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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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 1次修改(征求意见稿)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第五条实 施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安 装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按照 规 定 履 行 告 知 后 、 开 始 施 工 前(不 包 括 设 备 开 箱 、 现 场 勘 测 等准 备 工 作 ), 向 规 定 的 检 验 机 构申 请 监 督 检 验 ;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人 行 道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安 全 检验 标 志 所 标 注

2、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届 满 前 1 个 月 , 向 规 定 的 检 验机 构 申 请 定 期 检 验 。实 施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 人 行 道 安 装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维 修 的 施 工 单 位(以 下 简 称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按照 规 定 履 行 告 知 后 、 开 始 施 工 前(不 包 括 设 备 开 箱 、 现 场 勘 测 等准 备 工 作 ), 向 规 定 的 检 验 机 构申 请 监 督 检 验 ; 自 动 扶 梯 与 自 动人 行 道 使 用 单 位 应 当 在 电 梯 使用 标 志 所 标 注 的 下 次 检 验 日 期届 满 前 1 个

3、月 , 向 规 定 的 检 验机 构 申 请 定 期 检 验 。正文第十七条第一款检 验 过 程 中 , 如 果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现 场 检 验 结 束 时 ,向 受 检 单 位 或 及 维 护 保 养 单 位出 具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意 见 通 知书 (见 附 件 D, 以 下 简 称 通知 书 ),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检 验 过 程 中 , 如 果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现 场 检 验 结 束 时 ,向 受 检 单 位 出 具 特 种 设 备 检验 意 见 通 知 书 (见 附 件 D, 以下 简 称 通

4、知 书 ), 提 出 整 改要 求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要 求 测 试 数 据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与自 检 结 果 存 在 多 处 较 大 偏 差 ,或 者 其 他 项 目 的 自 检 结 果 与 实 物状 态 不 一 致 , 质 疑 相 应 单 位 自 检能 力 时 ;要 求 测 试 数 据 项 目 的 检 验 结 果 与自 检 结 果 存 在 较 大 偏 差 , 或 者其 他 项 目 的 自 检 结 果 与 实 物 状 态不 一 致 , 质 疑 相 应 单 位 自 检 能 力时 ;正文第十七条第三款受 检 单 位 或 者 和 维 护 保 养 单 位应 当 按 照 通 知 书

5、 的 要 求 及时 整 改 , 并 且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 处 理 结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 改 报 告等 见 证 资 料 。受 检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及 时 整 改 , 并 且 在 规 定 的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 处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 改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2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 文 内 容 修 改 后 内 容第十八条第一款检 验 工 作 (包 括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对 整 改 情 况 的 确 认 )完 成 后 , 或者 达 到 通

6、 知 书 提 出 时 限 而受 检 单 位 未 反 馈 整 改 报 告 等 见证 材 料 的 ,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检验 结 论 为 “合 格 ”的 , 还 应 当同 时 出 具 安 全 检 验 标 志 。检 验 工 作 (包 括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对 整 改 情 况 的 确 认 )完 成 后 , 或者 达 到 通 知 书 提 出 时 限 而受 检 单 位 未 反 馈 整 改 报 告 等 见 证材 料 的 , 检 验 机 构 必 须 在 10 个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 检 验 结论 为 “合 格 ”的 ,

7、 还 应 当 同 时出 具 电 梯 使 用 标 志 。第二十一条(一)项(一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全 部 合 格 ,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一 )安 装 监 督 检 验 , 检 验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 改 ;3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正文第二十一条(二)、(三)项(二 )改 造 或

8、 者 重 大 维 修 监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或 者 改 造 和 重 大 维 修 涉 及 的 相关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对 于 按照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进 行 的 项 目 ,除 了 上 次 定 期 检 验 后 使 用 单 位采 取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的C 类 项 目 之 外 (使 用 单 位 继 续 对这 些 项 目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的 意 见 ), 其 他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9、所 述 问 题 进行 了 有 效 整 改 ;(三 )定 期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B 类 检 验 项 目全 部 合 格 , C 类 检 验 项 目 应 整 改项 目 不 超 过 3 项 (含 3 项 ), 相关 单 位 已 在 通 知 书 规 定 的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 使 用 单 位已 经 对 上 述 应 整 改 项 目 采 取 了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并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10、认 相 关 单 位 已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所 述 问 题 进 行了 有 效 整 改 。(二 )改 造 或 者 重 大 维 修 监督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或 者 改 造 和 重 大 维 修 涉 及 的 相关 检 验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 对 于 按照 定 期 检 验 规 定 进 行 的 项 目 ,除 了 上 次 定 期 检 验 后 使 用 单 位采 取 安 全 措 施 进 行 监 护 使 用 的C 类 项 目 之 外 (使 用 单 位 继 续 对这 些 项 目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的 意 见 ), 其

