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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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湖 北 省 小 餐 饮 经 营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餐饮经营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主体责任。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小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其对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六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2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七条 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并遵守下列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

3、用;(二)贮存食品原料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三)保持食品加工经营环境整洁,落实防尘、防蚊蝇等设施,与暴露垃圾、坑式厕所等可能对食品产生污染的场所保持 25 米的距离;(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手套,保持个人卫生;(五)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六)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用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用后洗净,保持清洁;3(七)小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

4、的其他食品。第八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第九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5、制品;(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六)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4(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行进货查验,保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可追溯。第十一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6、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第十二条 鼓励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开展“明厨亮灶”工程建设,实行可视化操作,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对其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相关问题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5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

7、上人员参加,依法制作监督执法文书或记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来源、采购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其网站

8、或小餐饮经营场所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一) 小餐饮经营行政许可情况;(二)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三) 查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四)其他小餐饮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第四章 法律责任6第十九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食品安

9、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在经营活动中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不再符合许可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小餐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小餐 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

10、罚的,由县7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一般是指 50 平米以下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具体规模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湖北省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8附件:湖北省小餐饮日常监督检查表企业名称 负责人经营地址 联系方式许可证号 有效期经营类型 小餐 馆 小吃店 小饮品店 经营范围

11、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有效期; 是 否是否存在转让、涂改、出借、倒卖或者出租等行为; 是 否主体资格是否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信息。是 否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 是 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手套,操作时不抽烟,不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无手部破损;是 否人员管理是否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和知识的学习; 是 否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场所分区是否合理,地面、墙壁、门窗、屋 顶是否清洁。 是 否经

12、营场所物品存放是否进行分区,有标识。 是 否食品用工具、容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是否配备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 是 否设施设备是否有通风排烟设施; 是 否9是否有蜜闭的废弃物暂存设施; 是 否是否有防鼠、防虫、防尘设施。 是 否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及索证索票; 是 否是否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餐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是 否是否采购回收食品、病死畜禽及非食品原料; 是 否原辅材料贮存是否分区,冷藏食品是否生、熟分开; 是 否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是否具有合格凭证; 是 否是否有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材料; 是 否采购贮存制作加工采购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管理要求。 是 否是否按规定制作冷荤凉菜,配备专门的冷藏设施。 是 否专用设施设备供应集中制作的熟肉制品、快餐食品,是否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熟食售卖柜。 是 否其他需要说明问题整改情况10食品经营者签字:年 月 日检查人员签字:年 月 日 检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于经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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