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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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摘要:电子产品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废旧电器,如何回收并有效处理是各国面临的新问题之一。所以只有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废旧家电回收管理结合起来,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发达国家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进行剖析,才能为我国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及更新周期的缩短,堆积如山的电子废弃物成为人们关注的新焦点之一。世界各国处理报废电子电气产品的负担越来越重,同时电子废弃物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 电子废弃物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有毒

2、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重金属元素,不正规的回收处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些物质既可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也可在土壤或水环境中富集,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影响人类生存与健康。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具有很高的再生利用价值,可资源化程度很高,不回收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电子废弃物中含有大量的塑料和金属,尤其是稀有金属具有很高的价值,如果采用合理的再生技术,能获得大量纯度较高的再生材料,可直接在新产品的制造中使用,从而减少对自然原材料的需求,有效保护自然资源。但是,如果回收体系不规范,无法充分回收资源,同时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并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我国的广东贵屿镇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原始的

3、拆解、处理方式给当地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用烧烤获取电路板上的电容等电子元件,大量的毒烟直接排放到空气中;用酸洗获得各种贵重金属,废渣、废液随地倾倒,导致贵屿大部分的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各种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由于长时间接触有毒气体,从业者的健康遭到极大损害,大部分患有皮肤、神经系统等方面的疾病,93%的人有眩晕或头痛症状1。而作坊式的回收处理方式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大量可再生利用的材料被随意抛弃,他们通常只是提取出少量价值较高的材料如金、铜等,剩下的则被视为垃圾丢弃,造成大量资源的流失。 发达国家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管理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的

4、角度对发达国家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进行剖析,旨在为我国建立合理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寻找参考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出现在 20 世纪 60 年代,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1963 年,斯坦福研究院的学者给出的定义是: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的个人或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2。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983 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Fre

5、eman)给出了一个广义的利益相关者定义3。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目标实现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 。该定义不仅把影响组织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把被组织在实现其目标过程中采取的行动所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本保护主义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实际上指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现实的管理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系统或网络背景下进行的,单一主体的单个行动往往难以取得最优的绩效。因此,在管理实践中首先要识别出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在此基础上注重考察不同主体相互作用的

6、方式与程度以及它们对管理目标的影响4。 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各个组织或群体来自不同行业和部门,具有分散性和复杂性。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任何可以影响其回收的或被其回收过程所影响的群体或个人。这些组织或群体各有其目标和利益指向,很多时候这些目标和利益指向是相互冲突、难以协调和动态变化的,如果能够整合各参与方的分散力量和资源,则可以形成协同效应,促进电子废弃物的有效回收。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正具有整合这些分散力量和资源机制的价值5。 二、利益相关者与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思想,识别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构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的重

7、要步骤,同时还要明确各利益相关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一个有效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权责明确:(1)电子废弃物回收的物质责任由谁承担,即谁回收、谁运输、谁处理等?(2)经济责任如何分担?(3)管理责任由谁承担?(4)历史废弃物及孤儿产品如何处理?下面通过对荷兰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剖析,提取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以及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分担情况。 (一)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荷兰是欧洲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和实践开展较早的国家6。在欧盟相关指令出台前,1998 年 4 月 21 日,荷兰就已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其要求近似于

8、欧盟电子电气废弃物(Waste Electronic Electrical Equipments,简称 WEEE)指令的规定,采用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经过 1999 年和 2002 年的两次修订,基本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纳入管理范围。欧盟双指令(WEEE 指令和 RoHS指令)发布后,荷兰顺利完成了双指令的本国法律转换,分别于 2004 年 7月 6 日和 7 月 19 日通过了WEEE 管理法令和WEEE 管理办法 。 荷兰的废旧家电回收主要归属于 NVMP 系统,NVMP 系统是荷兰金属和电子产品处置协会依据 1998 年荷兰的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建立的。截至 200

9、5 年 10 月,加入 NVMP 的制造商/进口商会员有 1 350 家,几乎涵盖全部的大、小家电市场。NVMP 系统运作十分有效,2001 年的人均收集率达 4.13 千克/年,已经达到欧盟 WEEE 指令规定的回收再生目标。 NVMP 目前实行可见收费。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支付可见的回收处理费用,即在新产品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明码标出处理费用,可单独标注在价签上,截止时间之后(大家电在 2013 年 1 月 13 日之前,其他家电在 2011年 1 月 13 日之前),不允许收取可见费用,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收费标准与品牌、重量、体积或价格无关,每种产品类型收费固定。零售商收到回收费用

10、后,将资金通过常规支付方式划转给生产商,生产商每两个月根据产品种类和销售数量向 NVMP 基金会缴纳处理费用。这种“养老金”模式的收费方式也可较容易地把历史废物及孤儿产品纳入回收管理体系。图 1 简单描述了 NVMP 系统中的物质和资金流向。 消费者可通过两种渠道免费交付废旧家电,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指定回收点。这样的组织形式为零售商的以旧换新业务留下空间,可以继续保留他们早先拥有的客户源和维修业务。 另外,制造商/进口商还负有以下的信息责任: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制造商/进口商应向维修商、维护商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中应包