11、他 项 目 全 部 合 格 ,并 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已 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整 改 ;(三 )定 期 检 验 , 检 验 项 目全 部 合 格 , 或 者 B 类 检 验 项 目全 部 合 格 , C 类 检 验 项 目 应 整 改项 目 不 超 过 3 项 (含 3 项 ), 相关 单 位 已 在 通 知 书 规 定 的时 限 内 向 检 验 机 构 提 交 填 写 了处 理 结 果 的 通 知 书 以 及 整改 报 告 等 见 证 资 料 , 使 用 单 位已 经 对 上 述 应

12、整 改 项 目 采 取 了相 应 的 安 全 措 施 , 在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了 监 护 使 用 的 意 见 , 并且 经 检 验 人 员 确 认 相 关 单 位 已经 针 对 第 十 七 条 第 (一 )、 (三 )、(四 )项 所 述 问 题 进 行 了 有 效 整改 。4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正文第二十四条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

13、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附件A1.2 条第(4)项(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

14、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授权安装电梯的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1.4 条检验方法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7);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定期检验和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时查验(1)(5);新安装电梯的监督检验进行

15、试验时查验(3)、(4)、(5)项,以及(2)项中所需记录表格制定情况如试验时使用单位尚未确定,应当由安装单位提供(2)、(3)、(4)项查验内容范本,(5)项相应要求交接备忘录附件A2.1 条(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审查自检结果,如对其有质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现场检验(以下 C类项目只描述现场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相关数据5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2.8 条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 称 电 压/V测 试 电 压(直 流 )/V绝 缘 电 阻/M安 全 电 压 500 5002505001000 0.25 0

16、.50 1.00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值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 称 电 压/V测 试 电 压(直 流 )/V绝 缘 电 阻/M安 全 电 压 500 5002505001000 0.50 1.00 1.002.13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1)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2)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2.14(2

17、)(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附加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自动扶梯不应超过 30m;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 40m(2)为方便接近,必要时应当增设附加急停装置。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自动扶梯不应超过 30m;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 40m4.2(项目标题) 4.2扶手防攀爬设置 4.2扶手防爬/阻挡/防滑行装置附件A4.2(1) (1)扶 手 装 置 应 当 没 有 任 何 部 位 可供 人 员 正 常 站 立 ; 删除6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附件A 4.2(2)附件A 4.2(2)(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防爬装置位

18、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当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 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3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

19、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 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1)为防止人员跌落而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装设的防爬装置应符合: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当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2)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20、125mm 时,在上、下端部应当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3)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300mm 时,或者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 1800mm,高度不应

21、小于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7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4.2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们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4 检验方法 目测;必要时测量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4.5 检验类别 4.5 围裙板接缝 B 4.5 围裙板接缝 C5.1 项目标题 5.1 梳齿、啮合 C 5.1 梳齿与梳齿板 C附件A5.1 检验方法 目测 目测;测量相关数据6.2 检验方法拆 下 梳 齿 板 中 间 部 位 的 梳 齿 , 用工 具 使 梳 齿 板 向 后 或 向 上 移 动 (或前 后 、 上 下 ), 检 查

22、安 全 开 关 是 否动 作 ,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能否 启 动拆 下 中 间 部 位 的 梳 齿 板 , 用 工 具使 梳 齿 板 向 后 或 向 上 移 动 (或 前 后 、上 下 ), 检 查 安 全 装 置 是 否 动 作 ,自 动 扶 梯 或 自 动 人 行 道 能 否 启 动6.3 检验方法(1)对 于 未 设 置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审 查 整 机 型 式 试 验 报 告 ;(2)对 于 设 置 超 速 保 护 装 置 的 , 由施 工 单 位 或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按 制 造厂 提 供 的 方 法 进 行 试 验 , 检 验 人员 现 场

