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业务规范(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业务,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业务规范中的设施农业特指日光温室蔬菜和草本果类(以下通称蔬菜)生产;气象灾害为低温、寡照、风灾、雪灾等主要气象灾害。第三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是在开展设施小气候要素观测和气象灾害等级指标确定基础上,根据设施内外实时气象要素观测、天气预报,确定气象灾害对设施蔬菜生产影响等级,面向决策部门和生产者开展的专业气象预报服务。第四条 省、市、县各级气象部门开展设施农业气象灾害预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第二章 业务内容第五条 根据辖区内设施农业种植布局,按照行业(气象)标准设施农业
2、小气候观测规范 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温室(QX/T 2612015)相关规定,开展设施内小气候要素观测。第六条 收集辖区内普遍使用的设施结构参数和种植蔬菜种类,采用相关技术,确定设施蔬菜生产低温、寡照、风灾2和雪灾灾害等级指标。气象灾害按无、轻、中、重四个影响等级划分。第七条 收集辖区内设施内、外气象观测数据,按照技术指南推荐的方法,采纳和修订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适合本辖区的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模型。第八条 基于所确定的辖区内灾害等级指标和影响预报模型,利用设施内、外实时气象观测数据和天气预报产品,开展设施蔬菜低温、寡照、风灾和雪灾等灾害监测与影响预报服务。第九条 实时开展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
3、报效果检验与评估,根据检验和评估结果,对相关指标进行滚动修正,以不断提高服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开展灾损与服务效益调查评估。第十条 按照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格式要求,实时将辖区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产品上传至全国公共气象服务产品库,实现全国共享。第三章 业务布局和分工第十一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业务分为省、市、县三级。第十二条 省级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业务,主要由省级农业气象业务隶属单位、公共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和大探中心承担。(一)省级农业气象业务单位主要任务31.负责收集辖区内设施农业种植布局、设施结构参数、种植蔬菜种类等信息。2.负责研究确定辖区
4、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等级指标;确定灾害影响预报技术。3.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监测,制作灾害影响预报产品,为省、市、县三级开展服务做技术支撑。4.负责向其他决策部门、专业部门推送监测、预报产品。5.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产品的业务检验,指导市、县级开展服务需求调查、灾情调查、服务效益评估,组织编制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效益评估报告。6.负责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根据天气预报,组织省、市级业务部门会商。7.负责辖区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技术交流与培训。(二)省级公共服务中心主要任务1.利用互联网、新媒体等技术,实时发布设施农业气象灾害监测和影响预报信息。2.负责省、市、县三
5、级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发布的技术支撑。(三)省级信息中心主要任务1.负责设施小气候观测数据的接收、存储等传输工作。2.负责提供省、市、县三级业务实时共享网络安全与稳定的技术支撑。43.负责保障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业务会商的设备运维。(四)大气探测中心主要任务负责设施农业小气候自动观测站故障排查、设备检修及维护。第十三条 市级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业务由市级业务部门承担。(一)负责开展本市设施农业气象灾害监测;根据省级指导产品,订正、制作辖区内预报产品;面向市级决策部门和生产者,开展业务产品的发布与服务。(二)负责建立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市、县级业务会商制度;根据天气状况参加省
6、级会商。(三)组织开展辖区内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服务需求、灾情调查、影响预报业务检验和服务效益评估。第十四条 县级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由县级气象部门承担。(一)在省、市两级业务指导下,订正、制作本县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产品;面向县级决策部门和生产者提供影响预报服务;实时向省、市级反馈服务产品。(二)根据天气状况,及时参加市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会商。(三)负责本县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服务需求、灾情调查、影响预报业务检验和服务效益评估。第四章 业务流程5第十五条 建立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业务与服务职责分明、逐级指导、上下联动以及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主体为省、市、县级
7、气象部门;技术支撑与产品制作主体为省级业务单位。第十六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主要时段为当年 11 月至次年 4 月,在该时段内,省、市、县三级气象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实时开展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第十七条 省级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录 1)(一)每日上午制作全省设施农业小气候预报产品,时效为未来 7 天/168 小时。(二)实时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组织相关市级气象部门进行会商讨论,提出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指导意见。(三)根据会商结果,制作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产品。第十八条 市、县级业务流程(流程图见附录 2)(一)调阅省级预报产品,分析了
8、解本市、县设施农业小气候变化特征。(二)实时关注天气预报信息,注意省级下发会商通知,参加/收看视频会商。(三)根据会商结果及省级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指导产品,修正、发布市、县级影响预报产品,开展服务。(四)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业务检验;县6级开展灾损调查及服务效益评估,编写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及服务效益评估报告,并上传市级业务部门;市级业务部门汇总形成全市设施农业气象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及设施农业气象服务效益评估报告,并上传省级业务部门。第五章 业务产品第十九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产品包括两种:基于台站(或基于格点)的设施农业小气候要素预报和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签发流程、发
9、布渠道、发布时效、预报等级等与大田农业气象灾害发布相关要求一致。第二十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产品形式包括数据产品、图形产品、文字产品。产品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落区、灾害等级、措施建议等。第二十一条 各省气象部门应制定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审核签发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服务对象是各级党委政府、农业部门、植保部门、气象信息员以及生产管理者。各级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等多种发布手段,将影响预报服务产品快速对外发布。第六章 检验与评估第二十三条 业务检验对象为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产品,评估对象为灾害损失和服务效益。第二十四条 检验与评估资料来
10、源,主要是各市、县收集7上报的灾损以及服务效益的调查评估结果。设施农业气象灾损调查表与评估方法见附录 3、附录 4,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服务效益调查表与评估方法见附录 5、附录 6-7。第二十五条 检验内容包括各类灾害气象等级指标的合理性、预报结果的准确率、漏报率;灾害损失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发生等级、因灾损失设施数量、因灾损毁率、因灾减产及经济损失等;服务效益评估内容包括气象服务效益贡献率及经济效益。第二十六条 设施农业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准确率用预报等级和实际发生等级差表示,以县为单位进行检验,等级差小于等于 1,则视为正确,否则错误。第二十七条 服务季结束后,市级业务部门对本辖区内
11、气象灾害损失和服务效益进行汇总与评估,于 6 月 30 日前上报省级业务部门。省级业务部门形成全省服务综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影响预报种类与次数、预报精度、灾害损失、服务效益以及业务改进建议与措施等,同时上报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和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8附录 1 省级业务流程图9附录 2 市、县级业务流程图10附录 3 灾情调查表表 1 日光温室气象灾害损失统计表(农业部门/合作社/技术人员填写)市 县 乡(镇) 村 填写人姓名: 发生时间灾害类型(低温/寡照/风灾/雪灾)蔬菜品种(茄果/叶菜/草本果类)接收预报信息农户(人)使用预报信息农户(人)因灾损失温室个数因灾减产(公斤)市场单价(元/公斤)区域日光温室总个数: 个填表时间: 年 月 日说明:1.发生时间:灾害发生的起始时间。2.灾害类型:选择(低温/寡照/风灾/雪灾)中的灾害类型。3.蔬菜品种:茄果类包括番茄、黄瓜、青椒、瓜类等;叶菜类包括芹菜、生菜等绿叶类蔬菜; 草本果类包括西瓜、草莓等。4.同一时间可能发生多种灾害,且影响多种蔬菜品种,需分别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