11、括产品使用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有毒物质或特殊物质的位置;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计划,详细阐明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包括退出荷兰市场后采取的相应措施)。每年 7 月 1 日之前,制造商/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主要利益相关者分析 从案例研究中可见,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中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如图 2 所示),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处理商、消费者及政府管理部门等多个主体都参与到项目中,并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相应的责任,发挥各自的作用。 1.生产商 家电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是家电回收管理的物质责任、经济责任及信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随着 SA8000 和

12、 ISO14000 等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逐渐嵌入国际市场规则,多数企业已经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是“现实的要求”7,更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受到重视,企业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自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界定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归属,有助于解决废旧家电的环境污染,促进生产商改进产品设计,在保证企业竞争力的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2.零售商 零售商是连接生产商和消费者的纽带,在一些回收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可承担主要的回收责任。另外,利用新产品销售网络进行废旧家电回收还可降低整个管理体系的成本。 3.消费者 消费者是废旧家电的提供者,在回收管理体系中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地位。废旧家电能

13、否实现充分的回收和再利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是否积极配合。对于消费者在废旧家电回收中经济责任的分担,目前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收取可见费用(购买新产品时单独支付或废弃产品时支付);另一种是隐性收费(生产商支付回收处理费用,但通过产品价格将部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4.处理商 处理商的利益直接受到废旧家电持有者行为的影响。这是因为,处理商是否有货源取决于废旧家电持有者是否将废旧家电交给回收部门。由于回收率高,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处理企业能从销售再生产品中获得收益,而我国正规的处理企业通常面临因货源不足而无米下锅的尴尬境地。 5.政府 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政

14、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示范工程、税收优惠等政策施加影响,保证废旧家电回收行业的顺利发展8。同时,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适度干预,可以纠正人们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以维护社会的总体利益。 6.第三方组织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中,通常由被称作生产者责任组织(Producer Responsibility Organizations,简称 PROs)的第三方组织负责管理体系的日常运作及管理。PROs 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由生产商或行业协会联合组成,代表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回收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设计的启示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废旧家电回

15、收和处理基本上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自发进行的,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如图 3所示。废旧家电的无序回收,以及原始落后的拆解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在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废弃物管理的可持续性。而可持续的废弃物管理必须是:经济可承受的、社会可接受的、环境有效果的9。这说明建立的废弃物管理体系必须以一个可接受的成本、大多数人可接受的方式运作,同时尽可能地减小环境负荷。 因此,我国在建立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时,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首先,生产者责

16、任延伸制度的引进是建立有效回收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通过法规、政策明确生产商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主要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做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无论是在技术方面,还是回收网络方面,都没有能力来组织其生命周期末端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另外,我国地域辽阔,产品分布的范围很广,如果让每个生产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产品的回收体系来承担产品的回收责任,将产品收集后长途运输到其处理中心,不仅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通常是由生产商联合成立的生产者责任组织来代替签约生产商履行废旧家电的回收和处理责任。在我国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作用较小的情况下,

17、可由政府部门代替生产者责任组织,负责回收体系的运作和管理。 其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经济责任完全由生产商承担也不切实际。但是,由消费者为废旧家电回收和处理直接支付一定费用的做法同样行不通。在我国,废旧家电的持有者在废弃家用电器时不仅不需支付费用,反而可以得到补偿。因此,我国对废旧家电回收的经济责任可通过责任分担的方式,由各利益相关者按比例分担。对于消费者应支付的部分,可直接将该部分费用包含在产品售价中10,这虽然会略微增加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但总体上可行性强,便于操作实施。 另外,政府的干预是必需的,并且应该是持续的,尤其在我国还没有关于家电回收相关法规的情况下。虽然在 2004 年发布了废旧家

18、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等具体规定。到目前为止,该条例依然没有付诸实施。因此,政府可通过税收、禁令、处罚等措施,引导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最后,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需要多数人的信任和支持。我国大多数的居民认为废旧家电仍是有价值的商品,同时存在大量游走收购的小商小贩,导致大量的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渠道。即使有相关法律为依据,但检查违规行为的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废旧家电的持有者需要得到经济上的激励

19、或服务上的满意才能履行责任。因此,在充分了解居民的参与意愿,找出居民参与废旧家电回收的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合适的激励机制,对于建立可持续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束语 我国目前保有的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多数是 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使用期为 10-15 年计算,我国已经迎来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期。而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比较混乱,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大部分废旧家电流入不正规的回收处理渠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从发达国家的电子废弃物管理实践中可以看出,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需要管理体系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配合,才能建立有效的回收管

20、理体系。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识别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中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相关法规、政策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丘波, 彭琳, 徐锡金. 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业工人健康调查J.环境与健康, 2005,22(6):419-421. 2贾生华, 陈宏辉. 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方法评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 2002, 24(5):13-18. 3Freeman R E, Reed D L. Stock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A New Perspective on Corporate Governance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1983, 25(3):8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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