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体制的特点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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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欧盟反倾销体制的特点研究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刘芳 刘超 2011 年 8 月近年来,中国与欧盟的双边经贸关系发展迅速。目前,中国已成为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是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与此同时,中欧间的贸易摩擦不断。欧盟早在1979 年就对中国产品发起首起反倾销调查,是对华立案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之一。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最大的目标国和受害者。欧盟在近半个世纪的一体化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反倾销体制,服务于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在近年对华反倾销的实践中,欧盟之所以呈现出较强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与其独特的体制设置是分不开的。国内外学者对欧盟反倾销问题有过诸多的研究,可以分为几类

2、:一是研究欧盟反倾销法律的著作,二是关于反倾销实务方面的著作,三是研究中国的应对问题,四是运用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分析应对的策略。这些研究成果丰富多样,学者或对自身执业经验进行学术总结,提出了实践中的应对建议;或从反倾销制度本身出发,进行法律分析后提出应对建议,或运用博弈思想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将现代博弈理论与中国传统博弈思想相结合进行研究和分析;或从反倾销整体层面尝试着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提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和我国应对都应当把握适当的原则。这些分析和研究,对中国政府和业界应对欧盟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这些研究,都没有深入地研究欧盟反倾销体制,虽有学

3、者(律师)研究评估欧盟贸易救济工具(包括反倾销) ,指出这种工具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欧盟改进做法的相关建议,但它终究还是没有指出欧盟反倾销的实质所在。本文拟对欧盟的反倾销体制做些初步的研究,归纳其特点,为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提供参考。一、欧盟的反倾销体制欧盟(EU)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的简称。自 1952 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 6 国建立欧洲煤炭钢共同体以来,欧盟历经六次扩大,其成员由 6 国扩大至目前的 27 国。经过半个世纪的欧洲一体化建设,欧盟经历了关税2同盟、共同市场、经货联盟 1、政治联盟四个阶段,欧洲联合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发

4、展,实力大幅增加,是目前世界上综合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政治联盟。里斯本条约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成为欧盟一体化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欧洲一体化最后的障碍已经铲除,迈进政治一体化的进程。目前,欧盟是欧洲 27 个国家的政治经济联盟,实行共同贸易政策。反倾销措施是共同政策的组成部分。体制 2,通常是指体制制度,是制度形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和实施形式,是管理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事务的规范体系。欧盟反倾销体制,就是指欧盟在管理反倾销事务方面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和决策安排等方面的体系。本文研究欧盟反倾销体制,内容主要包括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调

5、查的机构设置和决策机制的安排及其运行等方面。(一)欧盟的反倾销法律制度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由两部分组成,欧盟条约法和专项法规。欧盟条约法规定反倾销的管辖权与表决机制,专项法规则对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实施在程序和实体上做出规定。欧盟条约法对反倾销事务管辖权的规定,可追溯到欧盟成立之初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 。该条约于 1952 年 7 月 25 日生效,它规定欧洲煤钢共同体作为在煤钢领域的一个超国家机构享有制定反倾销规则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职能。1957 年 3 月 25 日欧洲代表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简称罗马条约 )决定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采取共同的贸易政策,其中包括为反对倾销采取的贸易保护

6、措施。1992 年 2 月7 日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市签署并于 1993 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又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 ,同样规定了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具体内容为:欧盟独享共同贸易政策的管辖权,欧盟部长理事会(以下简称“部长理事会” )拥有最终决策权。部长理事会在作出一项反倾销决定时必须遵循相应的表决机制,即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在反倾销决策上,部长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表决机制。2000 年 12 月欧盟成员国通过的尼斯条约对欧盟的表决机制进行了修改,但对第三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的表决机制未变,即部长理事会仍执行简单多数表决机制。欧盟 2004 年 3 月 13日公布的第

7、461/2004 号法规 3对采用新的表决机制作了规定。1 “经货联盟” 是指经济联盟和货币联盟。2 详见 http:/ 年 12 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 4,对贸易政策的立法和表决机制做了新的规定,主要有:增加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和实行委员会制度 5。根据“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改革”建议案 6的规定,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Committees)对欧委会的立法建议(包括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按照有效多数投票机制进行投票表决,而不是原来的简单多数投票表决机制。这个新的决策机制于 2010 年 3 月后实施。据了解,欧盟反倾销专项法规有可能据此做出相应调整。欧盟现行的反倾销专项法规是根据欧洲共

