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盐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办法(试行)(送审稿)盐田区人民政府22013 年 12 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盐田区委、区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决定(深盐发2013 1 号)精神, 进一步规范盐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 项” )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充分听取民意,维护群众的生态环保权益,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
2、科学的方式,优选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三)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区人民政府公报、区级新闻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四)坚持民主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在此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3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态环保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以下事项适用本办法:(一)编制、调整或者修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3、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市政公用设施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计划;(二)制定或者调整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填海造地计划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及其他关系人民群众生态环保权益的重大事项;(三)投资额在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建设、开发区、工业区建设项目,市政水利工程、填海造地工程,港口码头工程、公路干线工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建设,医院、疗养院、科研实验室(厂)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及其他影响生态资源环境的重大
4、建设项目;(四)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 领导 小 组” )认为 需要进行民主决策的其他重大事 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在立项或实施前已有公众参与4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则上不重复开展。第三章 民主决策程序第四条 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包括项目动议提出、项目初审公示、民主论证、形成决议。第五条 动议提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动议可由盐田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其成员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书面建议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
5、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区政府投资或由区直部门建设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提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动议;市以上政府投资并负责实施的重大项目,由区相关联络部门或受影响地的街道办提出民主决策动议;社会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民主决策动议。第六条 项目初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动议后进行初审,依据项目的重要性、生态环境影响、公众关注度、规模等情况,5将项目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区政府投资或区直部门建设的重点项目和在区发改局备案的社会投资重点项目直接进入民主决策程序,一般项目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决定该事项是否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由
6、市以上政府投资并负责实施或者市以上政府部门备案的社会投资项目依照本办法需要进行民主决策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区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民主决策建议。民主决策承办由项目投资或建设单位负责。承办单位不明确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事项涉及内容确定责任单位。所需经费可由项目承办单位申请专项费用予以落实,原则上纳入项目的前期经费。第七条 项目公示经初审通过进入民主决策程序的决策动议应进行公示,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信息专题网页(以下简称“ 专题网页” )或者政 务微博上发布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就拟决策事项向项目责任单位或区领导小
7、组办公室反馈意见。第八条 决策方案编制前的民主论证编制决策方案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民意调查和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6(一)民意调查。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受影响的单位、社区和群众中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综合分析,拟制预选方案。(二)科学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民意调查的基础上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于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者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凡可行性差,或成本过高,超越政府、社会和群众承受能力、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报
8、请提出决策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商议后,提出否定或者另行拟定方案的意见。对于通过论证的项目,承办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在民意调查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可以拟定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决策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承办单位拟定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在专题网页或政务微博上进行公告,还可采用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发布信息公告,公众可按照公告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意见。此外,承办单位还应采取以下形式主动进行公众调查,保障公众充分7参与。(一)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项目承办单位或者委托民间组织、专业咨询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调查的公众应包括决策事项相关的
9、单位和个人,其中决策事项直接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调查人数的 70%。(二)社区民意表达利用社区民意表达工作室的平台,对于受决策事项影响的社区,开展充分的社区民意调查。(三)书面征求意见对可能造成跨区影响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决策事项,应当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四)座谈会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反对意见多的项目,应由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开放式对话和沟通交流。参加人包括可能受决策事项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领域专家及关注决策事项的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等,其中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 70
10、%。公众调查结束后应汇总公众对项目的意见建议,形成公众调查报告。8第十条 决策方案焦点问题公开辩论对于社会反响大、公众反应强烈、争议较大的重点、热点、焦点问题,承办单位应至少通过以下一种方式开展公开辩论,平息争议,达成共识。(一)专题议政会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争议的焦点问题,承办单位可利用“盐田议政厅” 平台组织 召开专题议政会,使不同立场的各方充分评论、公开辩论,推动各方利益不断调适、妥协,达成共识。(二)听证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进行听证的,在收集公众意见后,应当举行听证会;社会反响大、反对声音多的,也应当举行听证会。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举行听证。听证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程序进行
11、。第十一条 决策方案修改完善充分调查民意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做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按照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辩论。第十二条 决策方案咨询讨论9针对议题需要,可以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在会议决策前召开决策方案草案讨论会,以便区政府充分听取、吸纳相关的意见建议。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合法性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基本确定后,应当交由区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决策内容是
12、否合法等进行合法性论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区法制办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 会议决策的材料准备提交区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送以下材料,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议讨论前分送与会人员:1、提请区领导小组审议的请示;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有两种以上的决策方案草案,有两种以上决策草案的,应排出先后顺序,供区政府择优决策;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后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103、决策论证报告;4、公众调查报
13、告及相关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召开听证会的,还应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5、政府法制部门的合法性论证意见;6、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的审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进行表决。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讨论,必要时可暂缓做出决定,经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后,待下次会议复议。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策。第十六条 形成决议重大决策的最终决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形成决议时应指定决策实施单位、明确实施监督的办法。区领导小组审议重大决策,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讨论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并存档。第十七条 公布决议对会议形成的正式决定或决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