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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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海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调入我省工作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二、为我省提供技术、智力服务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工作协议,省人事厅颁发聘书。在青服务期间,其子女户籍迁入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三、引进的人才在外省工作两年可折算为在青工作一年,按规定享受在青工资福利待遇。四、引进的人才来青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五、对引进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青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高原工作补贴。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 5 万元;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 3 万元;

2、博士每年 2 万元。六、引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取得突出业绩,所在单位可为其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摘自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全面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的“十百千”工程,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机构人才层次,加快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提升学校的综合办学能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本校培养毕业留校工作的博士、本校考取其他院校取得学位后回校工作的博士。 第二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 1、配备价值 1 万元的办公设备。 2、给予生活补贴费 6 万元(每年按

3、 2 万元的标准发放,三年内付清) 。 3、一次性给予 3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该经费的使用按青海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办法执行。 4、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按青海大学博士公寓入住条件与管理办法提供 80博士公寓一套(已装修,配有家具,免收房租、水电暖费) ,符合入住条件但不需要入住的博士发放住房补贴 6 万元(5 年内按 1000 元/月的标准发放) 。 5、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引进、毕业留校或回校工作的博士,根据青海省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优先考虑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条 引进的博士夫妻两地分居(西宁市辖区以外)要求调入者视其学历专业等本人条件酌情

4、安排。 第五条 引进的博士,原则上需签订在我校工作 5 年的服务协议。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享受。服务期限内调离者,其享受的住房补贴、年收入差额补助、科研启动经费等按工作每满一年递减 20%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 第六条 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待遇的落实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在本单位财力物力等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允许各单位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相应的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 年前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为了加快学校的发展,不断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全省人才工

5、作会议精神及青海省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依据我校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稳妥地引进高层次人才,逐步优化和合理配置师资队伍,保证重点发展学科和新增学科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从而使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不断增强,真正体现教学立校、科研强校的办学宗旨。 二、引进人才的种类: 引进人才应是我校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 (一) 、两院院士; (二) 、博士生导师(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 岁以下; (三) 、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

6、头人)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 岁以下; (四) 、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 ,年龄 45 岁以下; (五) 、硕士(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的硕士研究生) ,年龄在 40 岁以下; 三、相关待遇:(一) 、两院院士 1、住房:免费提供 180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 8 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2、工资:享受 50 万元的年薪工资; 3、科研资助费:100 万元; 4、资料费:每年 0.5 万元; 5、奖励:来校工作期间在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30 万元; 6、学校为院士提供良好的教学、科研及办公条件,并配备助手一名。 (二) 、博士生导师

7、(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免费提供 150 平方米住房一套。在校工作满 8 年后住房产权无偿转让本人;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 3、科研资助费:文科 6 万元,理科 10 万元;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 1 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博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取得博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博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 50 万元,首席导师奖励 20 万元。 (三) 、硕士生导师(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学术带头人) 1、住房: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 10 万元; 2、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类人员在青的工资、津贴、福利待遇,同

8、时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3、科研资助费:文科 3 万元,理科 5 万元; 4、一次性提供资料费 0.5 万元,配备工作电脑一台; 5、奖励:积极主持和从事硕士点申报工作,成功申报并为我校新增硕士授权点,学校将对申报硕士授权点的导师组奖励 10 万元,首席导师奖励 3 万元。 (四) 、博士(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 1、学校为引进的博士提供周转房一套,资助安家费 8 万元; 2、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 8 万元的经费补助; 3、给予 2 万元科研启动费和 1 万元办公用品费。 (五) 、硕士 1、提供单身住房一间; 2、为引进的硕士发放资助费 5 万元;

9、 3、本校教师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给予不低于 5 万元的经费补助。四、其他相关待遇: 1、对接收到我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博士,学校为其办理调动接收、迁移落户手续(含配偶、未婚子女的调动落户手续) 。 2、博士、硕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根据有关职称评审条件积极为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创造便利条件。博士毕业,在青工作满 1 年认定为副教授,任副教授 2 年可申报教授职称;硕士毕业,在青工作满 1 年可申报讲师,任讲师3 年可申报副教授。 五、有关说明:1、此办法自 2005 年 4 月 7 日起执行; 2、此办法执行后,青师大(2

10、003)10 号文件及与此办法相抵触的我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3、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校组织人事部。 青海师范大学引进博士暂行办法为改善我校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的步伐,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师资队伍,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校外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本校考取其他院校的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学位回校工作的教职工。第二条 本校教职工,凡与学校签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学校给予学习资助费,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工资及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 3 万元,发放学习期

11、间 的全部工资(扣除已发的学习资助费) 。2、配备 1 万元的办公设备。3、学校给予 2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第三条 从外校引进的博士,可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资助购房补助费 8 万元。2、配备 1 万元的办公设备。3、学校给予 2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4、配偶愿到校工作的学校优先考虑。第四条 出国留学取得学位的博士来校工作,除享受第三条规定的待遇外,给予奖励金 3 万元。第五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优先考虑相应技术职务的评审享受相应的工资及生活待遇。第六条 引进或回校工作的博士,原则上在我校服务满 8 年方可流动。服务期限内流动者,其一次性享受的购房补助费、奖励金、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等按

12、每工作满一年递减1/8的比例偿还剩余金额。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青海民族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规定为建设一支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的高水平、高素质教学、科研队伍,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校的综合办学实力,根据国家和青海省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1、有利于学科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原则。2、引进和选拔培养并重的原则。3、选人干事业、事业成就人的原则。二、引进对象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三、基本条件1、热爱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2、善于团结协作,具有团队精神。4、具有奉献精神和创新能力。5、身体健康。四、待遇在签订服务合

13、同书的基础上,享受下列待遇:(一)住房:享受国家有关房改、住房补贴政策中规定的待遇;西宁地区无住房者,由学校调剂免收 1 年房租费(房屋水电费、取暖费等其他费用按规定收取)的周转房一套,房屋租住期超过一年,按规定收取房租费。(二)经费:1、一次性享受住房补助经费 6 万元。2、一次性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4 万元。3、在校期间,还可按青海民族学院博士学位人员科研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院字200651 号)规定申请科研资助项目,批准立项并结题的,每年可获得文科 2 万元、理科3 万元资助经费。4、一次性享受生活补助经费 2 万元。5、一次性享受电脑购置经费 6 千元。(三)工资、津贴:1、无职称或具有

14、中级以下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已具有副高职称者,来校工作后,即享受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2、按青海民族学院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四)专业技术职务:1、无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下职称的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认定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2、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可按评审条件申报教授职务任职资格。(五)其他待遇:1、协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2、由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调剂一间专用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施。3、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选拔为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研究生导师。五、本校教师取得博士学位,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 1、2、3、5 项和第(三) 、(四) 、 (五)款享受待遇。六、管理与考核1、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书 ,服务年限一般不得低于 6 年。服务年限在 6 年以下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在服务合同书中具体规定。2、本规定所有待遇在签订服务合同书并公证后,方可享受。3、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考核。七、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八、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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