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管理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行为,推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海洋环境监测单位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经本办法所规定的考评(含考试和考核认定)合格,获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第四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分为 A、B、 C、D 四个等级, A 级为最
2、高等级。第五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2 次。第二章 考评管理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设立考评办公室,具体负责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第七条 考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和发布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大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考评办公室的名义编写、出版与考评有关的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第八条 考评办公室统筹规划相关培训工作。承担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师资等条件。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九条 考务管理工
3、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5 年内不得参加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第三章 考试报名第十条 考试报名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并将报名材料提交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第十一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 A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15 年以上;(二)取得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
4、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8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第十二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 B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二)取得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6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4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第十三条 凡职业行为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 C 级考试:(一)初中、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8 年以上;(二)取得
5、大专或本科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3 年以上;(三)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2 年以上;(四)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 1 年以上。第十四条 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且试用期满,可申请参加 D 级考试。第十五条 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参加高一级证书等级考试。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章 考试内容第十六条 考试设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含实验操作)、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基础知识科目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海洋科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科目内容分为物理海洋、海洋地质、遥感与地理信息
6、系统、海洋化学、海洋生物、放射化学等 6 个专业领域。各专业领域划分若干专业类别,具体划分办法另行规定。案例分析科目内容包括案例综合评价和监测方案设计。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等级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可报考多个专业类别。第十八条 A 级、B 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案例分析。C 级、D 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第十九条 基础知识、案例分析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答与实验操作相结合的方式。第五章 考评方法第二十条 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考试成绩均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第二十一条 考评办公室依据考试成绩,颁发相应级别海洋环境监测与
7、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第二十二条 参加 A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考试成绩均为甲级的,颁发 A 级证书。参加 B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案例分析等三个科目中有两个科目成绩为甲级,一个科目成绩为乙级及以上的,颁发 B 级证书。参加 C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成绩为乙级及以上的,颁发 C 级证书。参加 D 级证书考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为丙级及以上的,颁发 D 级证书。考试成绩未达到申请等级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成绩颁发相应等级证书。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等级考试,报考多个专业类别的,其专业知识成绩等级取决于所报专业类别考试成绩中的最高等级。考试
8、成绩为丙级及以上的专业类别均标注在等级证书上。第二十四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等级考试人员,所有科目考试成绩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达到相应等级要求,方可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第二十五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人员在取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后,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增补专业类别,每次增补专业类别的数量不受限制,但不能改变证书等级。第二十六条 证书晋级需重新参加等级考试,合格后,领取新等级证书,并将原等级证书交回考评办公室。第六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七条 各等级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等级及标注的专业类别范围内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
9、作。(一)D 级证书持有人,可负责证书标注成绩为丙级及以上专业类别的海洋环境样品(信息)采集、检测分析工作,成绩为甲级专业类别的数据审核工作。(二)C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D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还可负责证书标注成绩为甲级专业类别内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产品的编制,可参与省级以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三)B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C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还可参与海洋环境公报(信息)编制和省级及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可负责省级以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四)A 级证书持有人,除可从事 B 级证书规定工作外,还可负责各类海洋环境公报(信息)
10、编制和省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负责省级及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海洋环境评价项目。第二十八条 持有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以其单位的名义接受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委托业务。(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三)对完成的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四)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七章 证书注册第二十九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管理机构为考评办公室。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等级证书并在注册管理机构
11、注册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证书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持证者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注册,逾期一个月不予办理。证书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 60 日内向考评办公室申请变更注册。第三十一条 申请注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职业行为良好;(二)从事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或相关工作,并通过所在单位的业绩考核;第三十二条 申请注册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二)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2 张;(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12、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三至十二个月:(一)有效期满未申请注册的;(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等级证书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或变更注册后仍使用原等级证书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四)超出注册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五)在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违反法
13、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评办公室予以注销证书:(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注册的;(三)有效期内,脱离公益性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 3 年及以上的;(四)获取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后,1 年内未申请注册的;(五)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的;(六)受刑事处罚的。第三十六条 因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中第五至六款情形予以注销登记者,自注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考试。第三十七条 考评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的情况。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对长期从事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等级证书。考核认定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九条 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评工作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附件: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