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价格变动准备金之问答集FAQ.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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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問答集 FAQ問 題 回 答1.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所謂年底國外投資總額指的是(11 月+12月之國外投資總額)/2,或是 12 月底之國外投資總額?年底國外投資總額係指 12 月底之國外投資總額。2.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2 點所稱之國外投資總額應如何計算?1.國外投資總額係指各月底依保險法 146-4 條結算之國外投資金額自結數,但不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計算公式如下:當月國外投資總額國外投資總額之(本月底金額上月底金額)22.國外投資總額之計算範圍除法令所載國外投資項目外,應計入國外有價證

2、券因跨月交割所產生之應收及應付款、衍生性金融資產與負債淨額,及因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所衍生之應收利息等與國外投資相關之項目。3.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係包含外幣區隔帳戶及外幣保單貸款。(詳細內容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3.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3 點所稱之傳統避險本金應如何計算?傳統避險本金金額為當月每日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平均值 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4.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7 點節省之避險成本應如何計算? 節省之避險成本係指各壽險公司以取當年度各月之外匯曝險比率平均數(B%) 扣除自 98 年至 1

3、00 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A%)(未達三年數值者,得以實際年度之平均數計算)與零之大值後(C%),乘以國外投資總額再乘以當年度換匯點成本率扣除千分之五後與零之取大之數額。計算 98 年至 100 年三年之平均外匯曝險比率(A%),考慮本制度尚未實施,故簡化各月外幣兌台幣之傳統避險本金金額之計算方式,以各月底所持有之外幣兌台幣傳統避險工具原幣別名目本金 月底外幣兌台幣匯率。(詳細內容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節省之避險成本定義)5. 依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7 點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此時應否考慮所得稅影響數?應考慮所得稅影響數,即應依會計準則公

4、報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特別盈餘公積。2問 題 回 答6. 101 年 3 月 1 日實施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制度,初始金額如何決定?上限金額為何?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各自轉列的比例是否有所限制?1.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3 條之 2 規定,人身保險業得於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 日,將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部分金額轉列為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2.初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100 年 12 月 31 日負債項下之各險種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半數;至係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轉

5、列其比例並未限制,由公司餘數額內自行決定。7.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轉列至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後,未來收回之金額是否應等比例下降?或是應維持與未實施本制度時相同之收回金額?初始金額若是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餘額轉列,應將由此部分轉列之餘額於已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中等比例下降,因此未來收回之金額會等比率下降。8. 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業轉列之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初始金額,應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如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有虧損年度是否亦應提列?應如何提列?原則上自實施日起三年內不論盈餘或虧損均應提列本點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且第一年提列金額不得低於稅後

6、初始金額之三分之一,前二年累計提列金額不得低於稅後初始金額之三分之二。但如人身保險業在第一年即已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則第二年與第三年即無須再提列本點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又如在前二年即已提列足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則第三年亦無須再提列本條規定之特別盈餘公積。9.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4 點揭露內容有無釋例?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應如何計算?1.有,可參照壽險公會制定之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第 4 點揭露釋例 ,未來會納入人身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中。2.未適用本準備金機制之每股盈餘I 全期加權平均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I當期稅後損益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

7、A 】83%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即當期損益表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淨變動之金額A 收回特別準備影響數(僅 101 年度有此項目)10. 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之外幣區隔帳戶之定義為何?係指公司依外幣保單精算實務處理規範所區隔之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11. 若未提第一桶金,則代表最低下限是 0,第一年各月份所強制提存的準備金皆可沖抵隔月之外匯損失? 無論強制提存或額外增提,於各月底準備金只要有累積餘額,皆可用於沖抵當月外匯損失,但每月沖抵後準備金餘額均不得低於下限(本提問之狀況下,因未提第一桶金,故下限為 0)。312. 根據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 第八點,人身保險業

