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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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浙江省红十字会“母婴平安”项目管理办法(2018 年修订)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红十字公益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尊重捐赠方意愿,保护受益方利益,提高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红 十字会“ 母婴平安”项目(下称“母婴平安”项目)由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捐资,浙江省红十字会及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专项用于资助非浙籍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抢救病情危重或住院分娩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以下简称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医疗救助。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管理,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项

2、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第三条 “母婴平安”项目旨在努力保障资助对象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孕产妇围产保健率和自我保健意识;努力推动项目实施地政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积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关心关爱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第四条 “母 婴 平 安 ”项 目 的 实 施 遵循量入为出,总量控制, 2 高 效 救 助 ,精 准 帮 扶 ,上下联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资金募集第五条 “母婴平安 ”项目资金来源:(一)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捐赠300 万元,共计捐赠 1500 万元;(二)接受政府财政资金

3、的资助;(三)接受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四)省红十字会和有关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和项目合作筹集的资金;(五)项目资金增值收益;(六)其他合法收入。第 六 条 “母婴平安”项 目 接 受 的 非 货 币 形 式 捐 赠 ,除 可 以 直接 用 于 资 助 救 助 对 象 或 捐 赠 方 指 定 用 途 外 ,可 以 对 捐 赠 物 品 进 行义 卖 或 公 开 拍 卖 ,但 应 征 得 捐 赠 方 同 意 ,所 得 款 项 计 入 项 目 资 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在项目定点医院住院分娩时可申请本项目的资助:(一)

4、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二)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医药费总额符 3 合本项目规定的资助标准的。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救助对象,具体救助标准分三档进行计算。第一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5000-10000 元的,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 1500 元(对应 5000 元医疗费用);第二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10000-20000 元的,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3000 元(对应 10000 元医疗

5、费用);第三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20000 元以上的,20000 元以下部分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 4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为 20000 元。第九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资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资助对象的实际医药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母 婴 平安 ”项目,用于救助其他 对象。 4 第四章 申请程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可向项目实施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红十字会“母 婴平安” 项目资助 审批表

6、,一式两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浙 江 省 居 住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二)建档 立 卡 贫 困 证 明 或 有 关 部 门 或 用 工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社 区(村 )开 具 的 家 庭 困 难 证 明 ;(三)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并 在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时 核 减 救 助 部 分 的 医 药 费 ,其 余 部分 的 医 药 费 由 资 助 对 象 自 行 支 付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

7、机构应定期向当地红十字会报送资助对象浙江省红十字会“ 母婴平安” 项目 资助审批表、住院分娩医药费清单和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应当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按核定的实际数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5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省红十字会成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由省红十字会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捐赠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处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及项目定点医疗机构签署项目实施协议。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十六条 申报项 目定点医疗机构母婴保

8、健执业许可资质,由当地红十字会审核、推荐,确定适当数量的医疗机构,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第十七条 “母婴 平安” 项目每年的救助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募集资金总额。当年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省红十字会负责统筹安排使用。省红十字会确定各实施地年度项目资金总额,实行定额结算。有结余的,由省红十字会当年统筹调配或纳入下一年度使用;对项目实施地在额定的资金范围内,按实结算;超过定额的,年度项目资金总额有结余的,由省红十字会统筹调剂;没有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自筹解决。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重

9、点做好信息披露和公 6 开工作,保证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足额及时,资料保存全面完好。第十九条 “母婴平安 ”项目要接受政府有关部 门、新闻媒体、社会和捐赠方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截流、挪用、拖延支付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和工作弄虚作假行为的,由项目实施地红 十字 会 或 上 级 红 十 字 会 负 责 责 任 追 究 ,违 反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项目各方职责第二十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资金分配计划,与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进行资金结算,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项目评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终审,向捐赠方报告项目

10、实施情况;组织媒体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承担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审核推荐当地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审核项目救助申请材料并对符合要求的救助对象核拨救助资金;定期向省红十字会上报项目救助情况汇总表、划拨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典型事例挖掘与宣传,提升社会影响力;加强项目痕迹管理,及时整理、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并归档;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救助信息。 7 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组织优势,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建立相应救助机制,不断提高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保健水平。第二十