8、同体条约第 133 条有关共同贸易政策规定而制定的 7反倾销基本条例,即 1996 年 3 月 6 日公布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关于抵制来自非共同体成员的进口产品倾销的第 384/96 号条例 8。该条例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的版本是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欧委会” )2009 年 10 月 30 日颁布的第 1225/2009 号条例 9。反倾销基本条例全文共 24 条,内容涵盖反倾销各项实体和程序规定。这些规定依次为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含因果关系) ,共同体产业的定义,反倾销立案,开展调查,临时措施,承诺,无税结案和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溯及力,期限,复审(包括临时复审、日落复审和

9、新出口商复审)和退税,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一般条款,磋商,核查,抽样,不合作,保密,披露,共同体利益,最后条款,旧法规的废除和过渡性措施以及生效条款。该条例创设了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需执行的磋商机制和表决机制,是欧盟在反倾销上制度上的创新。10(二)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机构设置和运行3 详见欧盟理事会第 461/2004 号法令: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4:077:SOM:EN:HTML。4 关于里斯本条约的内容,详见 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C:2007:306:

10、SOM:EN:HTML。5 详见欧委会 2011 年 2 月 28 日发布的文件,Regulation (EU) No 182/201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February 2011 laying down the rules and general principles concerning mechanisms for control by Member States of the Commissions exercise of implementing powers :http:/www.consili

11、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genaff/119516.pdf。6 内容来自欧委会 2011 年 3 月 7 日发布的公告, The Commission proposes to update trade legislation procedures,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682。7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 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2009,第 99 页。8 Council Regulation (EC)No384/ of

12、 December 1995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9 相关的内容详见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opean Union 2009, 12,22 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9:343:SOM:EN:HTML10 邓德雄: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第 350 页。4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规

13、定,欧委会负责反倾销立案、调查及提出建议措施,反倾销咨询委员会、常驻代表委员会、133 委员会具有建议权,部长理事会对采取措施拥有决策权。此外,欧洲议会、成员国海关和初审法院、上诉法院也涉及反倾销事务。欧委会是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在里斯本条约生效前,它的职能覆盖了从立案到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之前的所有阶段,仅仅把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决策权交给部长理事会。在实施反倾销的过程中,欧委会下设的贸易总司(具体执行机构是贸易救济司)负责反倾销原审及复审的立案、倾销调查、损害调查、实地复核、终止调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接受价格承诺等具体事项,并在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做出初裁,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就最终反倾销

14、措施提出建议。该建议由部长理事会通过决策程序进行投票表决后决定是否被采纳。部长理事会由欧盟各成员国有关部长组成,通过表决机制对欧委会的反倾销措施建议作出决策。欧委会必须每年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反倾销调查年度报告。欧洲议会是通过直接选举选出的、欧盟人民政治意志的代表,其在某些领域与部长理事会共享决策权。欧洲议会对反倾销事务有影响作用。欧洲初审法院与欧洲法院的作用也很大。如果涉及欧盟反倾销的任何一个利害关系方,包括申请调查的欧盟产业,对反倾销立案或措施有质疑,均可向欧洲初审法院提出起诉。在法律问题方面,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被上诉到欧洲法院。此外,成员国海关具体负责反倾销税的征收工作,它是反倾销措施

15、的执行机构。此外,根据反倾销基本条例,欧盟还创设其特有的机构和机制。133 委员会是根据欧洲共同体第 133 条款、在部长理事会下设立的机构,负责监督并协助欧委会实行其专门权力内的欧盟共同政策如反倾销反补贴等。133 委员会可以就涉及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所有事务向欧委会和部长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政策制定。欧委会在共同贸易政策方面只有建议权,批准权在部长理事会。所以,欧委会在推出一项提案(包括重大反倾销建议案)之前,往往会通过 133 委员会先试探成员国的态度。其间,成员国会加入自己的意见,在欧委会政策的拟定阶段施加影响、发挥作用。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简称“ADC” )由每个成员国派一名代表和