8、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餘不足轉列者,應於以後有盈餘年度補提之,並在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若公司並未有盈餘產生,則仍須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嗎?當年度未有盈餘可不用提存,但應於未來有盈餘年度補提之。13.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是否計入 RBC計算之自有資本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會計入自有資本總額中,將於 101年上半年 RBC 報表中修正計算公式。14. 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各項應轉列特別盈餘公積(包含 1.就轉列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初始金額,於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轉列特別盈餘公積 3.有稅後盈餘年度,提列百分

9、之十特別盈餘公積)之時間點?1. 當年度底 OR2. 次年股東會後均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即次年股東會後轉列特別盈餘公積。15. 計算節省之避險成本時須先決定制度實施前三年之平均未避險比率,本公司於 98 年 6 月經安泰人壽及富邦人壽合併後,投資部位及避險策略較合併前均有不小的改變,自 98 年 6 月至今未達三年,本公司之制度實施前平均未避險比率能否自合併時點起,計算平均未避險比率?考量貴公司合併前兩家之資產部位及避險策略與合併後已有所改變,合併前之數據納入計算不具比較意義,故自合併時點起計算平均未避險比率應屬合理16.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3 條之 2,人身保險業轉列之外匯價格變

10、動準備金初始金額,應自實施日起三年內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請問(1)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起始時點為 101 年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或為 102 年分配101 年盈餘時 (2)能否於一年內或二年內提前完成提列初始金額?原則上提列以分配 101 年度盈餘時開始。但考量到厚實資本、強化清償能力以健全財務體質為主管機關施行本機置希望達到的主要目的之一,所以提前自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開始亦可。17. 注意事項第 9 點規定,應就稅後盈餘提列之 10%特別盈餘公積。請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起始時點為 101 年分配100 年度盈餘時或為 102 年分配 101本規定係以實施成效為出發點,因此受此機制影響之會

11、計年度為 101 年,因此基本上提列以分配 101 年度盈餘時開始。但考量到厚實資本、強化清償能力以健全財務體質為主管機關施行本機制希望達到的主4年盈餘時? 要目的之一,所以若公司自願自分配 100 年度盈餘時開始亦可。18. 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利益及損失之計算,當月兌換利益及損失是否不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目前計算公式定義之當月外幣資產與外幣負債,因匯率變動所認列於損益表上之匯兌損益,依此定義計算會包含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資產19. 當月未避險外幣資產兌換損益之計算公式中, 加回當月傳統避險的換匯點成本, 是因為將避險資產避險無效性的部分一併考慮嗎?為了避免僅是成本

12、支出的扣除,未來無法達到準備金累積之目的,是以加回避險成本20. 國外投資總額計算公式之年初國外投資金額,民國 101 年是否自 3 月起算,即(2 月底資產+3 月底資產)/2 ? 或自民國 101 年年初起始,即 100 年 12月底資產(11 月底資產+12 月底資產)/2 ? 若自民國 101 年 3 月起算,計算公式是否要修改?計算皆為平均數概念,請參閱壽險公會所定之國外投資總額計算說明與節省之避險成本定義21. 就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 明定人身保險業每年應就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轉列特別盈餘公積,並在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問題:(1)

13、針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部份係於當年度提列,抑或隔年初提列;(2)三年內至少一次盈轉或彌補虧損,其中彌補虧損是否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人身保險業應於每年股東會後,針對當年度已節省之避險成本部分,考量法定稅率之影響後,以稅後金額轉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三年內至少一次作為盈餘轉增資或彌補虧損。22.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注意事項第 9 點,明定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問題:1.於當年度提列,亦或隔年初提列。2.可彌補虧損或有其他用途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於股東會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得免於股東會後提列該特別盈餘公積或將該特別盈餘公積用以彌補虧損或有其他用途。23.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23 條之 2 所要求每年返還第一桶金所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可否彌補虧損?因返還之第一桶金係計入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特別準備(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科目,故應回歸至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18 條、19 條及 20 條之相關規定。4註:上述回答內容,若日後主管機關有相關之解釋,則仍以主管機關所訂之法令及行政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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