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汕 头 市 澄 海 区 粮 食 收 储中 心 成 品 粮 和 稻 谷 代 储企 业 服 务 资 格 项 目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CCJ201511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编制发布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2目 录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第四部分 合同书格式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3第一部分 谈判邀请函各供应商: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受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的委托,对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成品粮和稻谷代储企业服务资格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文件经采购人审核、确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一、采购项目编号:CCJ201511二、
2、采购申请表编号:澄财采编2015143号三、采购项目名称: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成品粮和稻谷代储企业服务资格项目四、采购预算:资格谈判,无预算;五、采购项目内容( 本 项 目 分 为 两 个 包 , 具 体 项 目 要 求 等 详 见 谈 判 文 件 )包组一:成品粮代储企业服务资格。拟确定 5 家成品粮代储企业提供成品粮代储及相关服务。包组二:稻谷代储企业服务资格。拟确定 3 家稻谷代储企业提供稻谷代储及相关服务。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5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23日(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二楼西侧)报名备案,或者将
3、报名资料传真到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七、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2015年12月31日10时整(注9时开始受理谈判响应文件)。八、谈判响应文件送达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三楼谈判会议室。九、谈判时点: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 时。十、谈判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三楼谈判会议室。十一、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1、采购人联系方式:采购人名称: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卢先生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754-85879108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地点: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区党政大楼二楼西侧采购代理机构
4、联系人:李小姐 谢小姐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754-85880709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754-85880709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4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一、供应商资格: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 2014 年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生产制造或经营本次采购项目内容所要求的资质;3.供应商谈判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
5、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根据汕检会【2013】1 号文规定,查询时间为公告之日前三年)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谈判的除外,提交联合体共同谈判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二、采购项目需求内容:(一)谈判内容:1、项目概况:根据汕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的通知(汕府函2015146 号)的文件精神,为完成我区粮食储备规模为 4.87 万吨(原粮)的储备任务,区新增地方储备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确认一批具有成品粮代储资格和稻谷代储资格的企业作为我区成品粮和稻谷代储企业。具体仓
6、库情况、检化验仪器条件等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谈判文件的相应规定为准。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谈判的实质要求。谈判供应商若存在任何理解上无法正确确定之处,均应当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谈判前的澄清等程序提出,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谈判供应商自行承担。2、本次谈判共分2个包组,具体如下:1)包组一:成品粮代储服务。提供成品粮代储及相关服务,拟成交家数 5 家。2)包组二:稻谷代储服务。提供稻谷代储及相关服务,拟成交家数 3 家。3、服务期限:3年(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包组一:成品粮代储企业资格谈判需求1、谈判供应商应具备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
7、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谈判供应商应在澄海和龙湖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的仓储地点,有与储粮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仓容能力应不低于 800 吨,能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守信经营。3、谈判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需提交仓库情况表、仓库分布平面图、仓库产权证明5或拥有该仓库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检化验条件情况表等能证明其代储能力的证明资料。(三)包组二:稻谷代储企业资格谈判需求1、谈判供应商应具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谈判供应商应在澄海和龙湖区域范围内拥有固定的仓储地点,有与储粮消防安全要求相适应的配套设施,仓容能力应
8、不低于 2000 吨,稻谷加工能力每小时 3 吨以上;能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守信经营;3、谈判供应商应有粮油防治员、粮食保管员从业资格各 1 人以上;4、谈判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需提交仓库情况表、仓库分布平面图、仓库产权证明或拥有该仓库的其他证明材料、检化验条件情况表、检化验、防治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等能证明其代储能力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谈判供应商应提供成交后储存粮食的防潮、防火、搬运和安防等相关服务承诺措施,确保储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五)各成交代储企业具体的仓储数量和每吨/年的代储费用由采购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六)采购单位将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
9、理办法和粮油储备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发改部门依法对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七)递交报名资料后而决定不参加本次谈判的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告知本中心。备注:以上标注“”的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谈判供应商需完全响应,否则将按无效谈判处理。第三部分 谈判须知一、说 明1适用范围1.1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2. 定义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特指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2.2 “监管部门”是指: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0、”是指: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62.4“谈判采购单位”是指:汕头市澄海区粮食收储中心,汕头市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2.5“响应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谈判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等。2.6“合格的响应供应商”是指: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 2014 年财务状况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缴纳至开标日期前半年内任一月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生产制造或经营本次采购项目内容所要求的资质;3)供应商谈判时须持有当地人民检
11、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根据汕检会【2013】1 号文规定,查询时间为公告之日前三年)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谈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谈判的除外,提交联合体共同谈判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2.7 知识产权响应供应商应保证其享有所提供的报价文件或其任何一部分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谈判过程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应由响应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上的责任。如果在诉讼或仲裁中被认定构成侵权,响应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承担替换或修改,使之不
12、再构成侵权,并在实质上用同样的质量进行同样的服务,并向有关各方赔偿由此所致的经济损失。任何知识产权纠纷与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关。3. 合格的服务3.1 “服务”是指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以及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额外的服务。4.分包谈判4.1 本项目分为两个包组,谈判供应商可根据经营范围分投其中任一包组或两个包组全投。5谈判费用5.1 响应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谈判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谈判文件6. 谈判文件的构成6.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71)谈判邀
