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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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20151 / 13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2 / 13目 录1 总则2 术语3 评估原则与方法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 内部治理要求6 业务活动要求7 财产管理要求8 信息公开要求9 评估等级管理附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3 / 13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

2、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深发201212 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指引。1.2 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3 本部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民政部令第 27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 18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

3、行规定 (民发1999129 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令第 20 号) ;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 2000209 号)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 号)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 号) ;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 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 号) ;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

4、10112 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 39 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1155 号) ;4 / 13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7 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民政部令第 44 号)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粤民社199946 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粤民民201066 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民民200313 号)

5、;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深民函2011926 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 (深民函20111025 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 (深民规20143 号) ;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 (深办字201468 号) 。1.4 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5 / 132 术语2.1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2 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6、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3 科技、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学术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4 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体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5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6

7、/ 133 评估原则与方法3.1 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加强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规范化建设,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2 本准则列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总体上分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评估方法基于这些规范性要求而实施,主要体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图,目的在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行。3.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评估时,应考

8、虑不同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分别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基于深圳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3.4 评估工作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为主,以自检自评为辅,并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对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3.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评估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充分了解本指引的要求,协助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民办

9、非企业单位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3.6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3.7 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评估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3.8 评估指标体系由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项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评分项体现规范性基本要求;加分项体现提高和创新要求。7 / 134 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4.1 控制项4.1.1 依法登记。4

10、.1.2 机构、人事和财务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开,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4.1.3 应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抽查。4.1.4 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4.2 评分项4.2.1 应有固定的住所,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满足办公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4.2.2 应按照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4.2.3 在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4.3 加分项4.3.1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3.2 有房屋自有产权且产权手续齐全。4.3.2 组织学习、贯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8 / 13

11、5 内部治理要求5.1 控制项5.1.1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5.1.2 应有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的理事会。5.3.3 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2 评分项5.2.1 应按章程规定设理事会,并召开理事会。5.2.2 应按章程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5.2.3 办事机构设置健全合理,符合业务需要,职责明确,有效履行。5.2.4 章程修改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5.2.5 应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聘用、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5.2.5 应建立并执行档案、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5.3 加分项5.3.1 领导班子具有社会影响力。5.

12、3.2 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正常。5.3.3 实行了科学化管理手段,以完善和优化服务质量为目标,突破传统,建立创新的管理模式。5.3.4 建 立 健 全 了 完 善 的 民 主 议 事 制 度 。9 / 136 业务活动要求6.1 控制项6.1.1 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6.2 评分项6.2.1 应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战略规划内容完整,具体可行。6.2.2 应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6.2.3 各项服务项目符合章程。6.2.4 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委托服务项目或购买服务项目,且项目执行良好。6.2.5 机构的年度收入、资产增加,机构的项目社会效应显著或形成品牌,机构项目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有获得市区政府部门的正式表彰和奖励。6.2.6 项目具有广泛的覆盖对象和良好的社会影响。6.3 加分项6.3.1 参与公共政策,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为政府咨询、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建议。6.3.2 履行社会责任,在突发重大公共或社会事件时发挥作用。结合自身优势参与或自主开展公益活动,如社会救助,扶贫,提供志愿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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