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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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集美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惩戒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厦府2015 354 号)、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厦安字2016 11 号)和 集美区企业安全生 产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集安字2016 7 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以下简称“ 黑名 单 ”)管理按照分 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 业管理、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对本行政区域内“黑名单” 工作 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第三

2、条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已制定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规定的,结合本规定予以修订和完善。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死亡 2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 1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 -(二)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3、或违反承诺的;(三)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四)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五)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八)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九)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上述(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九)情形之一的,纳入区级安全生产不良

4、信用记录。纳入上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本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必须同时纳入同级行业(领域)信用体系的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的“黑名 单” :(一)一年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年内 发 生较大及以上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 3 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年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 2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 2 -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

5、任事故的,纳入区级管理的“黑名单” 。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和渔业生产企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纳入“黑名单 ”管理。生产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黑名单” 管理层级。(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三)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整改的;(四)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且拒不改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存在其他

6、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纳入上级管理的“黑名单” ,必须 同时纳入本级管理的“黑名单” 。存在(二)、 (三)、 (五)、 (六)情形之一的,分级纳入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同级管理的“ 黑名单” 。第六条 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或累计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2 次的,应纳入市级“黑名单” 管理;一年内累计纳入区级不良信用记录 2 次的,应纳入区级“黑名单” 管理。纳入安全生产“黑名 单” 的,必须同时纳 入同级行业(领域)信用体系的“ 黑名 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 ”的管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 1 年;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自记录之日起 1 年。连续

7、- 3 -进入“黑名 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从第 2 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 1 年、2 年、3 年。第八条 实施“黑名 单” 管理的基本程序:(一)信息采集。信息采集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分级负责。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对符合纳入“黑名单” 管理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送区安监局(区安委办)汇总。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全称、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

8、位等要素,其中:事故类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事故简况、事故性质;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二)信息审核。信息采集部门提出拟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经区安监局(区安委办)汇总上报给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上级要求)(三)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陈述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和证据真实有效的,应当予以采纳。(四)信息交换。区安监局(区安委办)负责汇总本级(含本部门提出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9、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采集的纳入“ 黑名 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信息,逐 级上报至“黑名单”管理- 4 -对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应将上一季度纳入“ 黑名 单 ”管理的企 业相关信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3 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报送的时间另有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遵从其规定。(五)信息公布。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应将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企业相关信息,通过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及门户网站,每季度第一个月 20 日前向社会公布。(六)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 单” 条件行为的,由 该生

10、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黑名单” 管理对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于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黑名 单” 管理期限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第九条 各级信息采集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 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相关记录真实性的核查

11、,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事实证据及资料。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 单” 管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由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分级负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企业注册- 5 -所在地不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内,或跨区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生非法违法行为所在的区级信息采集部门应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7 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信息报送区安监局,区安监局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信息交换要求将信息上报市安监局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区安监局。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黑名 单” 管理对

12、应层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抽查,每半年至少约谈 1 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 单” 管理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

13、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 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区安监局(区安委办)应及时向本级发改、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 6 -营单位信息。按照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 141 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 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 位采取限制或禁止其新增 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参与工程招投标、矿业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 -附件 1纳入安全生 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

14、理告 知 书(被告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厦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你单位因:拟将纳入 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限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请于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 7日内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力。(单位盖章) 年 月 日送达人(签名): 被告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 -附件 2纳入安全生 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安全许可证号 黑名单类别注册地址纳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事由(可另附页)

15、提交单位意见(信息采集部门)已按程序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确认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 管理,限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信息采集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2 -附件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安全许可证号 黑名单类别注册地址纳入“黑名单” 管理基本情况该生产经营单位于 年 月 日被纳入 级安全生产“黑名 单” 管理,至 年 月 日期满。生产经营单位 整改情况提交单位意见(信息采集部门)(单位盖章)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信息采集部门留存,一份提交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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