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方案为搞准、搞实以耕地面积为主的农业用地面积数据,顺利完成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原则根据农业普查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部际联系会议精神要求,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合作、共同核实、共同发布、信息共享”的原 则,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河北省统计局共同组织开展。二、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一)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县以上数据,利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006 年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数据整理相关工作。全省、市、县(市、区)农业用地面
2、积数据及有关耕地质量方面的资料,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向国务院农普办提供。(二)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的乡(镇)、村两级数据,依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 2006 年土地变更调查资料,由县级农普办组织填写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国统字(2006)159 号)(见附件 1),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录入,逐级上报河北省农普办。(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面积数据的事后质量核实工作,在国家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领导下,由省农普办组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和河北省统计局共同开展。三、组织协调各地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作组,由各级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并将
3、成员名单上报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调查工作。四、数据质量核实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质量核实是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事后质量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实的组织、范围、内容、方法、时间安排等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附件 2)。五、数据发布各级数据发布采取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国家发布省级数据,国家发布之后,省以下顺次发布。河北省农普办、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统计局按照统一时间安排,根据国务院农普办反馈的 2006 年农业用地数据及核实结果,共同发布、反馈各地数据。各地农普办、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局再共同发布、逐级反馈数据。六、时间安排(一)200
4、6 年 10 月底前,完成土地变更调查的外业调查工作,11 月上旬,完成县级和市级数据的处理,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统计汇总。(二)2007 年 1-2 月,完成乡(镇)、村级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的填报、整理、录入工作。(三)2007 年 4-5 月底,完成数据质量核实准备、实地核实、结果分析工作。(四)2007 年第四季度数据发布。附件 1: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普查表附件 2: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附件 1:一、普查表表式第 二 次 全 国 农 业 普 查农 业 用 地 普 查 表表 号:A610 表制表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文 号:国统
5、字(2006)159 号有效期至:2007 年 12 月_省_ 市_县(市、区) _乡(镇)_村 指标名称 编码 2006 年 10 月 31 日调查面积(单位:亩)一、耕地面积 L1 灌溉水田 L2 望天田 L3 水浇地 L4 旱地 L5 菜地 L6 二、园地面积 L7 茶园 L8 桑园 L9 果园 L10 橡胶园 L11 其它园地 L12 三、林地面积 L13 有林地 L14 灌木林 L15 疏林地 L16 未成林造林地 L17 迹地 L18 苗圃 L19 四、牧草地面积 L20 天然草地 L21 改良草地 L22 人工草地 L23 五、其它农用地 L24 畜禽饲养地 L25 养殖水面 L
6、26 二、农业用地普查表填表说明(一)数据来源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2006 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二)编码方法本表可分级使用,填报级别与编码一致。如县级数据,编码只到县(市),其余为空。(三)平衡关系L1=L2+L3+L4+L5+L6;L7=L8+L9+L10+L11+L12;L13=L14+L15+L16+L17+L18+L19;L20=L21+L22+L23;L24L25+L26。(四)指标解释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它农用地。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兼有零星果树、
7、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 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1.1 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1.2 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1.3 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1.4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1.5 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2.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
8、茎等为主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 70的土地。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2.2 桑园:指种植桑树的园地。2.3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2.4 橡胶园:指种植橡胶树的园地。2.5 其它园地:指种植葡萄、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花卉、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3.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3.1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20的天然、人工林地。3.2 灌木林地:指覆盖度40的灌木林地。3.3 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 但20 的疏林地。3.4 未成林造林
9、地:指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合理造林数的 41%,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 35 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 57 年的造林地)。3.5 迹地:指森林采伐、火烧后,五年内未更新的土地3.6 苗圃:指固定的林木育苗地。4.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4.1 天然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未经改良,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4.2 改良草地:指采用灌溉、排水、施肥、松耙、补植等措施进行改良的草地。4.3 人工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包括人工培植用于牧业的灌木地。5.其它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养殖
10、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沟渠、晒谷场等用地。5.1 畜禽饲养地:指以经营性养殖为目的的畜禽舍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5.2 养殖水面: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附件 2: 河北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农业用地数据事后质量核实细则(一)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农业普查的农业用地面积数据事后质量抽样核实,是农业用地调查之后单独进行的一次调查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对作为农业用地调查的重要内容的耕地面积数据的再核实,为全面评价全国及各省(区、市)的农业用地调查数据质量提供依据。(三)事后质量核实要兼顾国
11、家和省的代表性。国务院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成立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核实;省农业普查办公室、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成立联合工作组,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组织实施核实工作。县级农业普查办公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抽中村所在乡(镇)国土所、抽中村干部组成耕地核实工作小组,协助完成核实工作。(四)耕地面积数据是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数据之一,数据质量事关重大。要求省、市农业用地事后质量核实联合工作组做到:1、认真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好样本图斑、台帐资料的整理;实地核实设备的准备、人员的选配和
12、培训;核实情况表的誊清及上报等工作。2、严肃纪律。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用地调查数据质量,要确保抽中的县(市)的事后质量核实工作在各个环节上都要做到周密安排、严守纪律、按规定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农普办、国土资源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核实样本的抽选。采用多阶段系统抽样的方法,由全国农业用地核实联合工作组负责直接抽取开展事后质量核实工作的县(市)。核实样本村及图斑(地块)由省农普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选,共同完成,市、县(市)积极配合。1、样本量的确定河北省的样本县(市)个数是 4 个,每个县抽 10 个村,每个村抽 20 个核实耕地图斑(地块)。2、样本的抽选第一阶段:抽选样本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