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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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溆浦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安置工作 ”),维护 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县城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

2、的土地需征收的,征地补偿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本办法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征收安置工作应当遵循“计划管理、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征收安置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征收安置工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国土、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收安置办公室,为全额拨款事业性单位,常设编制 30 人。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至 3 名,内设综合部(含办公室和人事

3、工作)、征地拆迁部、安置部、财务部、法制维稳部。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审核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安置区建设成本和安置房销售价格,定期调度征收安置工作和集体会商重大事项,调度征收补偿及安置资金等。联席会议由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维稳办、县征收安置办、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解释和组织听证;承担征收公告的拟定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款的征收与管理,征收安置标准的监管,征地批后实施系统运行管理,国家、省、市各类重点项目征收安置工作

4、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县征收安置办负责拟订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及分项目下达征收安置建设任务书;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征收安置建设成本;拟订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实物量、土地面积、安置人口等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和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费用;负责安置资格审查,房屋分配、安置情况登记及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资金发放;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卢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物量、土地面积及安置人口的调查登记;征收安置补偿“ 三榜公示” ,征收安置 协议签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5、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及宣传政策法规。县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监管及安置房工程预算、决(结)算评审;会同县发改(物价)等部门核定安置房成本。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统规统建安置区建设及资金筹措工作。 县发改、人社、住建、审计、市场监督(工商)、税务、房产、公安、司法、统计、城管行政执法等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实行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制度。县城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严格按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实施,未经下达年度征收安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征收安置工作。第六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安置计划,卢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核实实物量及初步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国土

6、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统一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安置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征收安置办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联席会议集体会审批准。第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费用预存款制度。征地补偿费用(含征地补偿费、房屋征收补偿费、安置资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土地报批规费、征收安置工作经费、有关规费和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土地报批前足额存入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财政设立的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第二章 实施程序第八条 在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在拟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并进行张贴,同时

7、送达相关单位。卢峰镇人民政府、村组应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卢峰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农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拒不确认的,卢峰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第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

8、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饰(修)等;(五)办理“农家乐” 、生 态农业、畜牧水 产养殖等手续;(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七)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八)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等;(九)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村组发布

9、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途径;(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卢峰镇人民政府、村组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建房批准文件等合法证件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当事人拒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拒不配合丈量的,卢峰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调

10、查、评估、认定,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村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农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卢峰镇人民政府、村组协助张贴和送达,并对张贴现场采取照相、摄影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1、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举行听证。听证后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第十三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领取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卢峰镇人民政府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

12、其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第十四条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逾期不予腾地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奖励政策,并由被征收当事人承担依法强制执行相关费用。被征收当事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腾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第三章 征地补偿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

13、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第十七条 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 20185 号)。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见附件 1、附件 2、附件 3、附件4、附件 5)。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 6)。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作深埋处理。第十九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

14、、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见附件 7)。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政策规定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分配,分配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并将收支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第二十一条 卢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情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

15、依据。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怀政发20169 号)文件 规定的标准或按评估价补偿。卢峰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图件。第二十三条 房屋装饰(修)按本办法(附件 8)规定的标准据实评估补偿,未装饰(修)的不计算装饰(修)费用。第二十四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见附件 7)。第二十五条 安置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 人以内(含 3 人)的,一次性补助 1000 元;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增加补助费 150 元;需要过渡的,

16、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统规统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 人以内(含 3 人)的,每户每月 800 元;3 人以上的,每增加 1 人增加 100 元,自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再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的安置户选择货币安置的,应当支付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临街门面的现状经住建、国土部门认定用地、建房情况为商业性质用房的,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实际商业用房的收益情况,采用收益法评估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第二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第二十九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第三十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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