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4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包括优秀学业奖学金和学年学业奖学金。第三条 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 次骨干人才 计划” 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可以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得参评研究生学年学业奖学金。第二章 标准、比例和条件第四条 优秀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
2、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研究生。学校根据各院系全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 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 研究生的总人数,按博士研究生 0.25 万元/年、 硕士研究生 0.2 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优秀学业奖学金经费,由院系自行决定评奖比例、等级设置和奖励标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外)学费的 20%作 为优秀学业奖学金 专项资金,由各院系制订评审办法并负责实施。第五条 学年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资金设立,用于鼓励 201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全
3、日制非定向的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2 / 4的“少数民族高 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 研究生认 真完成每一项学业要求。学校根据各院系符合参评条件的研究生人数,按博士研究生 0.75 万元/年、硕士研究生 0.6 万元/年的生均标准,核拨学年学业奖学金经费。院系自行决定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设奖方式和评选要求,重点考察学生在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学术等方面的表现。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最高奖项的奖金标准,不得超过同学历层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 60%。第七条 2014 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资格考试通过前(原则上为两年)参评硕士研究生
4、的学业奖学金;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下一学年起,参评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三)诚实守信,为人正派,遵守公德;(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 评该学年的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注册的;(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四)违反园区住宿管理条例被书面通报批评的;第十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思想品德和科研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研究生第二学年
5、及以后学年的优秀学业奖学金,依据研究生上一学年思想品德、公共事务参与、课程成绩和学术成果等综合情况进行评定。第十一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冠名奖学金。3 / 4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十二条 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和统筹全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协调和监督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院系”)的评审工作,并审议相关申诉事项。第十三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意见,对学业奖学金名单进行审核,受理相关申诉事项,并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十四条 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培养
6、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工作首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依据奖励优秀研究生、支持研究生学业的原则,起草本院系的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简称“评定细则” )。评定细则经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 议后方可生效,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第十五条 院系根据评定细则, 组织评审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院系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予及时答复。申 诉人对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7、并由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裁决。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记录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记入其个人档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应在研究生毕业前发放。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 调整学 业奖学金:(一)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相应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和奖金;4 / 4(二)退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取消所在学年的学年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所在学年的学年学业奖学金奖金;(三)已进入博士培养阶段的研究生,如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须退还已获优秀学业奖学金、学年学业奖学金中高出本院系同类型硕士研究生的部分。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 销 相应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荣誉,研究生应退还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获奖证明和奖金。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纪检监察、主管 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奖(助)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学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