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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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北省普通中小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教育法、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文化目标,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格,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第五

2、条 学校应当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及其他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二章 校务管理2第七条 学校应当坚持依法治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依照章程制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规模设置教育、教学、总务等工作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学科组、年级组。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工作机构、图书室、实验室、各类功能教室的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第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领导

3、、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行政、教育教学、教师考核、学生学籍、经费资产等各类档案,保管、使用好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将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福利待遇、评优评先、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政策等事项及时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健全处分教师、学生的程序,做到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申诉。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

4、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3第三章 学生管理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组织招收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坚持免试入学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含笔试和面试)录取新生。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采取有效的控辍保学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第二十条 初中、高中招生不得以小学、初中学生竞赛成绩作为依据和参考因素。第二十一条 高中应当按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录取新生。第二十二条 高中应当按照规定招收市域、县域内的学生。未经

5、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全省范围或跨设区市招生。第二十三条 高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招生考试,不做违规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利于教育教学及学生身心健康的原则,严格控制教学班学额,小学每班不超过 45 人,初中每班不超过 50 人、高中每班不超过 56 人。提倡小班化教学。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举4办各种形式的“奥班 ”、“奥赛训练班”等。第二十六条 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面向全省或全市范围招生的重点班、竞赛班等特殊配置的班

6、级。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整的请假、销假制度,发现学生旷课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尽快让学生返校上课。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制止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支持学生建立社团,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

7、导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 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权利。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5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支持、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有关教育教学活动。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

8、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的学习培训,及时进行经验交流,提高班主任的素质和能力。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处理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坚决杜绝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坚持德育为先、素质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德育工作机制,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寓德育于各学科教学之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师实行一岗双责,既

9、教书又育人,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局面。6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开展教学活动,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省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使用教科书和教师用书,并按照要求选择地方课程教材;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材料。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上课时间不早于 8:00。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 6 小时,初中不超过

10、 7 小时,高中不超过 8 小时。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 21:00,高中不晚于 21:40;严格控制早晨起床时间,确保寄宿生每天睡眠时间初中生不少于 9 小时,高中生不少于 8 小时。寄宿制小学必须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 10 小时。第四十七条 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 30 分钟,四年级学生不超过 45 分钟,五、六年级学生不超过 60 分钟,初中学生不超过 90 分钟,高中学生不超过 120 分钟。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行为,并对学生预

11、习、上课、复习、作业等提出基本要求。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加强学生的7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适时、适度地进行青春期教育。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上好艺术类课程,注意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其他学科应当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按照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上好实验课,做好分组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鼓励教师积极采取探究式实验教学方法,积极推进中小学实验教学思想和实验教学方式变革。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积极推广科研教研成果和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提高课程

12、计划实施质量和单位时间内教学效率。第五十三条 小学每学期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学科考试,不得组织期末学科考试以外的学科考试或者变相的学科考试。第五十四条 初中、高中全校或者全年级每学期组织期中、期末两次考试,除初三、高三年级外不得举行区域性统考和模拟考试。第五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学生学业质量检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学生成长记录袋制度。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初中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创新实践成果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促进教师教学和专业成长评价体系,不得单纯以学科成绩、升学率等评价学生和教师,不得给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考试分数和

13、等级为依据给8学生排名次、排座位。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和放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调课或放假的,一天以内,应当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天以上的,应当报经举办学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八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第六十条 学校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知识类竞赛活动。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的指导,保证学生的课外活

14、动时间,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化体育文娱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共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教育环境。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健康和安全,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9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七

15、章 校园管理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确保校园建设工程质量。校园布局合理,教学区、生活区、运动区等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设置国旗旗杆,使用无破损、无污迹国旗,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第六十八条 学校应当注重校园文化建设,体现教育性、科学性,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设整洁、美观、有序的校园环境。校内排水通畅,道路平整,路面硬化;车辆停放整齐,地面无杂物,墙面无污损。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验证制度,禁止社会闲杂人员或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学生将

16、管制刀具、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学校。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环境。10第八章 校舍(场地)管理第七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设计功能,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校舍(含校舍附属设施,下同)的用途、荷载。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建、改建,不得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舍的通道、楼梯和主要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堵塞紧急疏散通道,确保校舍出入通道畅通。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校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得随意改变教育教学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将教育教学用房出借、出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时维护保养,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要将实验环境的安全、环保工作落到实处。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危险性的实验仪器、辐射材料、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建设专门的危险品库。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图书馆、阅览室管理,生均藏书量小学 20 册以上,初中 35 册以上,高中 50 册以上,并保证提供给师生借阅的图书流通量不低于藏书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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