23、观 察 、 确 认由 施 工 单 位 或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按 制造 厂 提 供 的 方 法 进 行 试 验 , 检 验人 员 现 场 观 察 、 确 认6.5 检验方法模 拟 驱 动 元 件 断 裂 或 者 过 分 伸 长的 状 况 , 检 查 动 作 装 置 能 否 使 安全 开 关 动 作 , 并 且 使 设 备 停 止 运行模 拟 驱 动 元 件 断 裂 或 者 过 分 伸 长的 状 况 , 检 查 动 作 装 置 能 否 使 安全 装 置 动 作 , 并 且 使 设 备 停 止 运行6.6检验方法模 拟 驱 动 装 置 与 转 向 装 置 之 间 的距 离 伸 长 或 者 缩

24、短 的 状 况 , 检 查动 作 装 置 能 否 使 安 全 开 关 动 作 ,并 且 使 设 备 停 止 运 行模 拟 驱 动 装 置 与 转 向 装 置 之 间 的距 离 伸 长 或 者 缩 短 的 状 况 , 检 查动 作 装 置 能 否 使 安 全 装 置 动 作 ,并 且 使 设 备 停 止 运 行附件A6.7检验方法卸 除 1 2 个 梯 级 或 踏 板 , 检 修 运行 至 安 全 装 置 处 : (1)检 查 安 全 开 关 装 置 设 置 的 位 置离 梳 齿 相 关 线 的 距 离 是 否 大 于 工作 制 动 器 最 大 的 制 停 距 离 ; (2)手 动 试 验 检

25、测 杆 是 否 能 使 安 全卸 除 1 2 个 梯 级 或 踏 板 , 检 修 运行 至 安 全 装 置 处 : (1)检 查 安 全 装 置 设 置 的 位 置 离 梳齿 相 关 线 的 距 离 是 否 大 于 工 作 制动 器 最 大 的 制 停 距 离 ; (2)手 动 试 验8开 关 动 作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6.8检验方法卸 除 1个 梯 级 或 踏 板 , 通 过 钥 匙开 关 操 纵 设 备 上 行 和 下 行 , 检 查空 档 到 达 梳 齿 板 位 置 之 前 , 设 备是 否 停 止 运 行卸 除 1个 梯 级 或 踏 板 , 将 缺 口 运行

26、 至 返 回 分 支 侧 , 通 过 钥 匙 开 关操 纵 设 备 上 行 和 下 行 , 检 查 缺 口到 达 梳 齿 板 位 置 之 前 , 设 备 是 否停 止 运 行7.2(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2)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3)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4)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 和6.12 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1)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

27、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2)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3)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6.9,6.10,6.11 和6.12 提到的以外)应当有效9 标题 9标识 9标志9.2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在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有产品标识:制造厂的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年份;安全检验标识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至少在一个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应当有产品标识:制造厂的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制造年份;9.2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安装监督检验检查、 目测检查附件A注 A-4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 G

28、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360 号)进行检验。9续表部位条文号/项目号/序号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检验结论页,即第22 页)规格型号 型号序号182.14见附图 1 见附图 2附件B注 B-2注 B-2: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检验结论页,即

29、第29 页)规格型号 型号原文中未设置“2.14 紧急停止装置”这一检验项目在序号 9栏目之后增加此项目,序号为 10,其后各项目的序号顺序递增。见附图 3原文中未设置“3.2 出入口”这一检验项目在序号 11栏目之后增加此项目,序号为 12,其后各项目的序号顺序递增。见附图 4原序号3910.1见附图 5 删除 10.1项目,后续项目序号递减注 C-3标有的项目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允许按照 GB 168991997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的项目。标有的项目,对于允许按照GB 168991997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应项目可以不检验、或者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 号)进行检验。附件C注 C-5注 C-5: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检验日期下一年度的当月。10说明:附件 B、C 的报告格式根据附件 A的内容做了相应编辑调整和完善。附图 1附图 2附图 3附图 4附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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