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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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JG0072009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2009313 发布 200941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河北省特种 设备 使用管理 办 法JG007200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设备的监督管理,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一、锅炉;二、压力容器(不含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三、压力管道;四、气瓶; 五、电梯;六、起重机械;七、厂内机动车辆;八、大型游乐设施;九、客运索道。第三

2、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第二章 使用管理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2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

3、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 110)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有效;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第八条 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第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应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验

4、机构进行验收或者是确认,并出具文字性材料同检验报告一并存档。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时,应当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使用登记核定的工作参数运行的设备或者是没有按照要求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未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的特种设备,不得进行设备定期检验。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3 -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事故管理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第三章 使用登记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市级或者是委托、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的设备,可在投用后 30 日内办理使用登

5、记手续。车用气瓶的登记手续由车辆牌照发放机关所在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手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省内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手续,按场、站分段由场、站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场、站之间的管道使用登记手续由介质入口端所在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办理,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第十四条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一、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6、要求;三、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四、监督检验报告(已实行监督检验制度的设备);五、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进口设备);六、压力管道管理单元划分说明及单元管道示意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用设备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 号- 4 -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设备各环节应当满足当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的压力管道。第十五条 新装、移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均应办理或者是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设备改变用途或者是主要

7、技术参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报废和异地安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当车用气瓶产权或车牌照号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按照工艺系统的需要核定设备的许用压力和出口温度。蒸汽锅炉的许用压力应当按照用热系统或者是装置的最高工作压力进行核定。有机热载体炉的出口温度应当按照用热系统或者是装置的最高工作压力下的饱和温度进行核定。当压力容器的压力源压力超过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时,应当装设减压装置,防止压力容器的实际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工作压力。当压力容器的热源温度有可能致使压力容器超过最高工作压力时,应当采

8、取降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的实际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5 -安全装置工作参数的整定值不得超过设备及关联系统的最高整定值。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按照管理单元(划分方法见附件 11)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由承担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定;在用压力管道,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机构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管道由安全评定单位确定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件 12)。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包括整改和安全使

9、用监控措施的压力管道使用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新压力容器由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评定(已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由检验机构评定);在用压力容器由检验机构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见附件 13)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为 1、2、3 级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只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得继续使用,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供设备的随机文件及资料,

10、利用上报数据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不需要填报其他申请手续(不包括所要审查的资料)。车用气瓶应提交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一份(见附件 14)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登记机关应当将设备的有关信息录入- 6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设备的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由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同一个号,车用气瓶编号方法:QP+车牌照号+ +5 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它气瓶编号方法:QP+单位代码(缩写)+6 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单位代码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充装站确定的“ 四位 汉 字” 标识的 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移装及过

11、户的设备,原设备的注册代码不变。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设备应及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可使用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直接打印。车用气瓶在发放河北省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同时发放河北省车用气瓶合格标志(见附件 15),并将标志置于汽车挡风玻璃上。设备的随机文件及资料,在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统一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车用气瓶和 400 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实行逐只登记;对同一规格、同一制造单位、同一制造批次的气瓶可以按批量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河北省气瓶使用登记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实行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设备是

12、否存在超压力、温度、能力运行等现象。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四、设备的重要参数,如许用压力、工作温度、许用速度、最大- 7 -起重量,索道张力,水位、液位等是否明确,相关工作参数核定是否准确,相关显示仪表是否用红颜色标识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区;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时工作压力波动较大的,应当用绿颜色标识出压力的正常波动范围,用红颜色标识出最高工作压力限。五、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试验。六、在使用中频繁操作的部件或者是部位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使用操作是否正确。七、使用单位设备安

13、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包括设备档案管理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八、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缺陷处理情况。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水平。十、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巡回检查情况。十一、督促使用单位制订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和设备技术检验计划,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项目。十二、督促使用单位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对不是严重危及设备安全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是缺陷,容许使用单位按照整改计划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十三、对严重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应当在设备的使用现场进行。对于设备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安全检查可以两年进行一次或者是由企业自查安全监察机构抽查。现场安

14、全检查记录使用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审查表(附件 16),每单位一份;河北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表(附件 17),每台设备一份。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检查按照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任务由设备所在地设区市级和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完成,有关工作由各设区市局统一规- 8 -划和安排。经现场安全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在设备或者是设备覆盖区明显位置悬挂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标志(附件 18),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第二十四条 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第五章 重点特种设备监管第二十五条 重点设备包括

15、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和损失严重的特种设备)。重点设备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公共场所、重要、重大活动场所、人口人员密集区(如:大型宾馆、饭店、会堂、会馆、会展、商厦、车站、学校、医院、影院、娱乐)等场所使用的下列特种设备。1、蒸汽锅炉;2、二、三类压力容器;3、容积50 升且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4、乘客密度较大的电梯;5、乘客位置高度超过 5 米或者乘客运动的线速度超过 5ms的游乐设施。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1、20 吨及以上蒸汽锅炉;2、三类压力容器;3、高速电梯;4、客运索道;5、最大起重能力在 100 吨以上的起重机械。第二十六条 重点

16、设备由承担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由各设区市局明确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建- 9 -立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台帐,明确监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每年对责任区内的重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第二十七条 重点设备使用单位(下称使用单位)是重点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

17、化管理。必须合法使用,包括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应有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重点设备不得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的,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期消除。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重点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重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主动报检。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技术检验机构对责任范围内的重点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技术检验,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随意增减检验项目(如不进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检验机构应按照用户所要求的时限完成重点设备检验任务,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跟踪整改。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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