16、欧委会的一名代表组成,由欧委会代表担任反倾销咨询委员会主席。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磋商是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赋予成员国在调查的各个阶段有权过问和监督反倾销事务的权力,也可理解为欧盟在反倾销体制中建立的磋商机制,目的是在反倾销事务中给各成员国提供发表意见的机5会。需要成员国进行磋商的情形多达 14 种,几乎涵盖反倾销调查的所有范围,但磋商的结果并不必然是强制性的,部长理事会才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反倾销咨询委员会议可在成员国的要求或欧委会的要求下,立即召开。实践中,欧委会不可能不审慎考虑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常驻代表委员会(简称“COREPER” )是指由 27 个成员国常驻代表团团长

17、组成的定期会议决策机制。COREPER 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决策机构,但它对部长理事会即将研究批准的议题进行预先讨论和协商,以沟通彼此的立场。COREPER 可根据欧盟成员的要求研究贸易问题,在反倾销问题上,通过贸易工作组(简称“TQG” )先行进行讨论和磋商,再由团长会议进行讨论。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内部程序运行情况,可参见图 1.1。欧委会(贸易委员主管反倾销事务)欧盟部长理事会初审法院 欧洲议会上诉法院133 委员会做出立案和初裁决定,提供终裁建议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DC)下设下设相互协调 监督指导做出终裁质询汇报终裁建议司法监督贸易救济司咨询磋商咨询磋商常驻代表委员会(COEPER)贸易问题工

18、作组(TQG)(技术层各成员国海关 执行欧盟产业下设贸易总司下设汇报汇报立案申请 损害调查出口国企业倾销调查决策 投票表决图 1.1: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内部程序运行图(2010 年 3 月之前)6(三)欧盟反倾销措施的决策机制欧盟反倾销调查和决策相分离的体制,决定欧委会无权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最终措施,必须将根据调查做出的裁决结果交由成员国和相应的机构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后做出决策。反倾销终裁措施的决策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欧委会提出建议案后,首先在成员国的技术层面上进行投票,即由反倾销咨询委员会(ADC)投票,然后再上升到理事会阶段,也是先在技术层投票,即由贸易问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TQG”)投票

19、,然后再由常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COREPER” )表决,最后通过部长理事会的议程,由成员国部长进行投票。如果 COREPER 对欧委会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就被列入部长理事会“议程 A”,理事会无须讨论就直接表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列入理事会“议程 B”,部长理事会需要进行讨论,然后再进行表决;或部长们经过协商后拿出一个解决框架,再交给 COREPER 继续谈判、细化、协商,以便最终达成一致,列入“议程 A”,交由部长理事会投票表决。实践中,部长理事会很少对存在分歧的 “议程B”的事项进行表决,而是经过讨论后拿出一个原则性的解决方案,再交由 COREPER继续细化并沟通

20、落实,力争在 COREPER 达成一致,列入“议程 A”。由此可见,COREPER 表决的结果就是部长理事会表决的结果。投票的决策程序详见图 1.2:反倾销终裁措施决策程序。欧委会建议案ADC 投票政治层面:COREPERTQG 投票COREPER投票部长理事会表决议程 A议程 B同意不同意 技术层面:再协商注:欧委会建议案先提交给 ADC 咨询委员会投票7欧委会与 ADC 协商同意的建议案交给 COREPER,先提交给 TQG 讨论将 TQG 讨论后的建议案由 COREPER 进行投票图 1.2:欧盟反倾销终裁措施的决策程序(2010 年 3 月之前)部长理事会通过表决机制对欧委会提交的终裁

21、措施建议案做出决策。表决机制主要有简单多数和加权多数两种形式。加权多数仅适用于部长理事会改变欧委会临时措施、改变欧委会接受承诺的决定、改变欧委会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等三种情形,但实践中几乎没有发生过。因此,简单多数是反倾销表决机制中最常用的方式。简单多数表决机制是建立在一国一票的基础上,即欧盟大国(如:德国)和小国(如:马耳他)一样,都只有一票的表决权。2004 年 3 月 8 日,欧盟理事会第461/2004 号规则 11对第 384/96 号规则进行了修正,反倾销表决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原规则,对于欧委会提交的最终措施、各类复审、反规避调查、反吸收调查的建议案,应以部长理事会简单多数