13、请函2) 采购项目内容3) 谈判须知4) 合同书格式5)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6) 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6.2 响应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 。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真实有效资料,或者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谈判供应商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响应或被确定为响应无效。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和数量7.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7.1 响应供应商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7.2 响应供应商提交的谈判响
14、应文件以及响应供应商与谈判采购单位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7.3 响应供应商编制的谈判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本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所有内容。7.4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谈判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谈判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7.5 如果因为响应供应商谈判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谈判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
15、后果,其责任由响应供应商承担。7.6 计量单位除非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响应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及其与谈判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 谈判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8.1 响应供应商应编制谈判响应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谈判响应文件须用订书钉或文件夹进行装订并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88.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私章。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谈判文件中,否则谈判小组将
16、否决其谈判资格。8.3 谈判响应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私章才有效。8.4 谈判响应文件没有按本条款要求装订、签署、盖章的,有可能导致其谈判响应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谈判响应。8.5 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谈判响应文件概不接受。9. 联合体谈判9.1 关于中小企业联合体谈判9.1.1 大中型企业可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本项目的谈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 。9.1.2 以中小企业联合体形式参加谈判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谈判人特
17、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9.1.3 中小企业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谈判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并将共同谈判协议连同谈判响应文件一并提交谈判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谈判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谈判,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谈判。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1.4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9.1.5 中小企业依据 8.2.2、8.2.3 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
18、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9.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后) 。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10.谈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10.1响应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用单独的信封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封口处应加盖谈判单位印章。10.2 每一密封信封均应:(1)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9(2)谈判包组号及名称;(3)响应供应商全称;(4)注明“于(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10.3 如果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0
19、.1 条和第 10.2 条要求进行密封、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10.4 所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于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时点前递交到指定地点,超过截止时点后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1.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1.1 响应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点前,可以对所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谈判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1.2响应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撤回其谈判响应,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点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但从谈判响应文件递
20、交截止时点至谈判供应商承诺的谈判有效期内,谈判供应商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11.3 响应供应商所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谈判的步骤12.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12.1 谈判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谈判文件中的遗漏、错误、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响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谈判文件的修改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谈判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12.2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响应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响应供应商所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报名参加谈判的响应供应商(答复中不
21、包括问题的来源) 。响应供应商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答复作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供应商有约束力。同样,谈判文件如有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响应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12.3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谈判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10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一个响应供应商。12.4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调整或修改采购需求中的项目内容、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应取得谈判
22、小组的一致同意。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若响应供应商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谈判,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任何形式的决定须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前提。13.谈判与评审13.1 谈判小组1)谈判由澄海区政府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评审专家人数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谈判小组评审专家依法从汕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评委库中随机抽取。2)谈判小组在谈判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遵
23、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3)谈判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4)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谈判及对谈判响应文件和最终谈判结果进行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13.2谈判1)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2)谈判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对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实行现场告知,由谈判小组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该供应商,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3)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将围绕谈判项目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响应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当事人的任何重要信息。13.3 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 合 采 购 需 求 、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的 原 则 从 已 选 出 的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