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赤峰富龙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区厂区116MW 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资产转让合同转让方(甲方): 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赤峰市红山区北环路南 4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国华 受让方(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均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通过赤峰市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甲方子公司赤峰富龙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热电厂)松山区厂区范围内 116MW 热水锅炉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受让甲方转让资产,获得全部相关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并承担拆除、搬移和场地清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处置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为促使资产转让工作的尽快顺利完成,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资产转让及其搬移、拆除、清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转让资产基本情况1.1 转让资产的范围及内容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由内蒙古申信华赢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富龙热电厂有限责任公司松山区厂区 116MW 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拆除的资产评估报告(内申信华资评报字 2019 第 009 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以下除非特别说明外均统称为“转让资产”或“受让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1.1.1 转让资产之一: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西站大街 8 号的富龙热电厂松山区西站大街 8 号(以下
3、简称老厂区)范围内(含厂墙)的 116MW 热水锅炉本体、锅炉循环泵及其工艺管道、炉前原煤斗及给煤设备;配套的空压机、引风机、一、二次风机、首站设备及其工艺管道、电布除尘系统、配电控制系统、气力除灰系统及其灰罐等全部相关设备;地下及架空管网、线缆;相关建筑物(含主厂房、空压机房、首站房、引风机房)、构筑物(含厂墙、烟囱)及其地下基础;116MW 热水锅炉生产区范围内的硬化道路、地面(拆除及清理)。 1.1.2 转让资产之二:现存置于 116MW 热水锅炉生产区内的两台冷渣器。1.1.3 特别说明1.1.3.1 甲方在乙方对受让资产进行搬移、拆扒前应将本次资产处置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告知乙方。1.1
4、.3.2 乙方已在网络竞价前现场勘查并确认甲方全部转让资产的实物。双方均已共同确认了转(受)让资产的数量、重量、质量及其完整状况。经赤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资产明细表仅做为转让资产网络竞价时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资产内容与实物必然存在人力无法消除的合理误差,双方均认同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现3场勘查所确认的实物现状为准。1.2.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人及占有人1.2.1 甲方为转让资产的原所有权人。1.2.2 转让资产的原占有人为甲方子公司赤峰富龙热电厂。1.3 转让资产交割日:指本合同所述的评估报告中所指范围内的转让资产由甲方所有转移至乙方所
5、有的日期,即自合同签订、且乙方按照要求向甲方支付完成所有款项(含履约保证金及合同价款)的当日 24 时起。以下简称交割日。1.4 转让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8 年_11 月 30 日。第二条 资产受让方的特别义务2.1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受让资产的拆除、搬移处置和场地清理。2.2 拆除后的场地清理必须符合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关于土地拍卖需要达到的净地要求,确保甲方能够尽快完成富龙热电厂老厂区土地拍卖。第三条 资产转让行为依据3.1 甲方转让资产已取得赤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批准文件包括:3.1.1关于对富龙集团子公司富龙热电厂原厂关停及资产处置相关事宜的批复(赤国资产
6、权字201851 号)及其附件。3.1.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备案编号2019001)。3.2 甲方转让资产已履行内部决策、批准程序。3.3 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名称及编号3.3.1 项目名称:赤峰富龙热电原厂关停及资产处置3.3.2 项目编号:2019CQ0054第四条 转让资产的网络竞价结果经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乙方受让甲方转让资产,受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第五条 合同价款、履约保证金及其支付5.1 合同价款经网络竞价所产生的乙方受让价格即为本次转让交易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中视同已包含转让资产的变现收入及其拆除、清理费用。乙方受让资产后,
7、后续搬移、拆除、清理过程中的拆扒、装卸、运输作业,机械、材料、安全措施、劳务及相关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2 履约保证金为确保乙方能够如期、安全完成甲方所转让资产搬移、拆除、清理工作,并保证甲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乙方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300 万元。5.3 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的签订均在竞价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同期完成。乙方应将合同价款全额一次性汇入赤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5.4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乙方需在竞价完成后的公示期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完成切
8、断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水、电、气、暖等外部事项,确保乙方进场前的施工安全。6.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转让资产的监管和交接工作,并对转让资产在乙方拆扒过程中尽可能地告知必要的相关事项,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有关责任。56.3 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受让资产的拆扒范围,要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列示,由甲方指定范围、明确界限,并安排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检查。6.4 甲方有权随时巡视、监督乙方拆扒工期进度情况。6.5 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因国内物资、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而增加的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另行主张调整合同内容。6.6 乙方延误工期超过 10 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6
9、.7 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 自交割之日起,拆扒范围内的全部转让资产即归属乙方所有(不含土地),乙方承担转让资产及其拆扒、处置、清理作业过程的完全安全责任。无论相关资产权证甲方完成注销与否,甲方均不再承担转让资产在拆除、处置搬移和清理过程中的任何安全责任。7.2 乙方有权自网络竞价完成后的公示期第 1 日起,即可实施对拟受让资产的完整性进行监管,甲方应给予配合。7.3 乙方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热电厂建设(拆除)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确保能够胜任本合同约定转让资产处置所必需的拆扒作
10、业。7.4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制定完整的拆除方案进行拆扒作业。拆除方案需按相关法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拆除方案应包含安全措施方案、拆除工序、拆除进度安排、应急救援预案等重要内容。7.5 乙方在拆除中应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建立 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提前配备足额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6做好消防应急预案,加强对易燃易爆物的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7.6 乙方对烟囱等高耸建构筑物拆除前,须制订专项拆除方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如需依法报备的应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履行报备,确保周围居民和拆除作业人员
