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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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秦皇岛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 、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

2、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 4 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和各县(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监管情况每月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2第二章 工程计价依据管理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市工程造价行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补充、解释国家、省统一发布的计价依据;负责发布我市工程造价信息。计价依据,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各专业定额(包括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期定额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

3、规程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计价依据补充,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计价活动中计价依据缺项项目的测定、补充工作和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第六条 计价依据缺项子目的测定、补充工作,应由发、承包双方在项目施工前共同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发、承包双方进行数据测算,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充项目及相关技术资料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完工后的项目确需申请补充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应当说明合理事由并向市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确认的真实相关基础数据、资料,作为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依据。3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补充工作,应由清单编制人按照现行河北省建

4、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要求进行编制,并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库,及时采集和编制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等工程造价信息,引导调控建筑工程造价。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每月向社会发布一次,人工市场价格信息每半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鼓励施工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的企业定额,用于本企业计价报价、成本核算等活动。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第九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

5、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据工程项目方案资料、设计图纸、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造价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第十条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4的主要依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招标控制价,非国

6、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规定执行,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并签字、盖章。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查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发包单位更正;需要补正的内容,记入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行政监督意见书 ,并在 2 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调价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市工

7、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市工程造价管理5机构未发布的价格信息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时据实结算。第十二条 现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提出补充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报市和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和各县境内所辖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已委托海港区、北戴

8、河区、山海关区审批和监管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备案。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备案时,招标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意见提出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说明。作出说明后,招标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6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第十六条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为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

9、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暂列金额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确定。一般按照不低于分部分项工程工程费与措施费之和的 10%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扣除招标人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20%。暂列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金额填写,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发现招标人没有提供秦皇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监督检查表 ,或者提供的秦

10、皇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监督检查表中,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发标。7第十八条 非国有投资的建筑工程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款方式,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一般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或同期发布的同类工程最低控制价。最低控制价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或审核确定的代表社会平均水平的最低控制价格,发包方不得随意压低或调整,同时不得以最低控制价作为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上限或直接作为工程合同价和竣工结算价。第 19 条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应单独列项,并按照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

11、费用。第二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 5 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 2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 10 日内完成复查。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在秦皇岛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完成网上监督备案后,报备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成纸质报备手续,超过 20 日报备的,需说明延报理由,无故延报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8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完成备案后,超过 90 天(日历天

12、数)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备案结果自动失效,须重新履行报备程序。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对工程计价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备案监督工作中不得以权谋私和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第二十三条 市县(开发区、北戴河新区)造价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约检查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事项抽查、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安全,发、承包双方应严格执行我省工期定额及有关规定,发包人要求的工期天数小于定额工期天数的,应计取压缩工期增加费和抢工措施费。承包人承诺完成的工期天数小于

13、定额工期天数的,应当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及费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的施工工期天数低于定额工期的 70%,均视为不合理缩短工期,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工程造价事项作出约定:(一)工程计价方式和计价依据;9(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三)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时限;(五)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六)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压缩定额工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计算方法;

14、(八)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九)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方式、时限,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十一)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十二)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十三)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它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第二十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0(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

15、承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编制竣工结算,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双方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自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协商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未在约定协商期限内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承包方对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30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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