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 防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 、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2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
2、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县级以上人
3、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信息员。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农服务等工作。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部门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
4、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分析评估结果,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4(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
5、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
6、、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市规划;5(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项目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7、对必须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并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环境保护、通信、旅游、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公布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6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需要,整合
8、现有防灾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建设、能源、通信、旅游、危险化学品、矿产等行业中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二)接收与传播预警信息;(三)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并加强演练;(四)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五)建设并维护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六)其他防御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9、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隐患。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排水、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加固7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涝)管网、排涝泵站等建设、维护、改造,疏通排水管网,加强城市内河、内湖的清理,及时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旱情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
10、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加强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做
11、好交通疏导、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8公安、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做好交通疏导、线路抢修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配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多发区域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 、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少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跨
12、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9理和协调。第二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统一规划设置加密气象观测站、移动气象灾害监测
13、设施,完善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气象灾害监测总体规划布局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制作、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城市环境气象、地质灾害等预报。第二十八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
14、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可能发生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10第二十九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三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情况紧急时,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媒体应当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地质灾害防治、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向公众持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