22、同意后才能通过,否则即被视为没有被通过从而自动终止反倾销调查。也就是说,原来的弃权票被计算为反对票。但根据修正后的规则,欧盟 27 个成员国中只要没有过半数即 14 个成员国明确反对欧委会建议案,建议案即获通过(习惯上称此为“反向简单多数” ) 。另外,原法规规定,欧委会上述反倾销措施相关提案如在 3 个月这内未获理事会同意,则被视为废止。新法规则明确规定,部长理事会在 1 个月之内未能以简单多数否决欧盟委员会提案,则该项提案视为已被通过(自动通过机制) 。技术层表决和理事会表决都采用这种反向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由于欧盟反倾销表决机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反向简单多数”的表决方式,在一个具体案

23、件中要争取 14 个成员国明确反对欧委会采取反倾销措施建议案的难度大大增加。瑞典、荷兰等成员国对“反向简单多数”的表决机制产生过怀疑,曾多次强烈要求对该表决机制进行修改。里斯本条约生效后, “委员会制度决策机制改革”建议案获得通过 12。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由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Committees)对欧委会的立法建议按照有效多数投票机制进行投票通过,而不是简单多数的投票表决机制。贸易救济措施的执行也被纳入新规则体系。这项改革于 2010 年 3 月后实施。这就是说,反倾销表决机制将得到改变,由原来的简单多数表决机制改为有效多数的投票表决机制。11 详见欧盟理事会第 461/2

24、004 号法令,http:/eur-lex.europa.eu/JOHtml.do?uri=OJ:L:2004:077:SOM:EN:HTML。12 详见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genaff/119516.pdf。8同时,委员会制度将代替原来的欧盟部长理事会行使反倾销终裁措施的决策权。这部分内容将在后文做详细介绍。二、欧盟反倾销体制的特点(一)对欧盟反倾销体制的分析反倾销是欧盟实现共同贸易政策的手段,反倾销体制则为反倾销调查、措施的确定和实施提供制度和组织的保证。欧委会通过其政治运作,将法

25、律制度框架下的技术调查蒙上浓厚的政治色彩,使之服务于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1反倾销制度安排给欧委会和各成员国提供利益如上文介绍,欧盟反倾销法律的规定赋予欧委会和各成员国在反倾销中的职能和权力。反倾销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经济主权的方式,欧委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是作为独立机构存在的,从理论上讲,它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政治学认为 13:“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欧委会在反倾销事务上,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权力,这种权力体现在:有权决定是否根据欧盟产业的申请而立案、在倾销调查与损害调查过程中,有权决定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有权定义欧盟的共同利益等。虽然欧委会无权决定是

26、否采取最终措施,但欧洲法院的判例决定欧委会的建议案是难以被推翻的。唐宜红和徐世滕 14,Edwin & Simon15认为,欧委会在案件结果上占有主导地位,这种地位来自于欧洲法院 1998 年的一个判例。这个判例做出这样的规定,部长理事会如果决定反对欧委会的提案,它要提供有力的证据以支持其决定,这就造成部长理事会很难推翻欧委提案的现实。根据欧盟最新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取消部长理事会的决策权,赋予欧委会在反倾销措施上更大的权力,欧委会主导案件结果的行政成本将减少。由此推断,欧委会仍将成为反倾销案件结果的主导者。皮鞋反倾销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欧委会执意要对华皮鞋采取限制措施,即使是技13 王浦劬等:政

27、治学基础 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第 48 页。14 唐宜红 徐世滕:欧盟对华皮鞋反倾销的政治经济分析 J 国际贸易 2007(01)15 Edwin Vermulst, Simon J. Evenett. The Politicisation of EC anti-dumping Policy: Member States, their Votes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 The World Economy, Vol. 28, No.5,20059术层多次推翻它的措施建议案,它最终还是找到了限制中国皮鞋进口的方法和措施。因此,欧委会在执行共同

28、贸易政策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在反倾销问题上,欧委会与成员国之间相互需要。欧盟实行共同贸易政策,由欧委会统一制定和协调,各成员国无法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设立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贸易政策,在一些问题上需要得到欧委会的支持,为自己的国家争取利益。就反倾销措施来说,成员国的利益本应只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相关,实践中,投票表决机制赋予成员国更多的利益,这个利益既可以是政治利益,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既可以是长期利益,也可是短期利益。因此,反倾销的制度安排给欧委会和各成员国提供超越贸易保护的利益。2.成员国间因对实施反倾销价值的不同意见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欧盟内部,由于不同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水平,其成员国

