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 名称: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二) 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县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
2、地县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在州级部门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向所在地州人民政府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第三十九条:电影放映单位2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二)有电影放映企业经营章程;(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及对其变更的单位
3、。六、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三)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四)经营场所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证明;(七)公司章程;(八)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60 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4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及其变更审批流程图5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一、 项目名称: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二、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8 号)。三、法定实施许可主体名称:海
4、北州广播电视局。四、 审批权限:本级初审后报省广播电视局批准。五、 项目申请人种类: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六、 法定期限:30 个工作日七、 承诺期限:28 个工作日八、 收费标准:无收费。九、 年检情况:定期年检。十、 申报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有可靠的经费来源;有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有固定的播映场所。十一、 申报材料:开办广播电视站的书面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乡镇企事业电视站申报表。附:乡镇、企事业 有线广播电视站项 目流程图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制度 一
5、、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海北州广播电视局责任人: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三、许可条件和标准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不能通达的社区。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6 号)第四条四、所需材料1、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
6、技术人员证明文件。依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6 号)第五条五、受理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7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程序承办人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请广电科提出论证意见,由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七、公开公示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7 个工作日。八、许可时限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核决定。审核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
7、批,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将结果送达当事人。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监督检查执行海北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十一、责任追究执行海北州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附: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工作流程图8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工作流程图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电行政部门初审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起草审核意见,广电科复审后报领导审查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129 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做出不予通过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审
8、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9广播电台、 电视 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操作规范及流程图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 年 8 月 2 日国务院国办发200462 号文公布,自 2004年 8 月 2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第 157 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1999 年 12 月 2 日国家广电总局广发编字1999746 号文公布,自 1999 年 12
9、月 2 日起实施的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开设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并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须经本台台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地(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省级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10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延 时装置”、 “储存电话”等技术 保障设施;2、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3、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4、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5、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五、实施对象和范围申请在自治县辖区内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六、申请材料1、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 300 字左右的内容介绍;2、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3、“延 时装置 ”、“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 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