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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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第 2 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 修改为“修理”,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员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消防员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则。为 了 加 强 对 消 防 员 电 梯 安 装 、 改 造 、修

2、理 、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 使 用 和 检 验 工 作的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消 防 员 电 梯 安 装 、 改造 、 重 大 修 理 监 督 检 验 和 定 期 检 验 行 为 ,提 高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 促 进 消 防 员 电 梯 运行 安 全 保 障 工 作 的 有 效 落 实 ,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八条(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 C 所列

3、项目每年进行 1 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 B 列出而附件 C 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 A 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第 十 三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

4、,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 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2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第 二 十二 条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5、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2. 附件 A 中的“项 目 及 类 别 ”栏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3.6 3.6 断错相保护 C 调整到 2.83.7 3.7 主开关 B 3.6 主开关 B3.8 驱动主机 B 3.7 驱动主机 B 增加:3.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 B3.9 3.9 制动装置 C 调整到 3.7、3.83.10 3.10 紧急操作 B 调整到 3.73.11 3.11 限速器 B 3.9 限速器 B3.12 3.12 接地 C 3.10 接地 C3.

6、13 3.13 电气绝缘 C 3.11 电气绝缘 C3.14 3.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3.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增加:3.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4.11 4.11 随行电缆 C 删除4.12 4.12 井道照明 C 4.11 井道照明 C4.13 4.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C 4.12 底坑设施与装置 C4.14 4.14 底坑水位限制 C 4.13 底坑水位限制 C4.15 4.15 底坑空间 C 4.14 底坑空间 C4.16 4.16 限速张紧装置 B 4.15 限速张紧装置 B4.17 4.17 缓冲器 B 4.16 缓冲器 B3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

7、内容4.18 4.18 对 重 下 方 空 间 的 防 护 C 4.17 对 重 方 空 间 的 防 护 B5.5 5.5 对重的固定 C 5.5 对重块 B5.7 5.7 轿厢铭牌 C 5.7 轿厢铭牌和标识 C6.2 6.2 端部固定 C 6.2 绳端固定 C7.1 7.1 水平滑动门 C 7.1 门标识 C7.2 7.2 门地坎距离 C 删除7.3 7.3 门间隙 C 7.2 门间隙 C7.4 7.4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 7.3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B7.5 7.5 门的运行和导向 C 7.4 门的运行和导向 B7.6 7.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 7.5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B7

8、.7 7.7 紧急开锁装置 B 7.6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 B7.8 7.8 门的锁紧 B 7.7 门的锁紧 B7.9 7.9 门的闭合 B 7.8 门的闭合 B 增加: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8.1 8.1 作业场地总要求 C 删除8.2 8.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 8.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 C8.3 8.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8.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8.4 8.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 8.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 C8.5 8.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 B 调整到 3.88.6 8.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8.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1

9、1.5 11.5 平衡系数试验 C 11.1 平衡系数试验 B(C)11.2 11.2 耗能缓冲器试验 C 删除11.1 11.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1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增加:1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11.3 11.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11.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B4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11.4 11.4 对重限速器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 B 11.5 对重限速器 安 全 钳 联 动 试 验B 增加:11.8 应急救援试验 B 11.8 11.8 电梯速度 C 11.9 电梯速度 C11.9 11.9 上行制动

10、试验 B 11.10 上行制动试验 B11.10 11.10 下行制动试验 A(B) 11.11 下行制动试验 A(B)3. 附件 A 中的“ 检验内容与要求”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1.1(2)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1.1(3)1.1(3)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1.1(3)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

11、如果有)、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1.1(4)1.1(4)门 锁 装 置 、 限 速 器 、 安 全 钳 、缓 冲 器 、 含 有 电 子 元 件 的 安 全 电 路(如 果 有 )、 轿 厢 上 行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驱 动 主 机 、 控 制 柜 等 安 全 保 护 装 置和 主 要 部 件 的 型 式 试 验 合 格 证 , 以及 限 速 器 和

12、 渐 进 式 安 全 钳 的 调 试 证书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1.1(5)1.1(5)机 房 或 者 机 器 设 备 间 及 井 道布 置 图 , 其 顶 层 高 度 、 底 坑 深 度 、楼 层 间 距 、 井 道 内 防 护 、 安 全 距 离 、井 道 下 方 人 可 以 进 入 的 空 间 等 满 足安 全 要 求 ; 对 防 火 前 室 环 境 的 要