29、对待反倾销的态度迥然不同,甚至大体上可以划分出“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两大集团。Edwin 和Simon(2005)16认为,在欧盟的反倾销决策过程中,一国经济利益集团通过国内的政治机构施加的影响将决定该国对反倾销案的态度及投票,并且他们对各成员国在 19912003 年间对待反倾销的态度做了总结。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东扩之前的欧盟 15 国中,葡萄牙是坚定的反倾销措施的支持者,它的“赞成比例”高达 100;而法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等国的“赞成比例”也均超过 80。因此他们将这 5 国归入“倾向于征收反倾销税”(保护主义)集团。与这 5 国相反的是,德国、瑞典、丹麦等 3 国从未支持过任何

30、的反倾销措施,而卢森堡、荷兰、芬兰等 3 国赞成征收反倾销税的比例低于15,Edwin 和 Simon 将这 6 国归入“倾向于不征收或较少地征收反倾销税”(自由贸易)集团。其余的国家如比利时、英国、爱尔兰、奥地利则属于中间派。另外,他们还对 2004 年欧盟东扩后新加入的 10 个成员国 19952003 年间的反倾销情况进行研究,结果是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文尼亚等 5 国曾进行过反倾销调查,而其余 5 国没使用过反倾销措施。总之,Edwin 和 Simon 的研究表明欧盟各成员国在对待反倾销上的确存在着不同意见。刘超 17也对欧盟目前 27 个成员国的立场进行分类。他将 27

31、 个成员国对反倾销立场分为四大阵营,即:一是坚决支持阵营,由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希腊 5 个老成员国和波16 Edwin Vermulst, Simon J. Evenett. The Politicisation of EC anti-dumping Policy: Member States, their Votes and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 The World Economy, Vol. 28, No.5,200517 刘超:适当论-欧盟反倾销应对策论 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 2009,第 74 页。10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 3 个新成员国

32、组成。二是经常反对阵营,由瑞典、丹麦、德国、荷兰、芬兰、英国、爱尔兰 7 个老成员国和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 3 个新成员国组成。三是同情并倾向于采取反倾销措施但立场容易动摇的阵营,成员为匈牙利、斯洛伐克、立陶宛 3 个新成员国。四为不支持反倾销措施但立场容易动摇的阵营,成员为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3 个老成员国和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斯洛文尼亚 3 个新成员国。当然,以上仅为一般现象,成员国的立场最终取决于案件本身是否与本国利益有关。例如,在欧盟对挪威三文鱼案中,英国出于保护其本国产业的考虑,坚持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在这个案件中它改变其原来的自由贸易的立场;又如在节能灯日落复审案中,德国改变其

33、原来支持自由贸易的立场,积极推动延长反倾销措施。3.欧委会通过政治运作以实现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欧委会是欧盟共同政策的制订者,政策的执行需要各成员国的支持和配合。在反倾销问题上,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如果反倾销措施符合本国的利益,成员国就予以支持;如果对本国利益不利,成员国就予以反对;如果与本国利益的关联性不大,成员国既可以持支持态度,又可以持反对态度,其最后的立场和表态,取决于多种因素。欧委会在反倾销调查中,运用法律漏洞赋予的自由裁量权,通过透明度不高的做法,进行政治运作,确保其提出的反倾销措施终裁建议在部长理事会上得以通过。Edwin 和 Simon(2005)的研究表明,欧委会在司局

34、级层面上,通过调整和修改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方式保证它所需要的支持票数。欧委会有 6 种方式来对最终的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整:1.减少征税的时间;2.减少日落复审的时间(一般为 5 年) ;3.降低征税的幅度;4.缩小调查产品的范围;5.把贸易伙伴从反倾销调查或措施中予以排除;6.把特殊产品从反倾销规则或征税中排除。此外,成员国在投票时,除了国内经济利益的考虑外,还需考虑其它因素,主要包括:来自欧委会的压力和欧盟反倾销调查目标国的政治压力。皮鞋反倾销原审和日落复审案是欧委会政治运作的典型案例之一。4欧盟反倾销体制是欧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客观反映二战以后,欧洲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话语权的不断提升得益于欧共体的构建。欧洲人非常清楚欧共体或欧盟体系对他们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自然条件、产业结构、发展程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欧盟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在反倾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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