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在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开展创新创业工作,根据工大和绍兴市上虞区全面合作协议精神和相关人才引进政策,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 着眼高端、突出创业、注重质量、按需引进”的原 则, 对拟引进的各类人才,深入考察、严格考核、坚持标准、确保 质量。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应是全职在研究院工作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引进类别和条件第四条 研究院各类人才按照引进渠道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以学校事业编制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类” )和研究院有限公司引进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以下简称“ 类” )
2、。第五条 类创新创业人才应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见附件 1、2),并具有突出的工程实践能力,致力于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第六条 类创新创业人才应符合上虞产业转型升级和研究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本研究院创办企业、 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2条1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条2条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虞注册经营企业所有; 条3条具有硕士
3、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条4条在行业领域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五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条5条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条6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主要项目负责人;条7条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第三章 引进程序第七条 确定招聘计划:研究院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研究确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类型。第八条 公开招聘或推荐:由研究院向国内外发布招聘启事或采取其他招聘方式,也可
4、以由用人单位向研究院推荐合适人选。第九条 提交应聘材料:应聘者填写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引进人才审批表,连同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明、科研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交研究院行政服务部初审。第十条 面试考核: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小组,以面试等方式对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工程能力、创新创业意识、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意见。3第十一条 审批签约: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经研究院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 类人才上报浙江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业研究院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报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各类引进人才实行聘期制,每一聘期为三年,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
5、确创新创业人才相关的目标责任和福利待遇等。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通过审批签约后, 须全职到研究院工作,并实行聘期责任制。第十三条 研究院对引进人才进行跟踪管理,综合考核人才的道德素质、业务 能力、 专业 水平、成果 业绩等各方面的素养和表现,指导、促进人才与研究院同步和谐发展。第十四条 各类人才在工作 职责、工作时间 、工作 纪律、师德师风等方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工业大学有关规定和研究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合理 设置激励政策。采取以工作业绩、目标 管理等考核方式兑现薪酬。第五章 有关政策待遇第十六条 类引进人才按照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
6、体见附件 1、2)。在此基础上,研究院再 给予相应 的属地津贴、交通补贴和年终绩效奖励等。具体如下:4类别属地津贴(税前,单位:万)交通补贴(税前,单位:万) 年终绩效 备注A 类 20 2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B 类 15 2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C 类 10 1.8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D 类 8 1.8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E 类 7 1.8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6 1.5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 校聘教授/ 研究员5 1.5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 校聘副教授/ 副研究员F 类4 1.5 根据考核业绩确定第十七条 研究院将协助类引进人才申报上虞区各类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具体见附件 3、4、5、6、7、8)。条
7、 18 条 研究院将根据引进人才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创业注册的企业按研究院创投管理办法给予创投股份支持。第六章 附 则条 19 条 本办法经研究院研究,并报相关领导部门审定后施行。条 20 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条 21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浙江工业大学上虞研究院。5附件:1条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2条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3条上虞市吸引领军型人才及高层次人才创业和扶持引领型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4条关于加强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工作的意见5条关于鼓励虞籍普通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的政策
8、意见6条关于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政策意见7条上虞市人才住房补助暂行办法8条上虞市人才子女入学安排暂行规定6附件 1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推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与“3765 人才工程”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坚持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提升人才队伍的质量与水平。第三条 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人才引进类别第四条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分为六个类别:A 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与两院院士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9、。B 类:浙江省特级专家、中央“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及创新群体带头人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C 类: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浙江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浙江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的高层次人才。D 类:符合学校“运河特聘教授”岗位聘任要求的知名学者。E 类:学术带头人或学科急需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研究员)
10、。F 类:海内外优秀博士(后)。第三章 岗位待遇第五条 学校为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首聘期内提供岗位津贴、住房安置、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等待遇和条7件。A、B 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参照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其他类高层次引进人才的待遇详见附表。第四章 引进程序第六条 制定引进计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各学院(部、中心)、研究院根据学校建设要求和本单位目标责任、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申报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事处依据学校发展规划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全校人才引进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第七条 发布人才引进计划。由人事处或各学院(部、中心
11、)、研究院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第八条 应聘及遴选。(1)各用人单位根据计划需求积极物色引进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单位应组织面试、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引进人员审批表,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向人事处提出申报;(2)由人事处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学校队伍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初审,人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学部、相关职能部门、校外同行专家对应聘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审;(3)A、B、C 类人才引进,由学校审定后确定引进人选;应聘 D 类岗位的人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运河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E、F 类人才引进,人事处提
12、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F 类引进人才中应聘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研究员、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校聘教授岗位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引进。第五章 聘期目标与管理第九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首聘期为 5 年。工作合同由学校、学院(部、中心)、研究院、学科与引进人才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等内容。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合同对引进人才的履行职责情况和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核评价。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13、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聘期考核合格,可按照相关聘任办法继续聘用;如聘8期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可终止聘用关系;引进人才聘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关系(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的引进人才,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9附表:引进人才岗位待遇表个人待遇类别 津贴(D 部分。税前,单位:万)住房安置(税前, 单位:万)平台建设及科研启动经费(单位:万)备注A 类B 类 按浙江工业大学高
14、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执行C 类 25 -D 类 20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150)理工科100文科50-E 类 校内岗位津贴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50)10(学术带头人30) -校内岗位津贴7级购房安置费(50)10-20校聘教授/研究员校内岗位津贴6级购房安置费(40)5-10校聘副教授/副研究员F 类校内岗位津贴 购房安置费(30)2-3 说明:1.购房安置费由首期款和分期款组成,首期款为购房安置费总额的 50%,其余购置款分 10 年等比例发放。享受购房安置费后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2.未选择人才专用房或购房安置费,可享受租房补贴(3000 元/月,周期 2 年),同时享受住房
15、货币化补贴。3.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就高享受住房安置,配偶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4.E 类(含)以上人才或校聘教授可选择周转房,周期 2 年,不再享受租房补贴。10附件 2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目标和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坚持人才第一资源原则,树立人才高端引领理念,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建立高端人才“特事特办、一人一议”快速审批机制,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领军人才来学校工作。第二章 引进类别第三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包括以下类别:(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浙江省特级专家;(3)国家“千人计划”人选;(4)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6)其他海内外杰出拔尖人才。第三章 引进待遇第四条 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待遇如下:(一)全职引进人员1.工资及津贴待遇:20-100 万元/年。2.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0 万元,人文社科类经费总额100 万元。3.住房补贴及安家费150 万元。(二)非全职类引进人员:1.工资及津贴待遇1.5 万元/月。2.科研启动费及平台建设经费:理工类经费总额50 万元,人文社科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