11、二条 项目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救助对象申请资料的受理、审查和审批;创造条件为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的围产保健实行免费建卡,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监测,对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医药费实行限价政策和围产保健费用减免政策; 按 季 向 项 目 实施地红 十 字 会 结 报 救 助 经 费 ;负 责 项 目 的 宣传 和告知工作 ,接 受 捐 赠 方 、当 地 政 府 、项 目 实 施 地 红 十 字 会 及 有 关部 门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做好相关资料整理、保存工作。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试行。附件:1

12、 “母婴平安 ”项 目 受 助 者 申 请 须 知2“母 婴平安”项目 资助审批表3“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对象汇总表4“母 婴平安”项目定点医 疗机构申请表 8 附件 1“母婴平安”项目受助者申请须知1“母 婴 平 安 ”项 目 由 中 天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捐 资 ,浙 江 省 红 十 字 会 及 项目 实 施 地 红 十 字 会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专 项 用 于 资 助 非 浙 籍 建 档 立 卡 贫 困 户 或 抢救 病 情 危 重 或 住 院 分 娩 费 用 较 高 的 困 难 家 庭 高 危 孕 产 妇 (以 下 简 称 外 来 困 难家 庭 高 危 孕 产 妇

13、)医 疗 救 助 。2凡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的 非 浙 籍 孕 产 妇 在 定 点 医 院 住 院 分 娩 时 可 申 请 本 项目 的 资 助 :(1)其本人或配偶取得浙江省居住证;(2)外来困难家庭高危孕产妇,其住院分娩医药费总额符合本项目规定的资助标准的。项目实施地提出的其它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须经捐赠方和红十字会同意。3符合本须知第二条的救助对象,具体救助标准分三档进行计算。第一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5000-10000 元的,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 1500 元(对应 5000 元医疗费用);第二档:建档立卡

14、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10000-20000 元的,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救助 3000 元(对应10000 元医疗费用);第三档:建档立卡贫困户或非建档立卡的困难家庭住院分娩总费用在 20000 元以上的,20000 元以下部分按照 30%比例给予救助,超出部分再按照 40%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次救助上限 为 20000 元。 9 4符 合 本 须 知 第 二 条 的 资 助 对 象 可 向 项 目 实 施 地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提 出 救助 申 请 。申 请 人 应 当 如 实 填 写 由 省 红 十 字 会 统 一 印 制 的 浙 江 省 红 十 字

15、 会 “母婴 平 安 ”项 目 资 助 审 批 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受 理 、审 查 和 审 批 工 作 ,按 照浙 江 省 红 十 字 会 “母 婴 平 安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2018 年 修 订 )规 定 的 救 助 对 象和 救 助 标 准 确 定 救 助 金 额 ,并 在 办 理 出 院 手 续 时 核 减 救 助 部 分 的 医 药 费 ,其余 部 分 的 医 药 费 由 资 助 对 象 自 行 支 付 。5资 助 对 象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同 时 须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1)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浙 江 省 居 住

16、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建档 立 卡 贫 困 证 明 或 有 关 部 门 或 用 工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社 区 (村 )开 具 的 家庭 困 难 证 明 ;(3)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6资 助 对 象 须 保 证 所 有 申 报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对 申 报 材 料 中 出 现的 虚 假 、伪 造 或 隐 瞒 等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母 婴 平 安 ”项 目 将 不 予 资 助 ;如 已 获 资助 ,将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缴 其 所 获 得 的 全 部 资 助 款 。7如 因 公 益 宣 传 需 要 ,资 助 对 象

17、 应 配 合 做 好 相 关 采 访 工 作 ,红 十 字 会 、捐 赠 方 及 “母 婴 平 安 ”项 目 有 权 使 用 其 文 字 、照 片 和 影 像 等 资 料 。8浙 江 省 红 十 字 会 是 “母 婴 平 安 ”项 目 的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仅 提 供 医 疗 资 助 ,不 承 担 任 何 医 疗 事 故 或 其 他 纠 纷 的 法 律 责 任 。本人已完全了解上述内容,自愿申请“母婴平安”项目的救助,并遵守有关规定。资助对象签字: 年 月 日 10 注:应递交相关的材料: 1“母婴平安”项目资助审批表,一式两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3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需验证原件);4建档 立 卡 贫 困 证 明 或 有 关 部 门 或 用 工 单 位 或 居 住 地 社 区 (村 )开 具 的 家庭 困 难 证 明 ;5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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