11、的人身及财产安全。7.7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对转让资产所含设备、设施和管道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并进行了认真检查,对可能存留工业废油、废气和易燃易爆的部位施行了排泄处理措施,但仍存在残留的可能性,乙方应充分认识到拆除过程中各相关环节可能存在的中毒、火灾、水淹、触电等风险,提前制定避免发生险情的安全措施方案和一旦出现险情的应急预案,杜绝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8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和赤峰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作业,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大气排放、水排放和噪声符合有关要求,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12、7.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废物、垃圾等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外运出现场,依法妥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设施可能造成破坏时由乙方自行协调和完成恢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10 乙方拆扒作业完成后,需经由甲方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具备土地拍卖条件的相关净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退场。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 3 日内完成退场。7.11 乙方自行承担在转让资产拆除期间因市场物资材料或设备价格下降所引起的亏损风险,并承担因国家及地7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而引起的工期、安全风险。乙方不得以本条款所述理由要求退还所缴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7.12 乙方应在
13、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受让资产的拆除、处置搬移和清理等全部作业。如果工期延误达到 10 天仍不能履行完成全部作业,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承诺按甲方要求退出现场。第八条 资产拆除、清理期限8.1 乙方需在进场日次日起计 45 个日历天数内完成全部转让资产的拆扒作业、搬移处置、垃圾清理外运和场地平整。8.2 进场日确定为合同生效后 5 天内(日历天数) ,双方协商确定工期的起始计算时间自合同生效后第 6 日起计。第九条 违约责任为尽快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纪字201787号研究 2017 年市政府主导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大项目进展有关事宜关于拍卖富龙热电厂老厂区土地
14、筹措富龙热电二期项目建设资本金的文件精神,督促乙方尽快安全、有序完成转(受)让资产的拆除、处置和清理,根据网络竞价公告中确定的原则,任何主客观因素(含可能的安全风险对工期的影响)均不能作为工期延误的理由,确定相关违约责任如下:9.1 延误工期 T+1 至 T+5 天(T 为合同截止日期),乙方每天给付甲方违约金 1.5 万元。违约金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9.2 延误工期 T+6 天(T 为合同截止日期)及以上,乙方每天给付甲方违约金 3.0 万元。违约金由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89.3 延误工期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9.4 如果发生因乙方延
15、误工期的原因而导致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次日起计,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完成全部清场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次进入现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未拆扒完成的资产依法另行处置。9.5.对于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果相关部门、机构要求甲方介入处置,甲方所垫付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自发生费用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否则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由乙方另行支付。对拒不支付的,甲方有权暂行停止乙方对转让资产的处置各项工作,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十条 转让资产拆除的验收10.1 乙方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完成前,应提前 3 日通知甲方组织相关机
16、构和人员验收。10.2 验收应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土地拍卖挂牌净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10.3 乙方凭验收合格手续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退款。无验收合格手续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11.1 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全部拆除作业(含场地平整)并经验收合格后,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11.2 乙方若有延误工期或发生安全事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扣除有关费用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全部余额。11.3 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911.4 如果因延误工期或安全事故导致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甲方将通知乙方补交,乙方应及时(不超过
17、5 个工作日)补交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额度的 50%作为补充,验收合格后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退还。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完成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立即生效。12.2 合同完成:乙方按合同约定工期,或延误期在 10天(含 10 天)以内安全完成全部拆除、清理作业,经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验收合格后,扣除工期延误罚金后向乙方退还其余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成。12.3 合同解除12.3.1 乙方延误工期 10 天(不含 10 天)以上,且全部资产拆除及现场清理的形象进度低于 90%(拆除、搬移和垃圾清理外运均已完成,剩余作业项目仅差场地
18、平整未完成;或剩余工作量 T+10 后不超过 5 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一旦因延误工期而导致合同解除,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2.3.2 因乙方原因,乙方在合同执行期中途提出放弃合同履行,合同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12.3.3 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原因,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应依据评估报告,双方在共同确认乙方已经完成的拆除资产余量和拆扒工程量余量基础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结算,并退还剩余的合同价款和履约保证金。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3.1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10何一方
19、均有权向本次转让资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2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第十五条 税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双方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16.2 任何不可抗力均不做为本合同执行的影响因素。第十七条 附则17.1 未尽事宜17.1.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后,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进一步的协商,达成补充协议。17.1.2 补充协议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的既定条款有任何不符或矛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 合同附件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 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