13、求 , 井 道 和 底 坑 的 防 水 、 排 水 要 求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5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性、防火前室环境、井道和底坑的防水与排水等满足安全要求;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1.2(2)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删除1.2(6)1.2(6)安 装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电 梯安 装 合 同 编 号 、 安 装 单 位

14、 安 装 许 可 证编 号 、 产 品 出 厂 编 号 、 主 要 技 术 参 数等 内 容 , 并 且 有 安 装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检验 合 格 章 以 及 竣 工 日 期 。1.2(6)安 装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电 梯 安装 合 同 编 号 、 安 装 单 位 安 装 许 可 证 明 文件 、 产 品 出 厂 编 号 、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等 内容 , 并 且 有 制 造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检 验 合 格章 、 安 装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检 验 合 格 章 以 及竣 工 日 期 。1.3(3)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

15、、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3)加装或者 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和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2.1(4)2.1(4)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 60s 内从消

16、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删除2.32.3 供电系统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的电梯运行。第二电源供电时,从电梯门关闭以后起,电梯应能在 60s 内从消防服务通道层到达最远的层站2.3 供电系统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和第二(即应急或备用)电源组成。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互相之间以及与其他供电之间应是分离的。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荷重量的电梯运行。63.13.1(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

17、全方便地使用通道。3.1(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3.1(1)通往机房 (机器设备间) 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3)。门外侧 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 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3.5(1)3.5(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3.5(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 处的适当高度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3.63.6 每台电梯应当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

18、,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调整到 3.8(2) 3.7(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3.8(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调整到 3.7(2)3.8(2) 3.8(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删除3.8(3)3.8(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3.7(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8(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

19、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7 3.8(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符合以下要求:在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 “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 能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当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旁路轿门关闭触点后允许轿厢运行;该要求

20、也适用于轿门关闭触点和轿门门锁触点共用的情况;3.8(7)具有门回路故障保护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3.8(8)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能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3.8(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在外电网断电至少等待 3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

21、行,电梯自动平层并开门;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能启动救援运行;8 3.8(10)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文件相符3.9(1)3.9(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当分两组装设; 删除3.9(2)3.9(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

22、运行;调整到 3.8(3)3.9(3)3.9(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 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 )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 与制动轮 (制动盘) 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 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调整到 3.7(4)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3.10(1)3.10(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

23、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 行 手 动 紧 急 操 作 时 , 易 于 观 察 到 轿厢 是 否 在 开 锁 区调整到 3.7(5)93.10(3) 3.10(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当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11.8(1)在机房内或者 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3.9(3)限速器 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3.11(3)3.11(3)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

24、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3.9(4)对于使用周期达到 2 年的电梯,应当提供由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报告 3.10(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控制制动器的电路的接地故障应当:使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3.13(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3.13(2)在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和判定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

25、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4.4(1)4.4(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 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 0.35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4.4(1)高度不小于 1.80m、宽度不小于 0.35m;4.64.6 导轨(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 应当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4.6(2)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4.6(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4.

26、6 导轨(1)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2)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 偏 差 , 轿 厢 导 轨和 设 有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 不 大 于1.2mm, 不 设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不 大 于 2.0mm;10量值间的相对最大 偏 差 , 轿 厢 导 轨 和 设有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 不 大 于1.2mm, 不 设 安 全 钳 的 T 型 对 重 导 轨 不大 于 2.0mm;4.6(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mm ,

27、对重导轨为0+3mm(3)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mm ,对重导轨为0+3mm4.114.11 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删除4.144.14 底坑水位限制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建筑物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直接将底坑的水排出井道外,但应考虑防止雨季时的倒灌,排水管在外墙位置可设单向阀;(2)当不能将底坑的水直接排出井道外时,建筑物应当设置排水井和排水泵等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

28、应小于 10Ls4.13 底坑水位限制应当确保水面不会上升到轿厢缓冲器被完全压缩时的上表面之上或者可能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高度4.15(3) 4.15(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0m4.14(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30m续表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4.17(2)4.17(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4.16(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4.184.18 对 重 下 方 空 间 的 防 护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按照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蹾,或者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4.17 对 重 下 方 空 间 的 防 护如果对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对重上装设安全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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