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扶持体系,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 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粤人社发2015166 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府20157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以及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选。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我市辖区内由高
2、校及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创办,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创业优惠政策,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孵化)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综合创业服务的实体,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的创业载体。对于其中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评选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以服务初创企业者为基本定位,以高校2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为重点服务对象,重点孵化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第四条 创业孵化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场地保障。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
3、后勤保障服务。(二)创业服务。重点服务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深人社规201520 号)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商事代理。提供公司注册年检、税务代理、财务记账、专利申请、法律事务咨询等企业运营后续服务,降低初创企业成本。(四)项目展示。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第二章 基地的认定第六条 申报
4、成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服务人员,每3个基地至少配备三名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二)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运营时间满 2 年及以上,且申报时入驻企业不少于30 家。(三)场地产权清晰,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企业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 3 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四)基地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 50 平米。(五)运营机构
5、建立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具备为初创企业提供“ 项目推介、风险考核、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六)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入驻企业有相应的入驻和迁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功能。第七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企业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第八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4结合起来,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孵
6、化基地,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申报成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按年度集中申报,程序如下:(一)申请及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每年6 月 1 日前向基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3.孵化基地的场地房地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备案合同;4.入驻孵化企业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备案租赁合同;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于每年 7 月 1 日前对申报资料
7、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查验。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区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资料真实,且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一致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应于每年 6 月 1 日前直接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5(三)复核及公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 8 月 1日前组织完成当年度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评审工作,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审结果做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公示 7 天;公示后无异议
8、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相关情况的,颁发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基地的考核管理第九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度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组织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 ,重点考核孵化基地的运营水平、场地保障、创业服务、融资支持等综合服务能力,考核标准如下:(一)基地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及落实情况、基地运营机构的运行及人员配备情况;(二)场地设施。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建设等硬件情况;(三)服务对象。考核创业实体入驻率、在孵企业数、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企业数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四)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组织创业沙龙、项目路演、政策宣讲、创业导师
9、入驻基地等活动的开展情况。第十条 市级创业服务基地年度考核程序如下:(一)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下发的年度考核通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 7 月组织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6行年度考核。(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结合当年度实际工作情况,开展自评,并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三)区公共就业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步考核, 于每年 8 月 1 日前出具年度考核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考核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章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第十一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优
10、中选优、示范引领”原则,每年组织评选一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如下:(一)当年度考核合格;(二)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0 平方米;(三)创业实体入驻率不低于 60%,在孵创业实体近 2 年年均不少于 30 户;(四)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占入驻的企业总数达到一定比例;(五)当年度开展创业沙龙、创业指导等活动不少于 12次。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程序如下:7(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每年 9 月发布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评选通知,明确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评选标准、数量及流程;(二)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评选通知的要求,推荐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参加评选
11、;(三)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工作,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评选为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每个基地 3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已获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不再参加下一年度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但须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退出第十四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宣传引导、监督巡查、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指导基地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出现
12、以下情况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确认后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8(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 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 3 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绩效评估,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建设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认定通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纳入信息化管理。第十七条 原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认定。认定不通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取消其原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第十八条 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载体,入驻其中的创业实体已根据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 (深人社规201520 号)文相关规定,申请并享受载体内创业场租补贴且不足 3 年的,自取消资格的次月起,不再按载体内创业场租补贴标准申领;9第十九条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条 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采取不当手段领取奖补的创业孵化基地,一经查实,应追回已发放的奖补,并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市级财政资助申请,列入财政资助诚信黑名单,报送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