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征求意见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 三 农” 、社区、中小企 业和地方经济 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本
2、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玉环农村商业银行或玉环农商银行英文全称:ZheJiang Yuh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2Company Limited英文简称:Yuhu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或 YRCB第四条 本行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珠港大道 26 号,邮编:317600。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428826 元。第六条 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不具
3、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4、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3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二章 党的组织第十二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党委” )。党委设书记 1 名,党委成员若干名,由省农信联社党委任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确定 1 名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纪委书记和监事长由一人担任。第十三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
5、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三)坚持服务“三农 ”宗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懂 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党员股东优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四)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4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
6、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七)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四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 ”、中小企业、微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五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
7、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六条 本行优先满足辖内农民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信贷支农导向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涉农贷款的余额及新增额应占有一定比例,并适时做出调整。5第十七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从事网上银行业务;上述业务不含外汇业务。(十一)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外汇拆借,资信调查、查
8、询和见证业务,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八条 本行总股本为 381428826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分为法人股和自然人股。本行发起人为浙江奥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84 家法人、王为春等 347 名员工自6然人及林锡明等 785 名非员工自然人。本行发起人持有股份数及持股比例详见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其中,本行前 10 名企业法人股东名单如下: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1 玉环市美博铜业有限公司 冯奎红 117211
9、84 3.07302 台州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 袁仁初 11721184 3.07303玉环市康发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吴忠秋 11721184 3.07304 浙江奥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黄美长 11721184 3.07305玉环县长江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董西林 11721184 3.07306浙江鸿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杨长友 7458935 1.95557 骆氏集团有限公司 骆联盟 6393372 1.67628 浙江苏尔达洁具有限公司 苏光尧 6393372 1.67629 玉环县南方啤酒有限公司 王敏云 5008143 1.313010 玉环县田马阀门厂 任迪敏 4262248 1.1174本
10、行前 10 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1 王为春 332627196309300019 1704899 0.44702 郑 焱 332626197311080877 1704899 0.447073 潘加辉 332627195310091256 1704899 0.44704 林锦龙 332627195202221252 1491788 0.39115 陈贵福 332627196306032012 1491788 0.39116 王烨君 331021198701262026 852449 0.22357 陈素贞 332627194303092
11、029 852449 0.22358 蔡小美 332627196901012550 852449 0.22359 余彩娥 332627194705272460 852449 0.223510 骆 艳 331021198403041268 852449 0.2235本行股东变更名单如下:变更前 变更后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持股金额(元)持股比例(%)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金额(元) 持股比例(%)1 章金水 332626196905012615 21312 0.0056陈庆华 332603197003026815 21312 0.00562 蒋兴波 332627196511080072 1704
12、899 0.4470 郑焱 332626197311080877 1704899 0.4470黄芳 332627197109231260 252449 0.06623 王春女 332627195110190364 852449 0.2235 王春女 332627195110190364 600000 0.15734 周许英 332627196705120028 63934 0.0168马常斌 332623198005241412 63934 0.01685 万丰332627197101200750255735 0067 陈晓 33040219830306064X 255735 0067第十九条
13、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权证形式。股权证是证明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股权证应载明如下事项:(一)本行全称;8(二)本行成立日;(三)股份种类、数额及面值;(四)持有股票的股东名称;(五)股票编号。本行的股权证应当加盖本行公章后方为有效,本行公章可以采用印刷形式。第二十条 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单个企业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占本行总股份的比例,本行职工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法人持股总额占本行总股本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14、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持有的股票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依照本行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本行申请补发。第二十二条 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份可以依法及依照本章程规定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接受以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或反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长同意。9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 3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与。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15、的本行股份。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或因本行优化股权结构调整需要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变更股份,应按规定向本行提出申请,并办理股权证、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其中,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达到本行股份总额 1%(含)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变更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在本行股份总额 1%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任何股东经股权转让后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超过 5%以上的,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其他股份变更涉及有关监管规定的,也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七条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行股权
16、申请对外质押,但不得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标的。凡申请质押的股权必须为出质人合法并完全持有。第二十八条 本行制定股权管理办法对本行股份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本行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第三节 股份的增加和减少第二十九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适用法律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10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特定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第三十条 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资本应不低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和资本充足率最低比例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本行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形式之一增加注册资本并发行或配售股份,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股份发行或配售方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行股东有权选择按照与其他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本行发行或配售的股份,以维持各股东在本行的持股比例。第四节 股份回购第三十二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