执法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养殖污染执法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执法力度,提高不定期检查频次,对经查实存在直排、乱排和漏排危害环境行为的养殖场户,依法严肃查处。各镇(街道)要建立养殖污染监督队伍,确定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参与日常监

41、管,多渠道监管养殖排污违法行为,为执法处罚提供事实依据。(三)加强宣传,实现综合利用。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报道积极典型,曝光违法排污、拒不配合、屡教不改的养殖场(户) ,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鼓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广泛参与,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鼓励农户多使用经发酵过的沼肥、发酵床废料、干粪等有机肥,积极开展沼肥综合利用示范点建设,让农牧结合成为农户的一种生产方式和经济理念;鼓励民营企业投入到沼肥综合利用环节,以真正实现综合利用、 “零排放”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

42、使燃气管理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的通知桐政发201044 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桐乡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浙政函200729 号)明确的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按照“一次划转、分步移交”的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将燃气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共 64 项)由市规划建设局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具体处罚事项依法公布如下:一、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36 项):1.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

43、情况报备案的;2.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3.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4.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文件发布 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 15 期)13的燃气的;5.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向燃气用户提供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6.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的;7.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8.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充装的

44、燃气其充装量不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的;9.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充装的瓶装燃气残液量超过规定,未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的;10.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气瓶充装后,未标明充装单位的;11.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瓶装燃气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12.瓶装燃气充装未在储配站内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储罐和槽车罐体的取样阀上充装燃气、用槽车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气瓶间相互充装燃气的;1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14.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向燃气用户提供安全用气手册或者建立值班制

45、度的;15.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16.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停止供气的;17.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覆盖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护标志牌的;18.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19.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20.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的;21.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的;22.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的;23.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

46、放腐蚀性物品的;2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依法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25.燃气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的;26.燃气用户违反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燃烧器具的;27.燃气用户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的;28.燃气用户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29.燃气用户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30.燃气用户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1.燃气用户擅自拆卸、安装、改造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32.燃气用户擅自将

47、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的;33.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3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5.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36.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二、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19 项):37.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38.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39.城市燃气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不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40.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41.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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